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9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9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04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審交易字第
582號),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正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之危險性,竟於飲酒達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並參以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斟酌被告專科畢業,經濟狀況貧寒等情,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54
5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緝字第1046號被告楊正興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48之2號居高雄市○○區○○○路407之5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正興(被訴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月30日15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大學校園內實習保全處所,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仍於同日17時15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擬前往高雄市市區,卻因酒後意識不清,方向搞混,錯由中山大學校區往柴山方向前行,再沿高雄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俟楊正興酒後騎乘上開機車,途經上開路段大C58號電桿前時,因不勝酒力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行駛在對向車道、由 吳明峰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致上開自小客車左側車身擦損及左後視鏡損壞。嗣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楊正興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15毫克;再經警對楊正興施以測試觀察,發現楊正興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話、大笑,並有酒氣上升與步伐不穩等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楊正興於警詢中之自│被告於上述時、地酒後駕車│││白。│之事實,以及案發前飲酒對││││於本件騎乘機車肇事,確有││││影響。│├─┼───────────┼────────────┤│二│被害人吳明峰於警詢中之│被告於上述時、地酒後駕車│││證述。│肇事之事實。│├─┼───────────┼────────────┤│三│證人即查獲員警 陳泳和 於│1.被告於上述時、地酒後駕│││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車之事實。││││2.被告於案發時,情緒激動││││,身上有酒味,步伐搖擺││││不定,顯有醉態,佐證被││││告於案發時已因服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四│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道│被告於上述時、地酒後已達│││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駕│││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而肇事之事實。│││、刑法第185條之3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現場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檢察官吳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