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88號
原   告  黃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源興有限公司王文祈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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