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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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執聲字第1024號、99年度緩字第4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捌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073號,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11月26日確定,於101年11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80公克,即99年毒保字第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99年8月9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檢察官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073號緩起訴處分,經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為原處分應予維持而於99年11月26日確定,該緩起訴期間為2年,業已於101年11月25日緩起訴期滿均未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毒偵字第3037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上職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全部卷宗無訛。則被告於本案查獲時扣案之(即99年毒保字第000000000號)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380公克),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海洛因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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