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立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立龍因竊盜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立龍因犯竊盜等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立龍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分經本院以104年度中簡字第311號及104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附表:
受刑人郭立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初某日│103年12月8日│104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96號│104年度偵字第696號│104年度速偵字第291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1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1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12日│104年3月12日│104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1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311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6月8日│104年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8463號│104年度執字第8463號│104年度執字第11550號│││(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2定應執行拘役││││25日,已執行完畢)│25日,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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