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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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楊清貴 債務人 戴文魁 債務人戴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捌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