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春菊
被   告  許貴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貴婷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占用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671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
除返還,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96,941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8,000元×原告主張被占用面積1.6714
平方公尺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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