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80號抗告人 洪美 思原名:洪美.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太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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