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洲
徐兆鋒游志仁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70
1、19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秋洲、徐兆鋒、游志仁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即被告徐兆鋒、游志仁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互相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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