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於民國97年4月28日將被告釋放,茲因全案判決確定,受刑人逃匿,經97年3月24日發佈通緝,故聲請沒入保證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