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是被告之竊盜犯行明確,且係經通緝始到案,故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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