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282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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