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即上開車輛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張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