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2樓之7(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確定。為此,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2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裁判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