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陳銘賢 被告 陳山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山澤被訴毀損一案,經本院於100年6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100年7月20日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按。而原告遲至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00年6月2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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