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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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9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零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