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美雪
董明豪 董明偉 董美婷 被告 柳燦煌
吳榮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柳燦煌、吳榮欽因本院108年度矚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貽馨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