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898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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