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725號債權人 施孟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潤華 、元智大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元智大學之法定代理人及地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