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9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A(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10月16日19時25分起繼續安置1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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