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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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77,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08月04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08月0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