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4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4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文宏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傳恆 選任辯護人 黃榮謨 律師
謝協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林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 律師
林凱倫 律師 牛湄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朝 福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律師
張振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永 春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 黃培華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吳臾夢 律師被告 劉嘉政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
蔡振修 律師 白宗弘 律師被告 黃慶連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黃 李進樹 選任辯護人 李文輝 律師被告 林傳賢 選任辯護人周 珮琦 律師被告 羅育韋 更名 羅玉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943、22541號、96年度偵字第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許文宏、郭林、陳傳恆部分、及 黃朝福 被訴關於附表1編號7至12部分、 吳永春 被訴關於附表1編號7、8、10至12部分均撤銷。
許文宏、郭林、陳傳恆均免訴。
黃朝福被訴關於附表1編號7至12部分免訴。
吳永春被訴關於附表1編號7、8、10至12部分免訴。
黃朝福、吳永春其餘被訴行賄罪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甲、免訴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暨強化電力系統之需,自民國(下同)90年7月1日至98年間,執行「第六輸變電計畫」以因應新增電源及負載成長之需要,並解決目前輸變電設備利用率偏高問題,計劃配合新電源開發加強幹線系統,配合各地區負載增加新建或擴建各級變電所及相關輸電線路,以提昇輸變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的電力品質。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台電公司工程設備、器材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決標如附表所示之「糖科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糖科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1)、「六家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六家工程案,及附表1編號2)、「 林南 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林南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3)、「和順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和順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4)、「保定一次配電變電所新建統包工程」(下稱保定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5)、「 五權 一次配電變電所新建工程(整所統包)」(下稱五權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6)、「埔里一次變電所擴建統包工程」(下稱埔里工程案,即附表2編號7)、「虎科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虎科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8)、「 萬榮 林道 20K-47K+200修復工程細部設計及施工統包工作」(下稱萬榮林道工程案,即附表2編號9)、「 潭工 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潭工工程,即附表1編號10)、「越港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下稱越港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11)及「後壁超高壓變電所土建統包新建工程」(下稱後壁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12)等。前開工程案均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因而在招標前遴聘評選委員、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議,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等,俾辦理廠商評選工作。前開工程執行期間,被告許文宏任台電公司輸配電工程處處長(於95年2月1日離職),職司台電公司輸變電計畫及用戶線新設工程執行計畫之核定與管考,並負責如附表1所示輸變電工程處關於超高壓及一、二次變電所變電設備之新建、擴充、遷移、改善之設計施工及檢查試驗事項,及監督指導承辦、監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審標、決標等事項;又被告 張宏吉 為前台電公司中區施工處經理(於92年3月31日離職);被告黃朝福為 營亨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營亨公司)負責人、被告吳永春為私立立德管理學院(現改制為立德大學,下稱立德大學)教授;被告陳傳恆為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興電機公司)總經理; 廖珮琦 為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宜鋒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郭林為 遠揚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揚營造公司)副總經理。
二、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採購,係以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不訂底價但以最有利標決標,並依據同法第94條成立評選委員以評選決定最有利標,而該評選委員名單,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於開始評選前,為應予保密事項。而被告黃朝福為從台電公司如附表1編號6至12之工程中牟利,利用各參與廠商均欲增加得標可能之機會,而被告張宏吉為退休台電人員,又與相關工程辦理人員之長官被告許文宏熟識,必能於評選委員名單確定後、評選前,經由被告許文宏取得前開應予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另被告吳永春則為學界資深教授,與眾多學界教授多有交情,竟與被告張宏吉、吳永春基於共同並概括之犯意,謀議:先由被告黃朝福尋得有意投標廠商,約定得標後廠商始需支付工程款2%為「仲介活動費」,再由被告張宏吉告知許文宏工程名稱,由被告許文宏以工程監督為名,違背職務取得該次工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轉交被告張宏吉,再轉至被告黃朝福交被告吳永春,另由被告吳永春利用教職人脈向學界評選委員 關說 請求支持前開廠商,待工程得標而取得「仲介活動費」後,則由被告吳永春交付每位受關說委員得標款千分之一計算之謝禮,餘款等分4份,由被告張宏吉、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均分。詳細方法如下:
(一)附表1編號6五權工程案、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附表1編號10潭工工程案及附表1編號11越港工程案:
1.被告張宏吉知悉長興電機公司欲標得五權工程案,遂於94年4月間,與長興電機公司被告陳傳恆約定:長興電機公司倘標得此工程,需支付「仲介活動費」工程款2%(約為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等情合致,遂由被告張宏吉與被告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張宏吉向被告許文宏期約:提供前開工程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將以相當之利益為償等情後,被告許文宏透過管道取得名單(內含評選委員姓名、及服務單位)後即在國立臺灣大學校園內、或臺北市○○區○○路2段171巷1號5樓住處,洩漏予被告張宏吉抄寫,再通知被告黃朝福抄寫、另口述予被告陳傳恆知悉,被告黃朝福更將名單再轉知被告吳永春。後被告吳永春、陳傳恆、張宏吉3人再依據名單分別於開標前向評選委員關說委請支持長興電機公司:
⑴被告張宏吉拜訪評選委員 陳堯吳家浩 ,轉委託原台電
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副處長 余文釗 引見,於94年3月間,在南區施工處6樓變電二課辦公室拜訪 邱彬山 ;⑵被告陳傳恆則拜訪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蕭弘清 教授;⑶被告陳傳恆再指示長興電機公司高級顧問 劉書勝 ,會同
被告吳永春前往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圖書館館長室拜訪 吳瑞南 等情。
惟因決標後並非長興電機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2.然因長興電機公司仍有意願繼續投標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被告張宏吉、與被告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等人仍基於前開同一犯意聯絡,仍由被告張宏吉向被告許文宏要求洩漏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被告許文宏應允後,即向不知情之 莊明堅 偽稱:欲監督工程,需取得名單云云,莊明堅即輾轉向案件承辦人 廖振東 表示:處長被告許文宏欲取得名單等情,廖振東遂取出輾轉交付被告許文宏,被告許文宏再於前開被告張宏吉住處,由被告張宏吉以A4紙張書寫委員、任職單位後,再告知被告陳傳恆、黃朝福,被告黃朝福再轉知被告吳永春,被告張宏吉、陳傳恆、吳永春3人再依循同一模式分別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長興電機公司:
⑴被告張宏吉於94年4月12日上午委請被告許文宏撥打電
話請求南區施工處土建二課股長 王進旺 ;⑵被告陳傳恆則委請 黃李進樹 拜訪楊 文雄 (惟黃李進樹並
未實際拜訪);⑶被告吳永春則分別至逢甲大學劉嘉政副教授辦公室、國
立中興大學 江雨龍 副教授研究室魏忠 必彰化縣住處親自拜訪,另致電 伍勝民 (另評選委員 林英俊楊啟東 未為拜訪)等情。
嗣經 於94年4月18日開標果由長興電機公司以495,600,000元得標,被告陳傳恆計算活動佣金約2%工程款即9,500,000元,每位評選委員可分得約得標價千分之一即約500,000元,遂指示不知情長興電機公司會計 林志明 於94年4月18、19、21日分批提領9,500,000元現款、以牛皮紙袋裝妥交付被告陳傳恆,被告陳傳恆扣除應交付評選委員 楊文雄 之500,000元現款,餘9,000,000元則分3次,於94年4月中、下旬在前開被告張宏吉住處交付張宏吉,被告張宏吉留下自己及應交付被告許文宏之款項(2份合計3,000,000元,計算方式:9,000,000元扣除6位評選委員應付款3,000,000元,餘款6,000,000元分成4份,則每份1,500,000元),數日後,即致電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分別約至前開被告張宏吉住宅處,交付1,500,000元予被告許文宏、6,000,000元予被告黃朝福(即6位評選委員應付款、及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可得款)。被告黃朝福得款後,竟僅於94年4月28日交付被告吳永春800,000元,被告吳永春則於得款後欲交付300,000元予 魏忠必 、江雨龍,惟均遭拒絕,另則將200,000元交付劉嘉政收受。
3.附表1編號10潭工工程案:嗣長興電機公司仍欲標得附表1編號10潭工工程案,遂再依循上開模式,由被告許文宏於94年8月24日致電向承辦人員即中區施工處課長 楊家堯 取得名單後,再以同一方法交付張宏吉抄寫,再轉知被告陳傳恆、於94年8月31日交付被告黃朝福,再轉知被告吳永春,由被告吳永春於94年
9、10月間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長興公司:
⑴在國立聯合科技大學拜訪評選委員 陳博亮 ;⑵在台中市正道聯合土木技師事務所拜訪 蕭新祿 ;⑶在國立成功大學拜訪 林清一 (因與研討會撞期,後未參
與評選);⑷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行政大樓1樓拜訪 溫志宏 等情。
後惟因並非長興電機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4.附表1編號11越港工程案:長興電機公司另欲再繼續標得附表1編號11越港工程案,遂再依循上開模式,由被告許文宏於94年8、9月間致電向不知情之中區施工處經理莊明堅表示欲取得名單,莊明堅遂輾轉透過變電二課課長 何兆榮 、承辦股長廖振東處取得名單交付被告許文宏,再轉交張宏吉,復轉知被告陳傳恆、黃朝福,更告知被告吳永春,被告張宏吉、吳永春2人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長興電機公司:
⑴被告張宏吉致電 吳世鴻 ;⑵被告吳永春則分別①在逢甲大學R522研究室拜訪 江篤信
、②在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研究室拜訪 許宏德 、③在正修技術學院(現改制為正修科技大學)拜訪 陳榮良 、④在國立高雄科技應用大學拜訪 沈永年 等情。
後惟因並非長興電機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二)附表1編號8虎科工程案:被告黃朝福因附表1編號4、5之和順、保定工程案已與華城電機公司曾有關於工程活動費用之約定,遂再依循與被告張宏吉之前開模式,請託被告張宏吉向被告許文宏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已幫助華城電機公司得標,被告張宏吉遂再向被告許文宏取得名單,再告知被告黃朝福,被告黃朝福再轉知被告吳永春,被告吳永春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魏忠必、江雨龍、 蕭瑛星陳正 炎、 沈永堂 (其後未參與評選)關說請求支持華城電機公司。嗣經於94年5月10日開標果由華城電機公司以592,526,970元得標,華城電機公司遂依約取整數交付12,000,000元予被告黃朝福,被告黃朝福預扣之評選委員費用(其中邱彬山、 鄭恆立 未計算,共計7位委員,每位委員600,000元計算,合計4,200,000元)、及其餘應得之2份分配款(7,800,000元等分4份,每份1,950,000元),於94年7月間,至前開被告張宏吉住處樓下交付3,900,000元予被告張宏吉,被告張宏吉再致電被告許文宏交付1,950,000元予被告許文宏。另被告黃朝福竟僅交付1,500,000元予被告吳永春,被告吳永春仍依據指示分別給付魏忠必、江雨龍、蕭瑛星、 陳正炎 各200,000元,惟均遭拒絕。
(三)附表1編號9萬榮林道工程案:因宜鋒營造公司數度欲投標台電公司工程案件均未能如意,聽聞舊識被告張宏吉可幫助廠商得標,而與被告張宏吉達成倘輔助得標,即支付工程款2%為活動費用、佣金之約定,被告張宏吉再依循同一模式,由被告許文宏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告知被告黃朝福,被告張宏吉、黃朝福2人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宜鋒營造公司:⑴被告張宏吉致電 林國源 ,另陪同宜鋒營造公司設計人員
王泰典高金盛 拜訪陳 水龍 ;⑵被告黃朝福則於93年12月間拜訪 江崇榮 等情。
後惟因並非宜鋒營造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四)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緣後壁工程案原訂預算金額為991,000,000元,並於94年7月14日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預計於94年8月23日決標,惟該次參標廠商未達3家流標,遂分別再於94年8月30日、9月23日再辦理招標、仍以同一原因流標,進行預算檢討、調整為1,104,180,000元,且另因評選委員名單亦已外洩,進而解散原評選委員、另組評選委員後,始公告而於95年1月5日為重新變更預算後之第1次開標。遠揚營造公司為順利標得後壁工程案,聽聞被告黃朝福可幫忙順利得標,故透過介紹而於94年7月14日第1次公告前,被告郭林代表遠揚營造公司與被告黃朝福達成:得標後取得工程款2%為活動佣金等協議,被告黃朝福遂依循前開模式,透過被告張宏吉由被告許文宏以取得第1次組成之評選委員名單,輾轉依序回傳被告張宏吉、黃朝福、吳永春後,被告吳永春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遠揚營造公司:親至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研究室拜訪 陳啟仁 、親至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研究室拜訪 吳奕德 、詎被告郭林事後核算僅以原始預算承作利潤不足,故臨時決定不為第1次投標。幸因第1次招標為流標,故均未為任何款項之支付。迨重新變更預算後之第1次招標公告後,被告黃朝福為繼續達成遠揚營造公司得標之計畫,惟因先前已數次未得標,故將評選委員、被告張宏吉部分之酬謝分別提高至2.5倍、2倍,再向被告張宏吉要求新組成之評選委員名單,被告張宏吉遂拜託被告許文宏,被告許文宏則透過不知情之台電公司南區施工處課長 許文忠 將取得之評選委員名單,輾轉依序回傳被告張宏吉、黃朝福、吳永春後,被告張宏吉、吳永春2人遂於開標前向名單內評選委員關說請求支持遠揚營造公司:
⑴被告張宏吉至臺中縣豐原市台電中區施工處會客室拜訪
魏永昌 ;⑵被告吳永春則致電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研究室拜訪陳啟仁等情。
後惟因並非遠揚營造公司得標而未為任何款項之交付。
三、因認被告許文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嫌;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陳傳恆、郭林等人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云云。
貳、按行為後,因刑罰法律之變更,致其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時,必其行為同時該當修正前、後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均應予科處刑罰時,始生刑法第2條第1項之比較適用問題。至刑法第2條第1項所稱法律變更,係指法律之修正或廢止之情形,且以實體之刑罰法律為限,程序法不在其內。而所謂刑罰法律變更,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或處罰內容之變更而言。原則上固指刑法分則(含特別法)之法條變更,然因總則法條修正或廢止,將使處罰之實質內涵發生有輕重或不罰之結果,仍應屬法律變更而有法律之比較適用問題。職是,刑法第2條第1項之比較適用,以行為人行為時與裁判時之法律皆有處罰之規定為前提要件。故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因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致不成立犯罪,或依裁判時之法律已無處罰之規定,則屬除罪化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再刑法上公務員定義修正,其目的係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而對公務員之範圍加以限縮,性質上屬於刑罰權之減縮。如所犯係以公務員為成立要件之罪,刑罰權限縮之結果致非屬公務員,即與新法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裁判時之法律既已無處罰規定,即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規定: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正立法意旨係以:⑴本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於具體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依司法院釋字第8號、第73號解釋,政府股權佔50%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如銀行),即屬公營事業機構,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而卻因政府股權佔50%以上或未滿之不同,使其從事於公司職務之人員,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實難以理解。究其根源,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應予以修正。⑵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⑶第1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⑷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⑸至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而於第2款訂之。」要言之,所謂「公務員」,在主體要件上,限於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是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三類。在事務要件上,前述人員所為必須係基於公權力行為之公共事務,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36、60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修法後刑法關於公務員概念之範圍,僅限縮於「與公共事務及公權力之行使相關之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其所屬之人員,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本院暨所屬法院95年6月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結論參照)。至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亦不以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郭林、陳傳恆(下稱被告許文宏、被告黃朝福、被告吳永春、被告郭林、被告陳傳恆),就於前揭時地台電公司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附表1編號6至12之工程,並聘請如附表1所示者擔任評選委員,而各該工程均以如附表1所示之日期、金額、廠商開標、決標、得標,而於前揭工程期間,被告許文宏擔任台電公司輸配電工程處處長(於95年2月1日離職),被告黃朝福為營亨公司負責人,吳永春為立德大學教授後任職於被告黃朝福營亨公司,陳傳恆為長興電機公司總經理,郭林為遠揚營造公司副總經理等事實,於本院調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惟⑴被告許文宏辯稱:伊雖為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處長,惟台電公司係依據公司法成立之私法人,並非政府機關亦非委託行駛公權力之團體,而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之公務人員,且輸變電工程處處長以執行年度預算為主要任務,本案如附表1所示工程無論於採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產生之過程、工程發等,伊均不需與會、核章,僅為居中轉呈,實非政府採購法規定負責承辦、監辦之人,又指稱伊涉案者,僅同案被告張宏吉1人、或與被告張宏吉間之通聯譯文,而本案相關之通訊監察,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5條、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應載明通訊監察之理由,包括受監察人涉案之事實、受監察之通訊與犯罪具有關連性之具體事實、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證、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然本案並無上開「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證、或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且續監案號中電話附表並無檢察官核章、卷末亦無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為通知或不為通知之資料,故無證據能力云云;⑵被告黃朝福辯稱:並未賄賂,僅因與某些公司認識,幫忙說項,而被告吳永春為電機博士,故拜託碰到評選委員於評選時幫忙,但並未給付金錢,後因曾經由被告張宏吉處取得參考名單,積欠被告張宏吉人情,方會幫忙關說,雖被告張宏吉有自廠商處取得金錢 酬庸 ,但被告張宏吉並未交付任何金錢予伊、更未轉交金錢予被告吳永春云云;⑶被告陳傳恆辯稱:被告許文宏堅持否認有賄賂罪之構成,若被告許文宏無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刑,賄賂罪本為對象犯關係,被告陳傳恆亦無構成行賄罪,又若被告許文宏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定義之公務員,被告陳傳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縱被告許文宏有收受款項,被告陳傳恆僅與張宏吉有往來,張宏吉與被告許文宏如何聯繫,被告陳傳恆不可得知,而與長興電機公司相關之其中3項採購案均為有任何交付款項之情事,則交付款項之行為與違背職務行為是否有對價關係即非無疑云云;⑷被告吳永春辯稱:雖曾自被告黃朝福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與相關評選委員會面,但未提及任何好處,另於決標後自被告黃朝福處埔里案取得800,000元、虎科案取得1,500,000元,再轉交部分金錢予評選委員,但均係因評選委員將擔任公司顧問,並非評選酬庸云云;⑸被告郭林辯稱:伊未曾與被告黃朝福約定,由被告黃朝福以非法方式行賄評選委員,而關於評選委員名單並非被告許文宏違背職務而外洩, 況伊 對於被告黃朝福是否取得外洩之評選委員名單亦無所悉,與被告張宏吉、黃朝福、吳永春等人無行賄評選委員之犯意聯絡云云。
肆、惟查: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同案被告張宏吉、吳永春警詢筆錄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1.本案同案被告張宏吉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並經被告許文宏、陳傳恆、黃朝福及渠等辯護人不同意以之作為證據,該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
2.本案共同被告吳永春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並經被告黃朝福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以之作為證據,該部分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同案被告張宏吉、被告吳永春偵訊筆錄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即指關於檢察官取供程序,已經明顯違背程序規定,超乎正常期待,而無可信任,例如陳述人於陳述時之心理狀態是否健全、有無違法取供情事,是否出於陳述者之真意所為之供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本案同案被告即證人張宏吉、共同被告即證人吳永春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觀諸筆錄之記載,均係依法具結而為證述,且均未見有違法取供之情事,亦即客觀上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證人張宏吉、吳永春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除上述之相關證據外,本判決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面陳述),固均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辯護人等、公訴人就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中均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亦未再聲明異議,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四)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1.按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之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任何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因此,世界各國為重視此項基本人權之保障,乃紛紛於各該國之憲法中,明列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用以彰顯該等人格法益之不可侵害性,及其普世之價值。而我國亦為符合前開世界民主國家為保障人民基本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之旨意,爰於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惟考量通訊科技設備,經常為犯罪之人持之供作犯罪聯絡之工具,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公共利益,審酌公益及私益之均衡,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自得以法律限制之;我國88年7月14日公布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即係本諸上旨而制定,尤其該法第1條、第2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得發通訊監察書」,即均係在指出通訊監察對人民法益之侵害性甚鉅,是故為達成刑事訴追之目的,所實施用以侵害人民權利之手段間,自應嚴守最小侵害原則,以兼顧人民權利保障及訴追公益。又通訊監察與刑事訴訟法上其他之強制處分權諸如搜索或扣押權相較,因通訊監察,係對於尚未存在之對話,預測其可能發生而予以監聽,且監聽電話之線路除了係提供被告使用之外,無關之第三人使用之可能性更高,由於監聽之不確定性、實施過程之不透明性及長期反覆之特徵,致使監聽處分較之傳統上之搜索或扣押更具有不當侵害國民秘密通訊及隱私權之潛在危險,因此,以通訊監察作為偵查之手段時,更應當較搜索或扣押權之行使,踐行更為嚴格之正當程序之要求,如此才能避免因監聽之不當使用,致侵害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至於通訊監察於之核准及實施,究竟應具備何種正當程序之基本要求,所取得之證據,方具證據之適格,除如前述,應以憲法比例原則作為審酌之基礎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尚須遵守下列之正當程序要件:①列舉重罪原則:即實施通訊監察,必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符合該法第5條所列舉之重罪(包含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部分刑法第100條第2項之預備內亂罪、第101條第2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106條第3項、第10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第3項、第131條第1項、第142條、第143條第1項、第144條、第145條、第256條第1項、第3項、第257條第1項、第4項、第298條第2項、第300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40條、第345條或第346條之罪,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之罪等等)。②相關性原則:即監聽之手段與犯罪偵查之目的間須具有關連性,即該法第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是若無相當之理由及證據可資顯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連性者;尤其,在無法釋明實施監聽之場所或設備係供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之用下,自不得僅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與該人熟識,即任意對與犯罪無關連性之人實施監聽。③書面許可原則:為了使監聽的實施有明確的依據及界限,該法第11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及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等項目。故實施監聽時,對於監聽票上已明確記載執行之範圍及界限,自不得逾越,而對於上開法定應踐行之要式行為,若未具備,執行機關自不得實施監聽,否則等同是無通訊監察書所實施之監聽,其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於確立以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作為捍衛人民憲法基本權利之目的,自甚明確。④一定期間原則:通訊監察因對人民隱私權之侵害甚鉅,因此實施監察行為,應受一定期限之規範;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即明確揭示上開原則,並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之監聽,每次不得逾1年外,依該法第5條所列舉之重罪而實施之監聽,每次不得逾30日;又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雖得於期間屆滿前,重新聲請,但期限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停止監察,以保障人權;是若已無證據可資顯示有繼續監察之必要時,自應即停止監察,申言之,監聽之執行以能達成監聽目的之最短期間為原則,以避免違法他案監聽。⑤監聽通知原則:按「告知及聽聞」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核心內容,故實施監聽時,雖不能通知受監聽人,然監聽結束後,為能使受監聽人得知監聽之相關事項,以憑保有事後對監聽行為是否違法有請求救濟之機會及管道,依該法第15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於監察通訊結束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受監察人,以維護其權益;又上開監聽之通知,是否具有強制性,違反將生何種法律效果,雖立法例上容有爭議,然觀之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之內容,即明確規定「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通知受監察人。」顯見我國立法例上係採強制通知主義甚明,而有鑑於強制通知主義立法之緣由,均係考量為了使通訊監察透明化,免除人民疑慮,並賦於受監察人有事後救濟之機會,而為上開之規定,因此,若監聽程序違反上開強制通知規定,既已因違反告知及聽聞之正當程序,自難認適法;另該法第15條雖於但書規定:「有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經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不在此限(即可不為通知)」;惟究其實質內涵,並非在阻斷受監聽人其應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之機會,申言之,若通訊監察實施後,有關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之原因已然消滅,或事後已然知悉受監察人住居何處,即應依該法第15條之意旨,通知受監察人,以避免其請求救濟之管道喪失,否則,該項未為通知受監察人之消極不作為,勢必會因違反憲法第16條有關人民均有藉由訴訟救濟之管道,以尋求權利受侵害之救濟機會之旨不符,而難認程序無瑕疵;⑥此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4條之規定,雖監聽之對象,包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外,有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在內,惟上開之人既非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分,是故對其實施監聽,於要件上自應受較為嚴格之限制,並應符合前開①至⑤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自不待言。基上所述,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證據之取捨若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以決定該項非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之旨,本院認為若實施通訊監察,有違前開所述之基本原則或要件,且有妨害憲法第12條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重大違法情事,並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等比例原則之衡量,以為證據適格性之擇定。
2.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角度言:⑴就本案列舉重罪原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本案依初步研判受監察人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之罪,而該罪係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⑵相關性原則及最後手段原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第1項前段即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
本案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行、受賄之事項,包含金錢及其他不正利益,且需查證其間有無對價行為,係屬極為隱密之犯罪,依檢舉人之檢舉內容,初步研判既有合理懷疑,且相關採購案當時尚未決標,即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無從知悉,採行其他如調卷或資金清查等偵查方式,範圍難以特定,且易打草驚蛇,影響後續蒐證之結果。本案係台電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所屬糖科、六家、林南、和順、保定、五權、埔里、虎科、萬榮林道、潭工、越港、後壁等輸電變電所工程統包之採購案,決標方式均以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採購金額達新臺幣6,400,000,000餘元,評選委員又多為在社會具有名望人士,渠等違背職務從中收取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將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危及民生用電安全,核屬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條、第5條「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情形,又涉案工程尚未決標,即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無從知悉,若未實施通訊監察,更難以蒐集行、受賄之金錢或不正利益之交付,以及其間對價之犯罪證據,亦有同法第2條、第5條「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情形。
⑶書面許可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
本案如卷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規定均有記載,並均蓋有該署機關大印及核發人職銜章,此有通訊監察書14紙在卷可參,而就每張通訊監察書後所附之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係依所監聽用電話所屬電信公司之不同去列,而不論係通訊監察書或附表監聽電話,均係根據檢察官依職權核發或調查局之聲請後,經檢察官許可後,經過地檢署內部(檢察官核稿、主任檢察官審核、檢察長判行)之審核無誤後,並在通訊監察書蓋上機關大印,連同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蓋上騎縫章後而核發,並交予警調單位執行之,故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均係合法核發,不會另有檢察官之職銜章,故只要有該署通訊監察書,而據該監察書監聽之行動電話號碼無誤,即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書面許可原則,縱使在檢察官依在內部審核過程,在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稿」上之檢察審核章漏未蓋上檢察官章,亦不影響其效力。是根據通訊監察書(稿)而製作其上蓋有機關大印及檢察官職權章之通訊監察書係合法有效。
⑷一定期間原則: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原則上每次不得逾30日,而本案之監聽期間,亦符合該項原則。
⑸監通通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
經原審調取本案相關之聲請監察卷宗,可知本案相關之監察直至95年9月2日為結束,然至96年5月8日始簽請為通訊監察通知等情,有前開監察卷宗在卷可稽,是有關監察通知部分係迄原審函詢後始為通知,顯存有程序上瑕疵,雖有踐行通知程序,然就本案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對於該監聽譯文所載通訊內容均不爭執,且被告亦已知悉該監聽內容並對之加以辯護,對其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妨害,以使其有對該通訊監察之事,表示意見並尋求救濟管道之機會。故本案縱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於監聽結束後旋經檢察官許可後通知受監聽人,但此程序上之瑕疵,已事後補正,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酌量,仍應認此瑕疵非不得補正。
3.綜上,本院認為本案實施通訊監察,雖有違監聽後通知程序,然就前開所述之其餘基本原則或要件言,並無妨害憲法第12條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第8條、第16條所宣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保障之重大違法情事,並經審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等比例原則之衡量,仍認本案監聽、及因此所得之譯文,具有證據適格性。
(五)除上述之監聽、及因此所得之譯文外,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卷內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前揭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傳恆部分:
1.被告陳傳恆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然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9943號偵查卷第542至543頁;原審卷一第156頁、卷四第5至10頁),且證人即被告張宏吉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關於附表1編號6所示五權工程案、附表1編號7所示埔里工程案、附表1編號10所示潭工工程案、附表1編號11所示越港工程案、之行賄協議、過程等情均證述綦詳(見19943號偵查卷第592至595頁;原審卷四第28至37、152至166頁;本院卷二第173頁正、反面、175頁正、反面),互核被告陳傳恆於原審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張宏吉證述關於附表1編號6、7、10、11所示工程案之內容,大致相符,無齟齬、矛盾之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書、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張宏吉提出賄款3,450,000元(見776號偵查卷第194頁正、反面)、被告黃李進樹提出賄款500,000元扣押照片、封條、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776號偵查卷第195至20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款字第96000022號贓證物款收據:被告黃李進樹提出賄款500,000元(見776號偵查卷第229頁);
2.經原審函台電公司調取附表1編號6、7、10、11所示工程案決標評選委員之成案簽、採購公告、評選決標(含評選委員會委員個別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等資料,有該公司96年3月9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50頁);
3.且有本件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6431號他卷第14至18、19至25、31至44、45至53頁);
4.另被告許文宏自87年起至95年2月1日任職台電公司,其中任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務執掌綜理該處一切業務之等情,亦有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位說明書、輸變電工程組織規程等,亦有前開函文及附件(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50頁)、併96年5月2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台電公司人員服務紀錄卡(見6431號他卷第396、397頁)附卷可參;
5.就附表1編號6所示五權工程案部分另有:⑴於證人劉書勝臺北市○○區○○街○○巷○○號住處扣得之
「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高級顧問劉書勝」名片1張(見原審卷一第286頁,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第34號);⑵並經證人陳堯(即評選委員)、邱彬山(即評選委員)
、吳瑞南(即評選委員)、證人蕭弘清(即評選委員)、吳家浩(即評選委員、台電北區施工處課長)、余文釗(即台電輸變電工程處副處長)、證人劉書勝(即長興公司高級顧問)之證述(見19943號偵查卷第416至
417、439至440頁;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8至19頁)可佐。
6.就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部分另有:⑴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評選委員被告劉嘉政名片影本
1張(見6431號他卷第174頁;原審卷一第248頁反面);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陳啟仁「國立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助理教授陳啟仁」名片影本1張(見原審卷一第249頁);⑵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
000000000000號吳永春帳戶存摺1本:①於94年4月28日現金支出200,000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
「(付A)」之註記(見6431號他卷第308頁、原審卷一第234頁反面);②於94年5月10日現金支出12,870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
「結u10,000共t312,870(其中30'為中銀(B)款)」之註記(見19943號偵查卷第105頁;原審卷一第234頁反面);⑶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
000000000000號吳永春美元帳戶存摺一本--於94年5月10日存入美金10,000元之交易記錄有手書「( 吳中信 託t戶領t312,870結u)吳入股款」之註記(見19943號偵查卷第105頁;原審卷一第235頁反面);⑷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
筆記影本1張(見19943號偵查卷第104頁;原審卷一第245頁)、長興電機公司94年2月4日轉帳傳票(見776號偵查卷第155至160頁)、證人林志明即長興電機公司會計彰化銀行長安東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見776號偵查卷第153至154頁)。
⑸證人 雷傑雄 即台電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工程員、證人廖
振東即台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何兆榮即台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莊明堅即台電中區施工處經理、證人王進旺即台電南區施工處股長、證人江雨龍即評選委員、證人魏忠必即評選委員、證人楊文雄即評選委員、證人林英俊即評選委員、證人伍勝民即評選委員、證人楊啟東即評選委員、證人林志明即長興電機公司會計之證述等在卷(見6431號他卷第434至435頁;19943號偵查卷第129至131、148、155、557頁;原審卷檢方補充第4至5、6至7、25至26、34至35頁)可參。
7.就潭工工程案部分:⑴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潭工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
筆記(見19943號偵查卷第253頁;原審卷一第237、240頁)。
⑵證人 簡谷存 即台電中區施工處變電工務員、證人 王鴻祺
即台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蕭新祿即評選委員、證人楊家堯即台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評選委員、證人陳博亮即評選委員之證述(見19943號偵查卷第332至336頁;22541號偵查卷第58頁反面至59頁;原審卷四第141至146、147至148頁)。
8.就越港工程案部分:⑴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越港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
筆記(見19943號偵查卷第252、253頁;原審卷一第237頁反面、240頁);⑵於被告黃朝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住處扣
得之93年年曆手札1本,其內載有越港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吳瑞南、許宏德、陳榮良、江篤信、沈永年、 李振南林漢源 」之手書(見原審卷一第194頁);⑶證人雷傑雄即台電中區施工處變電二課工程員、證人廖
振東即台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證人何兆榮即台電中區施工處課長、證人江篤信即評選委員、證人陳榮良即評選委員、證人吳世鴻即評選委員、證人許宏德即評選委員之證述(見6431號他卷第434至435頁;19943號偵查卷第409至410、478至480、423至424、557頁;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4、25至26頁)。
9.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足認被告陳傳恆之自白,具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被告陳傳恆本案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郭林部分:
1.被告郭林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四第88至94頁),且證人張宏吉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關於附表1編號12所示後壁工程案之行賄協議、過程等情均證述綦詳(見19943號偵查卷第591至595頁;6431號他卷第240至244頁;原審卷四第94至104頁;本院卷二第172頁正、反面),互核被告郭林於原審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張宏吉證述關於附表1編號12所示後壁工程案之內容,大致相符,而無齟齬、矛盾之處;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書、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張宏吉提出賄款3,450,000元(見776號偵查卷第194頁正、反面);
2.經原審函台電公司調取附表1編號12所示工程案決標評選委員之成案簽、採購公告、評選決標(含評選委員會委員個別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等資料,有該公司96年3月9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50頁);
3.且有本案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6431號他卷第54至59、62至74頁反面、100頁;19943號偵查卷第503至
505頁);
4.另被告許文宏自87年起至95年2月1日任職台電公司,其中任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務執掌綜理該處一切業務之等情,亦有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位說明書、輸變電工程組織規程等,亦有前開函文及附件(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50頁)、併96年5月2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台電公司人員服務紀錄卡(見6431號他卷第396、397頁)附卷可參;
5.另有:⑴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
筆記影本(見原審卷一第239頁反面);⑵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成功大
學土木系教授工學博士 李德河 」名片影本1張(見原審卷一第248頁);⑶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吳奕德「
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專任講師吳奕德博士」名片影本1張(見原審卷一第249頁反面);⑷於證人許文忠住處扣得之「0000000000許先生」手書便
條紙影本1張(見6431號他卷第187頁;原審卷一第190頁);⑸於證人 蔡再 傳高雄縣政府工務局辦公室扣得之「寶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羅育韋」、「國立高雄技術學院營建工程技術系主任林傳賢博士」、「高嶺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理 何家慈 」名片各1張(見原審卷一第265、266頁);⑹證人許文忠即台電南區施工處課長、證人王進旺即台電
南區施工處股長、證人 吳坤泰 即台電南區施工處承辦人、證人 邱耀昌 即台電南區土建課股長、證人陳啟仁即評選委員、證人吳奕德即評選委員、證人 田明華 即評選委員、證人 蔡再傳 即評選委員、證人魏永昌即評選委員、證人李德河即評選委員之證述(見6431號他卷第166至
167、189至192、198至201、208至211、217至218、225至226頁;19943號偵查卷第138至139、162至164、174至175頁;原審卷四第66至72、72至79、79至84、84至87頁)。
6.是依上開證人指述內容及卷附之各項文書、證物等,足認被告郭林之自白,具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被告郭林本案犯行,堪予認定。
(三)被告許文宏部分:被告許文宏雖否認曾經交付任何相關評選委員名單予張宏吉云云,惟:
1.證人張宏吉業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數度具結證述歷歷:評選委員名單均係拜託許文宏取得,許文宏取得後即通知至台大校園、伊住處抄寫,事後未得標者未交付款項,但得標如附表1編號7所示埔里工程案交付現金1,500,000元、附表1編號8所示虎科工程案交付現金1,950,000元等語(見19943號偵查卷第591至595頁;6431號他卷第240至244頁;原審卷四第28至37、94至104、152至166頁);而如附表1編號7所示埔里工程案中長興電機公司支付9,500,000元予被告張宏吉一節,亦經證人林志明、陳傳恆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9943號偵查卷第
542至543頁;原審卷一第156頁、卷四第5至10頁、檢方補充卷第34至35頁),並有彰化銀行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見原審卷四第202至210頁)、轉帳傳票(見776號偵查卷第155至160頁)在卷可稽;且關於附表1編號9萬榮林道工程案部分,並有在被告張宏吉住處扣得之「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資深顧問張宏吉」名片1張(見原審卷一第191頁)在卷可稽;
2.且由通訊監察譯文顯示:⑴就附表1編號10潭工工程案期間:
①被告許文宏之妻 王慧綺 (A)即與被告許文宏(B)於
94年8月24日上午8時30分、37分通話(見6431號他卷第31頁反面):
「A:不要講話,我跟你講聽…
B:我知道。
A:他的意思是叫你說,中區那個你要記得拿回來啦,這樣就好了,聽得懂嗎?
B:我再問他一下好了。
A:就是說「潭工」啦,要拿那個,你聽著就好了,「潭工」知道吧?
B:知道。」②被告許文宏(A)、與被告張宏吉(B)於同日上午8時40分、11時33分通話(見6431號他卷第31頁反面):
「B:下港那個沒人你知道吧。
A:下港那個,我知道。
B:那個「潭工」就麻煩你一下。
A:那個是什麼人?
B:那個應該是「楊家堯」。
A:這樣喔,我跟他問問看。他是比較好講啦。
B:我瞭解。
A:那個沒人我知道,昨天有在講。昨晚我有跟他們講過。瞭解吧?
B:好。
A:你那個確實是「 楊仔 」辦的嗎?
B:對。
A:你是不是跟他打個電話?還是我直接跟他講?要怎麼樣跟他講比較合適?
B:你是不是跟上次說同樣的,最合適?
A:這樣。
B:對,這樣最合適。
A:喔。
B:你也叫他封起來。」⑵就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期間:
①被告張宏吉(A)指稱於94年7月14日上午11時39分與
被告許文宏(B)之對話(見6431號他卷第62頁;原審卷四第104頁):
「A:不好意思,方便吧?
B:方便,你講。
A:那個『後壁』已經決定要做了,那個名單?
B:『後壁』,那要跟『 忠仔 』拿。
A:是不是可以麻煩你跟他拿一下,我跟他不是說很熟。
B:這樣我下禮拜才拿得到哦。
A:要快啊。
B:因為我這兩天,到禮拜一、二都走不開,這個電話又不能講。
A:這樣啊。
B:然後我今天又不能去,所以…,因為我下禮拜有個會在他們南區,可能要人去才有辦法。
A:這個儘量快一點,因為已經公告出來了,今天才決定的。
B:這樣啊,我來找許文忠看看。」②被告許文宏(A)、被告張宏吉(B)亦另於94年8月
12日下午5時46分、94年8月15日下午12時44分、94年8月17日上午11時53分通話(見6431號他卷第67至68頁、68頁反面至69頁):
「B:那個奇怪,那個名單奇怪,那3個教授說到現在都還沒有接到。
A:都沒接到?
B:是要通知開會再通知他們,還是…
A:公告時就通知了。
B:那這樣奇怪了,那3個都說沒接到。
A:咦,是不是他們換人,你那個是頭一次還是第2次的?
B:第2次,7個人這個。
A:第2次的,許文忠應該沒有錯啊?
B:是不是check看看,就沒有接到。
A:是不是故意說沒接到?說不知道?
B:這3個是第2次,那7個人的名單裡面的。他們說沒有接到?
A:這樣我就要check看看?
B:下禮拜18號才會遇到他。
A:18,今天是?
B:今天是12。
A:因為這…
B:我知道,這個在趕。
A:因為我18才會去找他。
B:還是叫他來台北,不要緊吧。
A:他也沒什麼特別理由,他要跟他老闆講,他老闆問他什麼理由,回去還會問,如果我早點知道,禮拜天就去找他了。
B:太晚不行,現在是這樣,縣政府那個人在說,很多人找他,所以…
A:不可以太晚,被人家作掉就不好意思。
B:這樣啦,明天你會去嘛,再把情形讓我詳細知道,我再考慮要怎麼做,明天我還有1個消息要跟你講。」「A:喂, 老張 啊,我有去問,現在第2次是沒有開會
啦,沒開會,所以他們都沒去參加,用第1次的條件去送的啦,所以那幾個人,沒有叫他們去開會啦。所以沒有通知,我早上問人是說,只有用電話去講而已。
B:用電話?可以這樣喔?
A:第2次嘛,現在等8月22日以後,有需要再通知來開會,狀況是這樣。
B:8月22日他們也不用去開會,是嗎?
A:等他們要評選時,再請來開會。
B:這樣。
A:因為條件不用開,就用上一次的,因為這是第2次嘛,像我們這邊這1個,我問他,他說頭一次沒有叫他啊,第2次是有叫他沒有錯,我問他有沒有聘書,他說沒有拿到。
B:哦。
A:他說不知道記不得,但有電話跟他聯絡過。
B:哦。
A:所以對方可能是講這樣,但有沒有確定不知道,我想是這樣,我明天會確認。
B:名額呢?
A:7個,我們這個不知道,要明天去問才會知道。
B:這樣我瞭解。
A:所以可能是,這次人有換掉,換掉後,不像以前會再開個會,這樣瞭解嗎?
B:瞭解。
A:用原來的來做條件,沒有以前那個動作。
B:瞭解。
A:所以他們這些人會想說,真的嗎,真的有叫他們嗎,這點你考慮看看,瞭解看看。
B:好。
A:我明天會去找他,去查看看。
B:另外那個?
A:這個難度比較高,我想看要用什麼理由去說。
B:好。
A:那個不是蓋『台避所』,怎麼會是『變電所』?
B:是『變電所』。」「A:我跟你說,7個人沒有錯,東西已經有寄給他們了。
B:嗯。
A:以前有寄1份資料就是說,用以前的條件讓他們瞭解這樣,沒有叫他們來開會,所以對方是不是有誤會,不知道,意思是說,就是那七個沒有錯。
B:好。
A:到時候會叫他們去開會,現在是改9月12日,上次跟你說9月20日不對,是9月12日。
B:啊,9月12日喔。
A:對,本來是8月22日,資格審,9月12日要審,他們是說大約那時候,20天就可以好,詳細的部分是不是什麼時候大家見個面談一下。
B:嗯。
A:另外1件我剛剛有跟…我現在在豐原嘛,我有跟他說過了,晚上回去看結論怎麼樣就知道了,晚上是不是碰個面,你來我這裡,還是約在外面碰個面。
B:嗯,你說那個920改912是不是?
A:你說哪1個?哦,改912的樣子。
B:912。
A:我跟你說,8月22日是下禮拜嘛,下禮拜他會通知我啦,詳細我會告訴你,今天星期三嘛,是下禮拜一的事情嘛,看這中間…」
3.另於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附表1編號11越港工程案中,證人即台電中區施工處工務股長即前開埔里、越港2案件承辦人廖振東證稱:承辦案件期間課長何兆榮曾經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故曾經提供予證人何兆榮等語(見6431號他卷第434頁反面);另證人即中區施工處課長何兆榮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中區施工處處長莊明堅表示處長許文宏要求名單,故有請承辦人員廖振東將名單密封後轉交莊明堅等語(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25至27頁);
4.附表1編號10潭工工程案中,證人即本案承辦人中區施工處課長楊家堯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許文宏于94年8月24日施工處大禮堂外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故向 王志寶 報告、找 賴沛霖 準備名單,密封後,在莊明堅經理辦公室內交付給許文宏等語(見19943號偵查卷第332至336頁);
5.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中,證人即南區施工處承辦人吳坤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7月間, 許文中 來電表示許文宏在南施處8樓開會,要求看評選委員名單,指示伊馬上列印,故列印後交付許文忠,許文忠亦直接上8樓等語(見19943號偵查卷第162至164頁);證人即南區施工處土建二課股長邱耀昌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7月中旬某假日下午,南施處召開土木技術研討會議,許文忠在休息時間當面表示許文宏要求評選委員名單,有告知名單在吳坤泰處,事後吳坤泰表示許文忠曾經詢問名單等語(見19943號偵查卷第174至175頁);
6.互核上開證人張宏吉、廖振東、何兆榮、楊家堯、吳坤泰、邱耀昌等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而無齟齬、不合之處,並有上開相關之監聽譯文參酌在卷,是上開證人張宏吉、廖振東、何兆榮、楊家堯、吳坤泰、邱耀昌之證述,均堪予採信為真實。
7.綜上所述,上開證人證述均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合,且與證人張宏吉證稱:名單均來自於被告許文宏一節相符。是被告許文宏洩漏附表1編號6至12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予證人張宏吉,且被告許文宏自證人張宏吉處於⑴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得標後交付現金1,500,000元。⑵附表1編號8虎科工程案得標後交付現金1,950,000元之事實均堪認定。
(四)就被告黃朝福、吳永春之部分:
1.被告吳永春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黃朝福確實交付評選委員名單予伊,並指出名單中學術界人士請求拜訪以支持長興電機公司得標,得標後,黃朝福即給付800,000元,更稱是否趁此機會找委員當顧問,並由其中撥付款項予評選委員,事後有跟黃朝福報告委員不收款項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1、15頁);被告吳永春亦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評選委員名單均係由被告黃朝福處取得,並依據名單拜訪部分評選委員,另自黃朝福處於埔里工程案後取得800,000元、於虎科工程案後取得1,500,000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4頁反面、114頁反面);另被告黃朝福亦於原審審理中坦承:確實由被告張宏吉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轉給被告吳永春,並稱依據張宏吉之請託支持某特定廠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5頁);則被告吳永春、黃朝福就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依據名單拜訪評選委員等事實互核相符,是被告吳永春就於前揭時地由被告黃朝福處取得附表1編號7、8、10至12工程評選委員名單之事實為真實,要屬無疑。
2.再,由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詳如附表2所示):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經由評選委員以關說達成得標工程之目的,且與證人張宏吉聯繫以掌握評選委員拜訪狀況,而此部分亦經證人江雨龍、魏忠必、楊文雄、林英俊、伍勝民、楊啟東、高金盛、王泰典、林國源、 林添益陳水龍 、江崇榮、 張清祥 、蕭新祿、陳博亮、江篤信、陳榮良、吳世鴻、許宏德、陳啟仁、吳奕德、田明華、蔡再傳、魏永昌、李德河等人證述綦詳(見6431號他卷第166至167、208至211、217至218、225至226、434至435頁;19943號偵查卷第129至131、138至139、148、155、403至404、409至410、423至424、429至430、464至466、478至480、557頁;22541號偵查卷第58頁反面至59、62頁反面至63頁;原審卷四第66至72、72至79、79至84、84至87、141至146、147至148頁;檢方補充第4至5、6至7、14、25至26、34至35頁);再參酌於被告吳永春住處扣得之附表1編號8虎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手書筆記影本、「吳10、黃30、魏30、蕭30、江30、陳20」之手書筆記影本、於被告黃慶連國立成功大學辦公室扣得如附表1編號8所示虎科工程案之載有評選委員「魏忠必2、蕭瑛星2、江雨龍中興電機、沈永堂-朝陽建築」之手書便條紙、於被告黃朝福住處扣得附表2編號9萬榮林道工程案評選委員「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所副教授兼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陳水龍」名片等資料(見19943號偵查卷第104、109頁;原審卷一第191、244頁反面、245、263頁),在在顯示被告黃朝福、吳永春2人取得名單,確實係為附表1編號7至12之工程案拜訪評選委員之用。
3.關於得標後被告黃朝福是否取得相當利益部分:⑴據被告吳永春於原審證述、供述明確(見原審卷四第11
至18頁),惟被告吳永春於原審審理中嗣改供稱:被告黃朝福給予埔里、後壁、虎科、保定、和順、潭工等工程案名單,要求去接洽評審委員,伊向委員表示可以支持某特定公司,並無交付對價,直至得標後2個星期、1個月後,被告黃朝福給現金後再交付委員,但有些委員不收,名單、現金均係黃朝福在營亨公司交付,委員不收之部分被告黃朝福表示放在公司運用,而給委員多少錢均為自己決定云云(見原審聲羈卷第11頁反面、12頁);⑵然查,證人張宏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本案工程利益與
被告黃朝福約定活動費用為得標後工程款2%,由伊取得名單,再轉至被告黃朝福,待工程得標而取得「仲介活動費」後,則由交付每位受關說委員得標款千分之一計算之謝禮,餘款等分4份,由伊、被告許文宏各取1份,另2份由被告黃朝福取得,實際取得款項者有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每份1,500,000元及附表1編號8虎科工程案每份1,950,000元等語明確(見原審卷四第28、29、95、96、153至166頁);⑶又證人即被告郭林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遠揚營造公
司於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得標,即經由東元電機何復德介紹與被告黃朝福聯繫約定以工程款2%為酬庸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8、89頁);且於通訊譯文中即顯示被告郭林(A)與被告黃朝福(B)於95年1月18日下午4時9分許有報告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疏通」情形(見6431號他卷第94頁):
「A:副總,我黃朝福。
B:我知道。
A:24啦。
B:24,那24就解決了嘛。
A:對。
B:早上還是下午?
A:早上…那個整天的啦,沒有早上下午的。
B:好啦。
A:那個開會都開整天的,早上就開了。
B:拜託你喔。
A:有啦,我那些朋友都有答應啦,都會出席參加會議啦。
B:這樣好。
A:應該八九不離十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
B:這個事情若順遂。
A:我那天晚上再找你聊天。
B:好。」;另於95年1月24日下午1時35分許,有被告黃朝福主動聯絡再為有關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開標結果之報告(見6431號他卷第100頁);核證人郭林證述之情節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大致相符,無不合、矛盾之處,是證人郭林之上開證述堪信為真實。
⑷再,被告黃朝福另更於94年8月12日下午3時24分與證人
張宏吉電話聯絡表示如下(見6431號他卷第65頁反面至66頁):
「A:3個是都談的很密切啦,都沒問題,但是很奇怪,
他們3人怎麼都沒有收到通知?
B:還沒接對啊,今天才決定而已啊。
A:但是那個『拐的』(音)那個接到啦。
B:咦?
A:『拐的』那個他知道,雖還沒通知,但是他知道他有啊。而他們這3個都還不知道是他們啊。
B:這樣喔。
A:不曉得對還是不對。我都講好了啦,問題是對或不對,弄不對就麻煩了。
B:對啊對啊,咦,會這樣嗎?他說都沒接到通知是嗎?
A:3個都沒有。
B:那我再check看看。
A:要是這3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只剩『市』的那個有問題。
B:好。
A:我這4個都沒有問題,我這次都給他下猛藥,沒關係我見面再跟你說,我還和對面商量過了,他勢在必得叫我說要加倍,我就給他加倍,你知道意思吧?
B:我瞭解。
A:你那個朋友也給他加倍啊。
B:好好。
A:對面那個說要『3』啦,本來『2.5』嘛,他叫我用猛藥下去,勢在必得,我就給他弄下去,那沒關係,沒差,『中』比較重要。
B:對對對,瞭解。
A:那你問問看,這3個是都沒有問題了,這3個都是找他們的好朋友去的。
B:好。
A:但3個都說,怎麼還沒通知,是還沒有通知20(日),還是沒有通知他是(評選委員),我搞不清楚,又不好意思問。
B:通知20是還沒有,沒有錯…
A:但應該也還沒通知他是(評選委員),不然他們怎麼會不知道。
B:咦,會差那麼多嗎?應該不會吧。
A:照講是不會啦,你再check看看,你自己那2個也要安頓好。
B:這沒問題啦。
A:你也跟他講說『2』啦。
B:OK。
A:拚下去沒關係,『中』了再說。
B:好啦。」此經證人張宏吉表示:此為後壁案中伊與被告黃朝福約定相關給予評選委員、及張宏吉之基數均提高為2.5倍或3倍等語(見原審卷四第98頁)。
⑸互核證人吳永春、郭林、張宏吉等人上開證述之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相關之通聯記錄可佐,足認被告黃朝福於前開工程中,均約定於工程得標後取得相關之工程款2%為利益,且於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附表1編號8虎科工程案得標後,確實取得利益。
4.綜上,被告黃朝福、吳永春為取得與如附表1編號7至12所示工程由特定廠商得標,而共同與證人張宏吉以自公務人員管道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按照名單拜訪評選委員,再約定得標後取得工程款2%為酬庸,再分配相關應支付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費用、利潤等事實,亦均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許文宏、黃朝福、吳永春、郭林、陳傳恆等人為取得與如附表1編號7至12所示工程由特定廠商得標,而共同與被告張宏吉以自公務人員管道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按照名單拜訪評選委員,再約定得標後取得工程款2%為酬庸,再分配相關應支付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費用、利潤等事實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即現行法)第74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刪除「履約、驗收」得提出異議及申訴,參照其修正理由:「一、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則依上開修法意旨,即可反面得知,立法者認為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屬公法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2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號裁定均明揭其旨,而立法院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之修正條文(自95年7月1日施行),亦於立法理由中載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新修正刑法後第2條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另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查,經濟部為台電公司之法人股東,持有94%股權,是台電公司為公營事業機構,而第六輸變電計畫係執行國家重要電業建設,是如附表1編號6至12所示之工程案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要屬無疑。而前開第六輸變電計畫即由台電公司工程設備、器材請購、運輸及保管事項之輸變電工程處負責,被告許文宏於87年起至95年2月1日任職於台電公司,期間有擔任輸變電工程處處長,職司綜理輸變電工程處一切業務,並負責計畫核定、管考,器材設備規範、採購、驗收之核定等;又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下設有北、中、南施工處,並因短期工程需要而設置和工鳳林超高壓線施工所(下稱和工鳳林所),此有台電公司96年5月2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內附之職位說明書、輸變電工程處組織規程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35-1、35-3、35-4至35-7頁)。查本案如附表1編號6至12所示之工程案係分別由北、中、南施工區、和工鳳林所,及台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自行辦理招標、決標、簽約等事宜,此觀台電公司96年3月9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之附件各工程案決標評選委員之成案簽呈及輸工系統作業程序書(見原審卷一第117、119頁、卷二第35-1至35-2、35-8至35-22頁)即明;被告許文宏之職權雖負責輸變電計畫之核定、管考,器材設備規範、採購、驗收之核定等,但關於本案如附表1編號6至12所示之工程案,被告許文宏僅有管考之權,然並無實質上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而足以影響採購結果之權限,非屬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參酌上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36、6032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等判決意旨,被告許文宏因台電公司為電業經營,無涉國家統治權作用,非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從而其非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人。又被告許文宏亦不屬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實際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當不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或其立法理由所指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是被告許文宏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既已不具公務員身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復無其他處罰之明文規定,應認係被告許文宏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自應依法諭知免訴之判決。而關於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郭林、陳傳恆等人,因係為被告許文宏之對向犯,被告許文宏既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罪之罪,雖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郭林、陳傳恆4人確有為於得標後將取得工程款之2%作為酬庸,分配相關應支付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費用、利潤等之事實,業如前述,然被告許文宏已非屬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之對象,則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郭林、陳傳恆4人自無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行賄罪相繩之餘地。從而,被告郭林、陳傳恆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被告黃朝福關於附表1編號7至12部分、被告吳永春被訴關於附表1編號7、8、10至12部分亦均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乙、無罪部分:
壹、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關於附表1編號1至5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因附表1編號1至5之工程(詳如下開所示),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云云:
(一)被告黃朝福為能使 中鼎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工程公司)在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所承辦之「糖科工程案」得標,以順利取得中鼎公司副總經理 陳碧川 於90年間因取得西門子公司承作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之分包工程,所約定之總合約款2%之佣金,竟與被告吳永春等人基於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於該工程案92年6月26日決標前,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 辛其亮張宏展楊金石李秉乾黃朝欽賴治平陳振興馬紹競 及被告黃慶連等人之名單,交由被告吳永春前往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向被告黃慶連表示若支持中鼎工程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0,000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賂,被告黃慶連允諾後,果然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鼎工程公司評為第一,中鼎工程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439,910,000元之上開工程額,嗣後中鼎工程公司由陳碧川決行,於92年9月25日、92年12月16日,分2次支付12,000,000餘元予被告黃朝福。而被告黃慶連亦自被告吳永春處收取賄款200,000元(詳後述乙、壹、一、(三))。
(二)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林南工程案」92年8月28日決標前,受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被告黃培華、張宏展、 許溢适林昌佑 等人之名單交給被告吳永春,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行求關說許溢适、林昌佑、被告黃培華等人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中興電工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200,000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額作為酬謝,僅被告黃培華允諾,被告黃培華亦於評選時,將中興電工公司評為第一,取得決標金額419,998,000元之林南工程案。被告黃朝福遂於92年9月9日交付800,000元現金給被告吳永春,依被告吳永春自行分配本人收受300,000元、林昌佑分配300,000元及被告黃培華分配200,000元,惟林昌佑拒收該300,000元,被告吳永春遂將該300,000元併入其個人經營之公司股款,另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9月22日現金提領30,000元、92年9月23日現金提領170,000元,合計200,000元,於92年9月30日在南港交流道附近的路上,以陽信商業銀行字樣之紙袋內裝現金200,000元,由被告吳永春在車上交付予被告黃培華,被告黃培華收受該筆款項後均未動支,直至95年5月間前往新加坡參加學術會議前,將其中60,000元於95年5月22日存入本人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0000000000000帳戶中,其中26,000元於中正機場辦理結匯,其中50,000元存入本人臺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其餘款項作為零用。
(三)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六家工程案」92年11月27日決標日前,受中興電工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仍透過管道取得「六家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後,於決標前,由同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吳永春,前往該工程案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行求違背職務之賄賂,請求在評選決標時,將中興電工公司評選為最優廠商,被告黃慶連允諾後,於決標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興電工公司評選為第一,中興電工公司因而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決標金額406,150,000元。被告黃朝福遂於92年12月間交付被告吳永春賄款,由被告吳永春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2月29日現金提款90,000元(其中10,000元係作為公司汽車維修保養及勞保之用)、92年12月30日現金提款120,000元,合計200,000元,於數日後,利用被告黃慶連開車載送至臺南火車站途中,在車上交付200,000元現金予被告黃慶連,被告黃慶連則於93年1月2日,將其中180,000元,存入其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內。
(四)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和順工程案」93年10月1日決標前,受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城電機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 鍾振能江瑞利許登波 、魏永昌、 劉明樓劉金溢張嘉祥 、被告黃培華、黃慶連等人之名單,交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分別前往國立海洋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各向評選委員被告黃培華、黃慶連行求賂賂,表示若於評選時將華城電機公司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0,000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款,經被告黃慶連允諾後,在評選會議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所秉持之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華城電機公司評選為第一,華城電機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36,800,000元之和順工程案,被告黃培華則因故未出席評選會議。
(五)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高雄區營運處「保定工程案」93年11月26日決標前,受華城電機公司委託後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 黃三郎吳賢哲鄭正義陳太農王永和陳信松晁立中 、邱耀昌、被告黃慶連等人之名單,交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以相同方式,前往國立成功大學,向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行求為違背職務之評選,若於評選時支持華城電機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交付賄款謝,被告黃慶連允諾,並在評選時將華城電機公司評為第一,華城電機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07,870,610元之保定工程案。被告吳永春因被告黃慶連於和順、保定工程配合評選華城電機為最有利標廠商,遲至94年7月8日,自被告黃朝福處取得虎科工程案所分配之1,500,000元後(參前述甲、壹、二、(二)),始自其交通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領200,000元,於被告黃慶連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給被告黃慶連,繼於1、2個星期以後,再於被告黃慶連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被告黃慶連現金100,000元,合計300,000元。黃慶連將其中260,000元,於94年7月15日現金存款至其本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中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訊據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均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被告黃朝福辯稱:未曾與中鼎工程公司、或中興電工公司達成任何得標佣金協議,雖於決標前由張宏吉處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請被告吳永春幫忙於評選前與評選委員接觸、但並未應允有評選委員有任何好處,且取得之評選名單均與實際名單有所出入,而被告吳永春並不知實際接觸何人,後交付被告吳永春之款項係因為公司周轉金,與工程案無關等語;被告吳永春辯稱:於糖科、六家工程案之部分,雖於93含1月間交付200,000元予被告黃慶連,但係因中國三峽電廠公司譽為發電廠 辜蕙 、製作電梯,欲聘請為顧問之費用;林南工程案之部分,雖於工程案前向林昌佑、許溢适、被告黃培華3人為關切,並由被告黃朝福處取得300,000元,但係欲聘請被告黃培華為顧問方交付現款,而向被告黃朝福取得之苦向則為公司周轉用款;和順、保定工程案之部分,雖有於案件前尋找被告黃慶連為關說,並於94年7月間交付被告黃慶連300,000元,但此款項並非賄賂款,而係請求擔任顧問之費用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此部分涉犯行賄罪罪嫌,除經被告吳永春就前往與被告黃慶連接洽、並於93年1月間交付被告黃慶連200,000元、於和順案決標後交付被告黃培華200,000元、於94年7、8月間交付被告黃慶連300,000元等事實無訛外,無非係以:
(一)附表1編號1糖科工程案、附表1編號2六家工程案:
1.證人即中鼎工程公司 吳永村 之結證:副總陳碧川帶同去找黃朝福,建議去找評選委員。
2.證人即中鼎工程公司副總經理陳碧川之結證:曾經帶吳永村至黃朝福林森北路營亨公司,黃朝福主動表示幫忙製作服務建議書,有認識得人可以協助,後得標,故依據約訂於92年8、9月分2次支付工程款2%,黃朝福約12,000,000元(見19943號偵查卷第391頁、見19943號偵查卷第396、397頁)。
3.糖科、六家工程決標公告、評選資料等在卷可稽;
4.另有被告黃慶連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明細資料(見776號偵查卷第128、136頁);
5.中鼎工程公司統一發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見776號偵查卷第150至152頁)。
(二)附表1編號3之林南工程案:
1.業經被告黃培華自白取得款項等事實明確;並有與之相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22541號偵查卷第22、23頁),可認被告黃培華收受賄款200,000元,已於95年10月17日繳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2.並經證人即中興電工公司負責人 江義福 結證:黃朝福於本案中主動至中興電工辦公室表示標案幫忙,有說好,但92年8月得標後,跑來稱依照工程慣例要拿佣金5,000,000、6,000,000元(即得標價1.5%),當場拒絕,黃朝福即沒有過來等情(見19943號偵查卷第367、368、353頁反面至355頁);
3.另有被告黃培華台大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影本(即扣案物9-2-3、C9-2-1)
4.此外並有被告黃培華之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林南工程案投標廠商評比序位統計總表(見22541號偵查卷第5、6頁)在卷可稽。
(三)附表1編號4和順工程案、附表1編號5保定工程案:
1.和順、保定工程案決標公告、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評選評分表等在卷可稽;
2.此外另有被告黃慶連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明細資料(見776號偵查卷第130頁)、華信(建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被告吳永春帳戶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可認被告黃慶連於94年7月15日存入260,000元;而被告吳永春則於92年12月1日以顧問費存入100,000元;為其主要論據。
五、然經查:
(一)附表1編號1至5之工程案,與前述附表1編號6至12之工程案同,亦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24條、第56條之規定,採取最有利決標評選,並依據最有利標決標評選辦法組成評選委員,分別於如附表1編號1至5決標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決標等情,業經原審函詢台電公司屬實,有該公司96年3月9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決標評選委員成案簽、採購公告、評選決標(評選委員會委員個別評分表、投標廠商評比序位表等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17至150頁)可稽;復被告黃朝福於前揭工程前取得名單,並委託被告吳永春依據名單向評選委員為特定關說,事後亦分別於93年1月間(或92年12月間)交付被告吳永春200,000元、另92年9月9日交付被告吳永春800,000元,由被告吳永春轉交被告黃慶連200,000元、300,000元、另被告黃培華200,000元,及證人林昌佑300,000元遭拒等事實,業據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所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三第172至185、194至199頁),並經被告黃慶連、黃培華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85至193頁),堪以認定。是本案關鍵厥為被告黃朝福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否由「公務員違背職務」處取得?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之「拜訪」是否即為請求評選委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就評選委員名單取得之管道一節,被告黃朝福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結證稱:糖科工程案名單係於決標前向張宏吉拿取,林南工程按則係在決標後向張宏吉取得,另3投標案則未取得名單,而取得之名單則均係不正確之名單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1頁),惟就前開5標案之名單來源,業經證人張宏吉否認曾經提供等情(見原審卷四第155頁),而被告吳永春亦供稱:由被告黃朝福處取得之林南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僅記載黃培華、張宏展、許溢适、林昌佑等4人等語(見19943號偵查卷第101頁反面),是可認被告黃朝福取得之名單亦非全部記載之「經證實為真正全部名單」,復遍查全卷並無相關前開5標案相關之通聯記錄、其他證據顯示名單來源與證人張宏吉有關,是無可佐認被告黃朝福取得名單之確實來源,自亦無法得知該等名單是否確實來源於「公務員違背職務」所取得,更無法知悉於取得該份名單之對價關係、有無任何給付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等。
(三)另就被告吳永春前往關說之內容,是否即屬向評選委員要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一節:
1.就附表1編號1之糖科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糖科工程案於92年6月26日決標,由中鼎工程公司以439,910,000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分別為張宏展、賴治平、楊金石、黃朝欽、陳振興、馬紹競、辛其亮、李秉乾、被告黃慶連等,而其中除辛其亮評選中鼎工程為第2序位(華城電機公司為第1序位)、李秉乾缺席外,餘評選委員均評選中鼎工程公司為第1序位等情,此有前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前開台電公司96年3月9日電輸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糖科工程案卷第136至150頁);
2.就附表1編號2之六家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六家工程案於92年11月27日決標,由中興電工公司以406,150,000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與前次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同,而中興電工公司之評分:楊金石評選為84分(序位第4)、賴治平評選為82.8分(序位第1)、馬紹競評選為81.4分(序位第1)、張宏展評選為85分(序位第1)、陳振興評選為87.7分(序位第1)、黃朝欽評選為86.5分(序位第2)、李秉乾評選為84.3分(序位第2)、被告黃慶連評選為85.3分(序位第1)、辛其亮評選為89分(序位第1),總評分中興電工公司為85.1分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六家工程案卷第84至102頁);
3.就附表1編號3之林南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林南工程案於92年8月28日決標,由中興電工公司以419,988,000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分別為 郭俊麟 、許溢适、鍾振能、林昌佑、吳家浩、 田堯彰 、吳世鴻、被告黃培華等8名,其中評選中興電工為第1序位者有郭俊麟、林昌佑、吳世鴻、吳家浩、被告黃培華等5名,另許溢适、鍾振能則評選為第2序位、田堯彰則評選為第3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林南工程案卷第69至86頁);
4.就附表1編號4之和順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和順工程案於93年10月1日決標,由華城電機公司以436,800,000元得標,其中該次評選委員分別為 鐘振能 、許登波、劉明樓、江瑞利、劉金溢、魏永昌、被告黃慶連等7名,其中評選華城電機公司為第一序位者有黃慶連、江瑞利、劉金溢、魏永昌等4名,另鐘振能、許登波、劉明樓等3名則評選為第3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和順工程案卷第61至68頁);
5.就附表1編號5之保定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保定工程案於93年11月26日決標,由華城電機以407,870,610元得標,其中該次出席評選委員分別為黃三郎、吳賢哲、晁立中、王永和、陳太農、邱耀昌、 鄒正義 、被告黃慶連等8名,全體均評選華城電機公司為第1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保定工程案卷第64至69頁)。
6.是由上開評選結果可知,除被告黃慶連、黃培華2人外,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經被請託」、而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實際分別評選中鼎工程公司、中興電工公司、華城電機公司為第1序位者,所在多有,顯見中鼎工程公司、中興電工公司、華城電機公司於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1之能力;輔之,事後各該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被告黃慶連、黃培華2人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被告黃慶連、黃培華2人係經被告吳永春請託而為?則被告吳永春之請託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違背職務」?
7.雖關於被告黃慶連、吳永春就前開「顧問費用」給予名義,雙方就勞務內容、勞務給予與否等情,互核不符,而並無從得知實際交付款項原因,惟因被告吳永春、黃朝福2人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於公訴人就尚未舉證給付、收受款項原因係「違背職務」之期約、要求前,該等有利於被告之罪疑利益仍應歸屬於被告吳永春、黃朝福。
(四)再就給付賄款之過程言:
1.就公訴人所認附表1編號1糖科工程案、附表1編號2六家工程案中,係「由被告黃朝福與中鼎工程公司約定取得糖科工程案後,中鼎工程公司交付12,000,000元後,即由被告黃朝福轉付被告吳永春,再由被告吳永春於92年12月間給付被告黃慶連300,000元以為上開附表1編號1、2工程案件黃慶連不法酬謝」,並舉證人中鼎工程公司副總經理陳碧川證稱:中鼎工程公司與黃朝福前因另工程案件(即西門子公司承作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案)原約定給付分包工程款之2%為顧問費用,但因該工程幫助並非明顯,故再約定於協助糖科工程案得標後,即給付前開應給付之款項,後因糖科工程確實得標,而分2筆給付12,000,000元予被告黃朝福云云(見原審卷三第164、165頁),而中鼎工程公司於92年6月25日(傳票製作日期9月26日)以「在建工程建造成本」雜費科目「咨詢服務費」內容,列帳支付「營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78,000元;復於92年12月16日(傳票製作日期92年12月17日)以「諮詢服務費偉款」內容,列帳支付「營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188,000元;合計支付營亨公司12,567,000元等情,此有該公司轉帳傳票在卷為佐(見776號偵查卷第150至152頁)。然其中附表1編號1、2得標工程公司分別為中鼎工程公司、及中興電工公司,二者迥異、甚且處於互相競爭之地位,豈有「活動費用」互相挪動給付之理?
2.就附表1編號2林南工程案、附表1編號3六家工程案是否曾經交付任何賄賂款項予被告黃朝福、吳永春一節,業經證人即中興電工公司負責人江義福於原審結證稱:被告黃朝福雖於林南工程案前寒暄時提及可以幫忙得標,雖表面說好,但實際並未約定任何確切之幫忙、佣金事項,得標後被告黃朝福雖前來表明請求答謝,但遭伊認定並無任何幫忙、亦無約定佣金故當面拒絕,並未給予任何款項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23至227頁),至證人江義福雖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黃朝福前來表明要依照慣例要拿佣金5,000,000元、6,000,000元(即得標價1.5%)」(見19943號偵查卷第353頁反面、第367頁),前後就被告黃朝福實際是否曾經開口確實金額、比例等情有不一描述,且證人江義福亦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此為推算之工程慣例,並非被告黃朝福實際開口之數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26頁),故此部分雖有不合,但就實際被告黃朝福事前並未與中興電工為任何佣金約定、事後亦未取得任何佣金等情前後一致。且經細查卷附之費用黏存單據、黃李進樹建築師事務所請款單、轉帳傳票(見19943號偵查卷第357至362頁),但該單據內容均表明為使用人江義福業務費用30,000元、使用人 謝大本 致台電高官禮品44,540元、工程規劃費用1,200,000元、工程合約費用400,000元,此些單據皆無法顯示與林南案工程之關連性,且證人江義福亦證稱:上開單據一部份係與建築師之共同備標設計費、考察禮品費、技術合作支出費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25頁),故前開卷附單據亦無法顯示中興電工曾經支出給付被告黃朝福相關「活動費用」。則既無證據顯示工程得標廠商中興電工公司曾經給付任何「佣金」, 何來 被告黃朝福因工程案件收入而依約給予任何之「活動費用」為賄賂、酬勞?
3.就附表1編號4和順工程案、附表1編號5保定工程案言,卷內並無任何得標廠商即華城電機公司曾經給付款項之證人、或證物文書,自亦難認被告黃朝福因工程案件收入佣金,而依約給付任何之「活動費用」為賄賂、酬勞。
4.是本案被告黃朝福既無證據可認由附表1編號2林南工程案、附表1編號3六家工程案、附表1編號4和順工程案、附表2編號5保定工程案中取得任何「佣金收入」,自無來源收入可得相應「給付賄賂」。
(五)綜上所述,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固曾經拜訪、交付款項予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黃培華2人,但因無法認定被告黃朝福、吳永春2人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向「公務人員行賄」而得,且拜訪實際提及內容難認定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且無證據顯示得標廠商中興電工公司、華城電機公司有何支付款項予被告黃朝福,則難認定被告黃朝福、吳永春自掏腰包、為與其無任何關連之廠商為「行賄」,故被告黃朝福、吳永春之此部分行為顯與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此部分有何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黃朝福、吳永春此部分犯罪,爰應為渠等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黃李進樹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黃培華為國立海洋大學電機工程系副教授,被告劉嘉政為私立逢甲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副教授,被告黃慶連為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系教授,3人均獲聘為台電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最有利標之審標、決標等事項之評選委員,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被告黃李進樹則為 張仲怡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而因附表1編號1至5之工程(詳如下述),被告黃慶連(就附表1編號1、2、4)、及被告黃培華(就附表1編號3)、被告劉嘉政(就附表1編號7),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嫌等語,另認被告黃李進樹(就附表1編號7)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云云。
(一)被告黃朝福為能使中鼎工程公司在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所承辦之「糖科工程案」得標,以順利取得中鼎公司副總經理陳碧川於90年間因取得西門子公司承作國光電力公司發電廠工程之分包工程,所約定之總合約款2%之佣金,竟與吳永春等人基於違背職務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共同犯意聯絡,於該工程案92年6月26日決標前,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糖科工程案」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辛其亮、張宏展、楊金石、李秉乾、黃朝欽、賴治平、陳振興、馬紹競及被告黃慶連等人之名單,交由被告吳永春前往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向被告黃慶連表示若支持中鼎工程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0,000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賂,被告黃慶連允諾後,果然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鼎工程公司評為第一,中鼎工程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439,910,000元之上開工程額,嗣後中鼎工程公司由陳碧川決行,於92年9月25日、92年12月16日,分2次支付12,000,000餘元予被告黃朝福。而被告黃慶連亦自被告吳永春處收取賄款200,000元(詳後述乙、
貳、一、(三))。
(二)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林南工程案」92年8月28日決標前,受中興電工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張宏展、許溢适、林昌佑、被告黃培華等人之名單交給被告吳永春,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行求關說許溢适、林昌佑、被告黃培華等人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中興電工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200,000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額作為酬謝,僅被告黃培華允諾,被告黃培華亦於評選時,將中興電工公司評為第一,取得決標金額419,998,000元之林南工程案。被告黃朝福遂於92年9月9日交付800,000元現金給被告吳永春,依被告吳永春自行分配本人收受300,000元、林昌佑分配300,000元及被告黃培華分配200,000元,惟林昌佑拒收該300,000元,被告吳永春遂將該300,000元併入其個人經營之公司股款,另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9月22日現金提領30,000元、92年9月23日現金提領170,000元,合計200,000元,於92年9月30日在南港交流道附近的路上,以陽信商業銀行字樣之紙袋內裝現金200,000元,由被告吳永春在車上交付予被告黃培華,被告黃培華收受該筆款項後均未動支,直至95年5月間前往新加坡參加學術會議前,將其中60,000元於95年5月22日存入本人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0000000000000帳戶中,其中26,000元於中正機場辦理結匯,其中50,000元存入本人臺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其餘款項作為零用。
(三)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六家工程案」92年11月27日決標日前,受中興電工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仍透過管道取得「六家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名單後,於決標前,由同有犯意聯絡之吳永春,前往該工程案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位於國立成功大學之研究室行求違背職務之賄賂,請求在評選決標時,將中興電工公司評選為最優廠商,被告黃慶連允諾後,於決標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中興電工公司評選為第一,中興電工公司因而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決標金額406,150,000元。被告黃朝福遂於92年12月間交付被告吳永春賄款,由被告吳永春自本人建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2年12月29日現金提款90,000元(其中10,000元係作為公司汽車維修保養及勞保之用)、92年12月30日現金提款120,000元,合計200,000元,於數日後,利用被告黃慶連開車載送至臺南火車站途中,在車上交付200,000元現金予被告黃慶連,被告黃慶連則於93年1月2日,將其中180,000元,存入其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帳戶內。
(四)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和順工程案」93年10月1日決標前,受華城電機公司委託協助處理參標上開工程案之相關事宜,竟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後,再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鍾振能、江瑞利、許登波、魏永昌、劉明樓、劉金溢、張嘉祥、被告黃培華、黃慶連等人之名單,交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分別前往國立海洋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各向評選委員被告黃培華、黃慶連行求賂賂,表示若於評選時將華城電機公司評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提供200,000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額作為賄款,經被告黃慶連允諾後,在評選會議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所秉持之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將華城電機公司評選為第一,華城電機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36,800,000元之和順工程案,被告黃培華則因故未出席評選會議。
(五)被告黃朝福於台電公司高雄區營運處「保定工程案」93年11月26日決標前,受華城電機公司委託後透過管道取得應秘密之評選委員名單,將該份記載評選委員為黃三郎、吳賢哲、鄭正義、陳太農、王永和、陳信松、晁立中、邱耀昌、被告黃慶連等人之名單,交由被告吳永春於決標前,以相同方式,前往國立成功大學,向評選委員被告黃慶連行求為違背職務之評選,若於評選時支持華城電機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事後將會交付賄款謝,被告黃慶連允諾,並在評選時將華城電機公司評為第一,華城電機公司因此取得決標金額為407,870,610元之保定工程案。被告吳永春因被告黃慶連於和順、保定工程配合評選華城電機為最有利標廠商,遲至94年7月8日,自被告黃朝福處取得虎科工程案所分配之1,500,000元後(參前述甲、壹、二、(二)),始自其交通大學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現金提領200,000元,於被告黃慶連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給被告黃慶連,繼於1、2個星期以後,再於被告黃慶連至立德管理學院接送下班的車上,交付被告黃慶連現金100,000元,合計300,000元。被告黃慶連將其中260,000元,於94年7月15日現金存款至其本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中。
(六)被告張宏吉、黃朝福、許文宏、 陳傳恒 等人於台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埔里工程案」94年4月14日決標前,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後,被告張宏吉向被告陳傳恆表示,其中內聘評選委員楊文雄較不熟識,希望能透過關係與楊文雄接觸,被告陳傳恆遂委由任職於張仲怡建築師事務所之前台電公司退休員工被告黃李進樹,向楊文雄行求關說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以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長興電機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金錢作為酬謝。後被告張宏吉復告知被告黃朝福外聘評選委員包括私立逢甲大學副教授被告劉嘉政、國立中興大學副教授江雨龍、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授魏忠必、朝陽科技大學副教授伍勝民4人,由被告黃朝福進行關說後,被告黃朝福再基於同一犯意,交由被告吳永春在決標前前往被告劉嘉政辦公室,行求關說於評選時,違背其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良知而公正執行評選之職務,支持長興電機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且事後將會提供200,000元至300,000元不等之金錢作為酬謝,業經被告劉嘉政口頭允諾。94年4月14日埔里工程決標,長興電機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取得決標金額495,600,000元之埔里工程案,被告陳傳恆為依照約定支付被告張宏吉賄款,遂自94年4月19日起一週內,分3次交付被告張宏吉現金3,000,000元、3,000,000元、3,500,000元,被告陳傳恆再從第3次的3,500,000元中,抽出500,000元,交付被告黃李進樹轉交評選委員楊文雄,被告黃李進樹遂以黃色牛皮紙袋內裝面額均為2,000元大鈔之現金500,000元,前往台電公司北區施工處辦公室後方庭院,欲交給楊文雄時,經楊文雄發現是現金而退回,然被告陳傳恆向被告黃李進樹表示再試一試,被告黃李進樹只得將該500,000元現款存放於本人聯邦銀行忠孝分行保管箱中。另被告張宏吉取得上開9,000,000元後,旋於94年4月21日17時23分53秒聯繫被告黃朝福前往取款,依其等事先約定之分贓方式,即扣除每位評選委員500,000元後,餘款分4等分,由被告黃朝福取得其中2份,另2份由被告張宏吉與被告許文宏各得1份,被告張宏吉遂留下3,000,000元,作為與被告許文宏共同違背職務之賄賂,另行交付被告許文宏1,500,000元,餘均交付被告黃朝福,然被告黃朝福取得款項後,僅從中交付800,000元現金予被告吳永春分配給評選委員,被告吳永春因被告劉嘉政原承諾將長興電機公司評為第一,但因長興電機公司負責口頭報告人員口才太差,因而僅將長興公司評為第二,故斟酌分配被告劉嘉政200,000元,江雨龍、魏忠必各300,000元。其中,被告吳永春前往魏忠必住家致贈300,000元時,惟遭魏忠必拒絕,於是被告吳永春再將該300,000元送至國立中興大學江雨龍研究室,亦遭拒絕;被告吳永春支付被告劉嘉政現金200,000元,則係於94年4月28日自被告吳永春本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現金提款200,000元,與被告劉嘉政約定於逢甲大學大門右前方麥當勞路邊碰面,親自交付予被告劉嘉政收受,被告劉嘉政復於94年5月10日將該筆200,000元現金存入本人第七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中使用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訊據被告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3人,就於前開時地分別擔任附表1編號1糖科工程案、附表1編號2六家工程案、附表1編號3林南工程案、附表1編號4和順工程案、附表1編號5保定工程案、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等之評選委員,而於上開時地與被告吳永春會晤等事實,於原審審理時固均坦承不諱,惟仍堅詞否認有何收賄、行賄等犯行;被告黃李進樹就於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決標後,曾依被告陳傳恆要求與楊文雄見面、並交付放有500,000元之牛皮紙袋,但遭拒收等事實,固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被告黃慶連辯稱:93年1月間、94年7月間分別收受被告吳永春現款200,000、300,000元,均係為擔任被告吳永春大陸公司投資設廠顧問費用,而與被告吳永春見面時並未談及工程情形等語;被告黃培華辯稱:92年10月4日雖收到被告吳永春交付之200,000元,但係因被告吳永春表示往後有多事欲拜託為諮詢,且當日家人在車上,心有顧忌,方會收受等語;被告劉嘉政辯稱:雖被告吳永春有埔里工程案前拜訪,提及長興電機公司,但並未要求評等長興公司為第一,況並未由被告吳永春處取得200,000元款項等語;被告黃李進樹辯稱:
並未於埔里工程案中關說楊文雄,雖陳傳恆曾要求交付500,000元放入牛皮紙帶中以交付楊文雄,但因楊文雄拒收,且因事前亦不知原由,故亦未告知為何欲交付500,000元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3人涉犯收受賄賂罪嫌、被告黃李進樹涉犯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一)附表1編號1糖科工程案、附表1編號2六家工程案:
1.證人即中鼎工程公司吳永村之結證:副總陳碧川帶同去找黃朝福,建議去找評選委員。
2.證人即中鼎工程公司副總經理陳碧川之結證:曾經帶吳永村至黃朝福林森北路營亨公司,黃朝福主動表示幫忙製作服務建議書,有認識得人可以協助,後得標,故依據約訂於92年8、9月分二次支付工程款2%,黃朝福約12,000,000元(見19943號偵查卷第391、396、397頁)。
3.附表1編號1糖科工程、附表1編號2六家工程決標公告、評選資料等在卷可稽;
4.另有被告黃慶連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明細資料(見776號偵查卷第128、136頁);
5.中鼎工程公司統一發票及現金支出傳票(見776號偵查卷第150至152頁)。
(二)附表1編號3之林南工程案:
1.業經被告黃培華自白取得款項等事實明確;並有與之相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22541號偵查卷第22、23頁),可認被告黃培華收受賄款200,000元,已於95年10月17日繳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
2.並經證人即中興電工負責人江義福結證:被告黃朝福於本案中主動至中興電工辦公室表示標案幫忙,有說好,但92年8月得標後,跑來稱依照工程慣例要拿佣金5,000,000、6,000,000元(即得標價1.5%),當場拒絕,黃朝福即沒有過來等情(見19943號偵查卷第367、368、353頁反面至355頁);
3.另有被告黃培華台大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影本(即扣案物9-2-3、C9-2-1);
4.此外並有被告黃培華之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林南工程案投標廠商評比序位統計總表(見22541號偵查卷第5、6頁)在卷可稽。
(三)附表1編號4和順工程案、附表1編號5保定工程案:
1.和順、保定工程案決標公告、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評選評分表等在卷可稽;
2.此外另有被告黃慶連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明細資料(見776號偵查卷第130頁)、華信(建華)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被告吳永春帳戶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可認被告黃慶連於94年7月15日存入260,000元;而被告吳永春則於92年12月1日以顧問費存入100,000元。
(四)附表1編號7埔里工程案:
1.埔里工程案決標公告、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評選評分表等在卷可稽;
2.而被告吳永春就於評選前拜託江雨龍、魏忠必、被告劉嘉政,江雨龍、魏忠必均未收款,被告劉嘉政本來不收,因表示被告黃朝福那邊有預算才收,係在得標後2、3個星期,在逢甲大學右前方麥當勞路旁等事實,均坦承不諱;
3.被告黃李進樹亦自白於埔里工程案決標後一段時間,被告陳傳恆親自至辦公室交付一代黃色牛皮紙袋拜託轉交給楊文雄,2星期後,即在楊文雄牯嶺街辦公室後方停院內親手交付楊文雄,告知為長興電機公司被告陳傳恆要求轉交,楊文雄打開發現為現金,立刻退還拒收,方知為500,000元現金(面額均為2,000元)。後被告陳傳恆曾至辦公室,伊欲退還,但被告陳傳恆要求再試一次,故想保管至工程案結束後退還,放在個人聯邦銀行忠孝分行保管箱內,但迄今工程尚未結束等情明確;被告黃李進樹提出賄款500,000元等情,有扣押物照片、封條、收據、扣押筆錄(見776號偵查卷第195至20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見776號偵查卷第229頁)在卷可稽;
4.而被告劉嘉政亦自白:坦承與同案被告吳永春見面並交付親筆書寫電話號碼名片,同案被告吳永春向其行求賄賂,並其於94年5月10日將與被告吳永春所指交付賄款相同數額之200,000元,存入其個人帳戶之事實。
5.並有與之相符反面書有電話號碼之劉嘉政名片(見6431號他卷第174頁)在卷可稽、94年4月16日下午9時3分15秒黃朝福(0000000000)、張宏吉(0000000000)電話通聯記錄(見6431號他卷第172頁)可參。
6.此外,另有證人即評選委員江雨龍、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魏忠必、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楊文雄,就被告吳永春、黃李進樹前來關切、交付款項之情形結證明確。
7.另有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伍勝民、證人即埔里工程案評選委員楊啟東之證述。
8.證人即長興電機會計林志明證述、及長興電機轉帳傳票(見776號偵查卷第155至160頁)
9.第七商業銀行95年10月2日日以七逢甲字第6118號函送被告劉嘉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明細資料表(見776號偵查卷第142頁以下,見776號偵查卷第148頁)、及被告劉嘉政第七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影本(見22541號偵查卷第38頁)。
五、然經查:
(一)被告黃慶連於前揭工程前與被告吳永春會面、於工程決標後收受現款200,000元、300,000元等事實,業據被告黃慶連證述明確,並經被告即證人吳永春供證明確,且有被告黃慶連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明細資料(見776號偵查卷第128、136頁)在卷可查;另被告黃培華於前揭林南工程案後自被告吳永春處收取現款200,000元等事實,亦經證人即被告吳永春供證明確,且有被告黃培華台大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影本(即扣案物9-2-3、C9-2-1)、並有與之相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賄款通知單、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22541號偵查卷第22、23頁)附卷可查;至被告劉嘉政於埔里工程案期間,自被告吳永春處取得現款200,000元之事實,業經證人即被告吳永春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於決標後在逢甲大學路邊、停車路旁,將裝入現金之信封袋由車窗塞入等情明確(見原審卷四第13頁),且經被告劉嘉政於偵查中供稱:確實與於開標後有將車停在逢甲大學麥當勞附近,與吳永春見面等情無訛(見6431號他卷第170頁),並有及被告劉嘉政第七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影本,見22541號偵查卷第38頁),於94年5月10日以「現金」方式存入200,000元等情相符;是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均自被告吳永春處取得現款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本案關鍵厥為被告吳永春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即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之「拜訪」是否即為要求、期約「違背職務」之行為?即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之評選行為與收受現款間是否存有「對價關係」?
(二)就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3人分別就附表1編號1至5之工程評選內容,已如前述,茲不贅述;而就附表1編號7之埔里工程案評選內容部分:埔里工程案於94年4月18日決標,由長興電機以495,600,000元得標,其中該次出席評選委員分別為江雨龍、魏忠必、莊明堅、楊啟東、楊文雄、王進旺、被告劉嘉政等7名(另伍勝民、林英俊未出席),其中評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1序位者有魏忠必、莊明堅、江雨龍,另劉嘉政、王進旺、楊文雄評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2序位,而楊啟東評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3序位等情,此有上述同一函文之工程案投標廠商委員評比序位登錄表、投標廠商評選評分表在卷可稽(見埔里工程案卷第168至187頁)。則:
1.是由上開評選結果可知,除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外,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經請託」、應可認均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而實際則分別評選中鼎工程公司、中興電工公司、華城電機公司、長興電機公司為第1序位者,所在多有,顯見中鼎工程公司、中興電工公司、華城電機公司、長興電機公司於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一之能力;輔之,事後各該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3人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3人係經被告吳永春請託而為?則被告吳永春之請託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違背職務」?
2.故雖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就前開「顧問費用」給予名義,就實際給付勞務內容、勞務給予與否等情,與被告吳永春互核不符,甚且被告劉嘉政更辯稱:並未取得任何款項等情,而並無從得知實際交付款項原因,惟因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3人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於公訴人就尚未舉證給付、收受款項原因係「違背職務」之期約、要求前,該等有利於被告之罪疑利益仍應歸屬於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3人,而難認存有評選行為、與收受款項間存有「對價關係」。
(三)就被告黃李進樹部分:
1.被告黃李進樹就於埔里工程案決標後,曾依被告陳傳恆要求與楊文雄見面、並交付放有500,000元之牛皮紙袋,但遭拒收等事實,業經被告黃李進樹坦承不諱,且與證人即被告陳傳恆於原審具結證述相符(見原審卷四第6至9頁),亦經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9943號偵查卷第150至155頁),堪以認定。是本件關鍵厥為於被告黃李進樹交付前開款項予證人楊文雄之原因、究否係源於被告黃李進樹與證人楊文雄就違背職務評選間之對價關係。
2.證人楊文雄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證稱:埔里工程完畢後黃李進樹雖拿了A4大小之牛皮紙袋,表示為某公司交付,惟感覺奇怪,故直接退還,之後就沒有再來等語(見19943號偵查卷第150至155頁);證人陳傳恆亦證稱:雖曾經問黃李進樹是否認識楊文雄,倘有機會向楊文雄打個招呼,但事後並不知悉、亦未詢問有無實際與楊文雄會面等情(見原審卷四第6、7頁);均與被告黃李進樹供稱未曾於事前與評選委員楊文雄見面、會談等情相合,是可認被告黃李進樹僅於埔里工程決標「後」始與評選委員接洽,則何來之「對價關係」約定?況證人楊文雄、與被告黃李進樹2人均稱:就給付牛皮紙袋款項之原因不明等情相符,故事後、是中亦無人何「對價關係」之成立。
3.況埔里工程案中,證人楊文雄評選長興電機係第二序位,而埔里案中評選一節,已如前述,而以其中未受請託之評選委員魏忠必、莊明堅、江雨龍等人均認長興電機優良,甚且評選為第一序位,另同認長興電機實力為第二序位者,亦另有證人王進旺,則以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未經請託」、而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仍實際評選長興電機為第一序位、第二序位,顯見長興電機於該案中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二、甚且第一之能力;輔之,事後該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證人楊文雄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證人楊文雄已經請託而為不實之評選?則被告黃李進樹事後之見面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交付「違背職務」之賄賂?
(四)綜上,依據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3人間之評選行為與被告吳永春交付款項間存有對價關係、甚或屬違背職務之評選,且被告黃李進樹與證人楊文雄間之接觸,亦難認有交付款項,或與評選行為間存有任何之對價關係、甚或屬違背職務之評選;故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黃李進樹之行為顯與收受賄賂行賄罪間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黃李進樹4人有收受賄賂、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黃慶連、黃培華、劉嘉政、黃李進樹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被告羅育韋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羅育韋為寶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翊科技公司)負責人。又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後壁工程案」(即附表1編號12),主辦機關南區施工處又於94年12月12日提高預算金額至1,104,180,000元,並辦理第4次招標,計有 國登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登營造公司)、 森榮 營造有限公司、根基營造有限公司及遠揚營造公司4家廠商投標,被告黃朝福為能鞏固評選委員,遂於決標前數日,基於向評選委員行求賂賂以違背職務之犯意,委託被告羅育韋向蔡再傳行求賄賂,求於決標時支持遠揚營造公司,而認被告羅育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被告羅育韋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到庭,惟據其原審審理中就於前揭時地曾經拜訪證人蔡再傳一節,固均坦承不諱,惟仍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辯以:並未取得任何評選委員名單,係於去南部路上接獲黃朝福電話要求去找田明華、蔡再傳2人以支持遠揚營造公司,但實際並未拜訪田明華,僅去找蔡再傳,至蔡再傳處因尚有其他客人在場無法提及,表明欲再為拜訪、留下名片後即行離去,並無實際討論內容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羅育韋涉犯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一)後壁工程案決標公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見6431號他卷第85、86頁):後壁工程案係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於95年1月24日決標,由國登營造公司以1,103,983,860元得標,其中評定評選委員為:吳奕德、蔡再傳、田明華、陳啟仁、李德河、魏永昌、 李文章 等7名。
(二)又證人即高雄縣政府工務局副局長蔡再傳於偵查中、調查局訊問時證稱:擔任後壁工程案之評選委員,尚未接獲台電公司通知前,即有被告羅育韋為投標廠商遠揚營造公司向其行求賄賂,要求於評選時予以支持等語(見6431號他卷卷第220至226頁)。
五、惟經查:
(一)被告羅育韋於後壁工程案前,受被告黃朝福委託而前往拜訪蔡再傳等情,除據被告羅育韋坦承不諱外,並經證人蔡再傳證述曾經接受拜訪等情明確,另有95年1月18日下午5時23分被告羅育韋、黃朝福通聯譯文(見6431號他卷第95頁)等在卷可稽,是可認被告羅育韋事前並未取得任何因違背職務而取得之名單,故被告羅育韋之部分關鍵則在於被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之「拜訪」是否即為請求評選委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證人蔡再傳於原審結證稱:遠揚營造公司係羅育韋至高雄縣政府工務局表示關切,表示希望能支持遠揚營造公司,倘遠揚公司順利得標,將有公關費等好處。惟事後評等國登公司為第一順位,並非遠揚營造公司第一,因國登營造公司具備有專業設計能力之建築師配合,且羅育韋前來關切時,並未要求需違背專業,且事後亦無任何聯絡、資金往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9至84頁),是被告羅育韋雖曾經拜訪證人蔡再傳,但2人見面談話內容,實際並無提及要求為任何「違背職務」內容。
(三)細繹本件偵查相關之通聯記錄,與被告羅育韋相關者僅有⑴95年1月18日下午5時23分、⑵95年1月23日下午4時59分、⑶95年1月24日下午1時37分等3通被告黃朝福、與被告羅育韋之通話,以譯文顯示前者為被告羅育韋欲前往被告黃朝福處討論「 羅森榮 」、「林(黃)根基」之事,另後者則為被告羅育韋表明拜訪朋友時因有其他客人在場並無實際討論,並其後某事「未中」等情(譯文內容分別見⑴6431號他卷第95頁、⑵6431號他卷第98頁、⑶6431號他卷第100頁),是以通聯記錄內容,亦僅得顯示被告羅育韋與被告黃朝福曾經討論欲拜訪某對象,但因拜訪時另有他人在場,而無法實際表明內容,核與被告羅育韋供稱:雖曾經前往蔡再傳處拜訪,但無法表明內容一節相合。
(四)且細觀證人蔡再傳實際評等遠揚營造公司有關履約能力、設計技術能力、施工技術能力、工程管理與執行能力、價格-報價之完整性與合理性、工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工期等項目,分別為88、25、9、8、16、8、8,總分82分,序位則為全部參與投標公司中最後一序位等情,有參選廠商評選項目評分表(見後壁超高壓變電所統包工程卷第37、39頁)在卷可稽;是可認證人蔡再傳實際為評比時,亦未受該談話影響,而有逸離其專業為評比,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故可認被告羅育韋證稱:實際並未要求蔡再傳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等語,堪信為真。
(五)另證人田明華於偵查中即已具結證稱:雖為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但因會議當天高雄市議會開議需接受詢問,故並未參加評選委員會議。而工程案前之94年12月底,曾接獲一不名男子電話邀約吃飯,但遭回絕,且並未聽說被告羅育韋之名,亦不確認來電者是否為被告羅育韋等語(見6431號他卷第213至218頁;19943號偵查卷第228、229頁),於原審審理中亦具結證稱如前述(見原審卷四第84至88頁),前後相符,是雖曾有不明「男子」前往拜訪,但實際上並無法確認係「被告羅育韋」,且於印象中並未聽聞被告羅育韋,故由證人田明華證稱情節,無法認定曾經被告羅育韋前往與證人田明華見面之事實,而可認被告羅育韋供稱情節堪以採信。況證人田明華更證稱「飯局已遭回絕、而未再見面」,遑論2人曾經再度見面、或曾經討論任何相關工程案之情節,自難認定被告羅育韋對證人田明華有何「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被告羅育韋固曾經拜訪評選委員蔡再傳,但實際並未提及任何請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且無證據顯示曾經為拜訪評選委員田明華之行為,故被告羅育韋之行為顯與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羅育韋有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羅育韋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林傳賢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林傳賢為高苑科技大學教授兼高嶺營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高嶺公司)顧問。於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第4次投標時,另被告林傳賢亦透過管道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因此向評選委員陳啟仁、吳奕德行求賄賂,要求其等為違背職務之評選,嗣95年1月24日決標時,遠揚營造公司並未得標,係由國登公司獲選為最有利標廠商,取得決標金額高達1,103,983,860元之後壁工程案,而認被告林傳賢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行賄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行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訊據被告林傳賢就任職高嶺工程顧問公司顧問期間,接受上游廠商正堯公司請託拜訪評選委員陳啟仁、吳奕德2人等事實,於原審調查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126頁),惟仍堅詞否認有何行賄之犯行,辯稱:拜訪評選委員陳啟仁、吳奕德2人時,僅表明倘國登營造公司之施工、設計等專業水平符合要求,請求支持國登營造公司,但並未提及任何好處等語。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傳賢涉犯行賄罪嫌,無非係以下開為主要論據:
(一)後壁工程案決標公告、最有利標評選委員名單(見6431號他卷第85、86頁):後壁工程案係採未訂底價最有利標得標,於95年1月24日決標,由國登營造以1,103,983,860元得標,其中評定評選委員為:吳奕德、蔡再傳、田明華、陳啟仁、李德河、魏永昌、李文章等7名。
(二)而經證人即後壁工程案評選委員吳奕德(即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講師)於調查局、偵查中具結證稱(見6431號他卷第203至211頁):被告林傳賢於95年快放寒假期間也為國登營造公司來學校拜訪,因高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規劃設計佛光山舍利塔工程通過後幾天,又至學校表示協助本案,事後會有答謝,但遭婉拒,而事後並未再找、或實際給好處等語。
(三)另證人即評選委員陳啟仁(即高雄大學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亦於調查局、偵查中證稱:另被告林傳賢在95年1月初替國登營造關說,表示可支付4、50萬元之酬勞,亦未承諾、收錢等語(見6431號他卷第160至163、166、167頁)等語。
五、然經查:
(一)附表1編號12後壁工程案,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24條、第56條之規定,採取最有利決標評選,並依據最有利標決標評選辦法組成評選委員,已如前述;復被告被告林傳賢於前揭時地拜訪評選委員陳啟仁、吳奕德2人請求支持國登營造公司等事實,業據被告林傳賢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啟仁、吳奕德證述明確,堪以認定。是本件關鍵厥為被告林傳賢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係否由「公務員違背職務」處取得?及取得名單後向評選委員之「拜訪」是否即為請求評選委員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二)就評選委員名單取得之管道一節,被告林傳賢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係經由正堯公司「 楊名裕 」處取得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6頁),則以被告林傳賢所言,其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來源為「上游包商員工」,並無任何可知、或可得而知係來自「違背職務之公務人員」之故意。而遍查全卷並無任何有關被告林傳賢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之來源證人、證物,是客觀上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林傳賢取得評選委員名單有和何以行賄之方式、由公務員違背職務而取得。
(三)就評選國登營造公司是否為違背專業認定之違背職務行為一節:
1.國登營造公司於本次評等中,到場之評選委員6名吳奕德、蔡再傳、陳啟仁、李德河、魏永昌、李文章中(田明華未到場),實際評等國登營造公司有關履約能力、設計技術能力、施工技術能力、工程管理與執行能力、價格-報價之完整性與合理性、工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工期等項目,總序位均係國登營造公司第一,此有該工程參選廠商評選項目評分表、評比序位總表(見後壁超高壓變電所統包工程卷地37頁至44頁)等附卷可參。是由上開評選結果可知,除證人吳奕德、陳啟仁2人外,其餘未經公訴人指認為「未經請託」、而係依照專業知識能力評選,實際皆評選國登營造公司為第一序位,顯見國登營造公司於專業評比上確實存有經評選為第一之能力。
2.證人蔡再傳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最後實際評等國登營造公司為第1序位,係因國登營造公司之協力廠商曾經承辦台電類似變電方面工程經驗,且建築師之設計能力較佳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1、84頁);是證人蔡再傳已證明評選國登營造公司為第一序位並非請求為違背職務、專業之判斷。
3.證人陳啟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關於後壁工程案係依據工程需求、專業判斷為評選,最後評選國登營造公司為第一序位,並未因請託而有影響等語(見原審卷四第68至72頁),是證人陳啟仁以其專業判斷亦係同於其他評選委員,評選國登營造公司為第一序位。
4.輔以,事後工程開工後,卷內亦未存有任何工程顯著無能力進行之瑕疵;再卷內亦無任何專業資料顯示,證人陳啟仁、吳奕德2人之評選有何違背一般評選常規者,何能逕論證人陳啟仁、吳奕德2人係經被告林傳賢請託而為?則被告林傳賢之拜訪行為又何能認係要求、期約「違背職務之評選」?
5.故雖證人陳啟仁於偵查中、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被告林傳賢曾於95年1月初評選前,請求支持國登營造公司,表示可支付400,000、500,000元之酬勞,但遭拒絕等語(見6431號他卷第162、166頁;原審卷四第68頁),但因請求支持之內容並非違背職務,亦與行求賄賂無涉。且證人陳啟仁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前開拜訪內容已為回絕,後與林傳賢即未再任何接觸,事後亦未實際取得任何好處等語,是雖國登營造公司事後確實得標,而被告林傳賢事實上亦未交付任何「好處」、或「公關費用」。
(四)況證人吳奕德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林傳賢雖曾至任職之樹德科技大學建築與古蹟維護系拜訪,但僅係提及就先前合作之佛光山工程案為感謝,並未提及後壁工程案,更未提及任何後壁工程案支持特定廠商欲給予好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6、78頁)。另於95年9月13日偵查筆錄雖記載:「國登的關係企業高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規劃設計佛光山的舍利塔工程,經我審查後,由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以此理由來學校感謝我並關說本案;幾天後他又再度來學校找我,重申請我協助本案外,更告知事後會答謝我,同時他也邀請我參與該公司的尾牙,但遭我婉拒」(見6431號他卷第205頁),惟業經證人吳奕德於原審審理時更正,且經本院實際勘驗該次偵訊光碟,顯示:證人吳奕德於偵訊中均未提及被告林傳賢曾經央求表示「支持國登營造公司」,而係「支持高林顧問公司」,且被告林傳賢於拜訪中亦係表示為「佛光山舍利塔設計工程」表示感謝協助該案審查、邀請參加公司尾牙,但有婉拒參加尾牙等情,此有原審97年6月2日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四第212至216頁),是以證人吳奕德於偵查中前後表示之「本案」實係「佛光山舍利塔工程」,而非「台電後壁工程案」,然為偵訊人員誤認為「台電後壁工程案」,故該部分記載實應如證人吳奕德於原審審理中更正證稱:被告林傳賢並未提及後壁工程案、且未表示「事後將有答謝」等語。既證人吳奕德於偵查中、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前後相符,可認被告林傳賢並未就後壁工程案對證人吳奕德有何「關說」,更更遑論被告林傳賢有何「違背職務之請託」。
(五)另證人蔡再傳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國登營造公司前來關切者,係1位小姐,係表示倘國登營造公司得標者,將給予公關費等好處,然詳細並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4頁);是證人蔡再傳所稱前往為「關切」者係「女性」,並非被告林傳賢,則被告林傳賢就此部分,並無任何行為之分擔。再綜觀全卷,並無任何相關之「女性」資料可查,亦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林傳賢與該名「女性」有何犯意之聯絡。是難認被告林傳賢就「不明女性」關切證人蔡再傳部分有何共犯結構。
(六)綜上所述,被告林傳賢固曾經拜訪評選委員陳啟仁、吳奕德,但實際對證人吳奕德並無「後壁工程案、或支持國登營造公司」之請求,而對證人陳啟仁雖有請求支持國登公司,惟因國登營造公司本身專業就後壁工程案序位本屬第1,此請求支持亦與「違背職務」之行為無涉,事後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林傳賢曾經給予任何「利益、金錢」,故被告林傳賢之行為顯與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林傳賢有行賄之情事,尚不能證明被告林傳賢犯罪,依法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對原審判決之評價及上訴之准駁:
壹、撤銷改判部分(被告許文宏、郭林、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部分):
原審以被告等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一)被告許文宏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既已不具公務員身分,從而被告郭林、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等人亦無因身分犯關係而涉犯行賄罪,原審就卷內證據資料未詳予勾稽,遽認被告許文宏仍屬修正後刑法之公務員身分,因認被告許文宏、郭林、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均違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顯有未當;(二)被告黃朝福、吳永春關於附表1編號1至5之工程案,雖因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罪之認定,惟因原審就此部分係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恰。被告許文宏、郭林、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以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被告許文宏、郭林、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部分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許文宏、郭林、陳傳恆、黃朝福、吳永春部分撤銷,另為被告許文宏、郭林、陳傳恆等人均免訴;被告黃朝福關於附表1編號7至12部分、被告吳永春關於附表1編號7、8、10至12至之部分,均免訴;被告黃朝福、吳永春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貳、上訴駁回部分(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黃李進樹、羅育韋、林傳賢部分):
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黃李進樹、羅育韋、林傳賢本案犯罪,而為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黃李進樹、羅育韋、林傳賢無罪之諭知,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除就已經原審詳予論述之證據之證明力再事爭執,並主觀、恣意推論被告等之犯行外,並未另行積極舉提具體事證,以供本院調查,其執此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黃培華、黃慶連、劉嘉政、黃李進樹、羅育韋、林傳賢部分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被告羅育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附表1:(有「*」註記之工程案,行求關說廠商未得標)┌─┬───────┬─────────┬────┬────┬──────┬──────┐│項│工程名稱│決標日期│行求關說│外部關說│評審委員│收受賄賂情形││次│(辦理機關)│(決標金額新臺幣)│廠商││(行求關說廠││││││││商評分序位)││├─┼───────┼─────────┼────┼────┼──────┼──────┤│一│糖科工程案│92年6月26日│中鼎工程│黃朝福-│黃慶連(1)│黃慶連於93年│││(中區施工處)│(439,910,000元)│公司│吳永春→││1月收受吳永│││││├────┼──────┤春現金│││││││張宏展(缺席)│200,000元。│││││││楊金石(1)││││││││辛其亮(2)││││││││黃朝欽(1)││││││││李秉乾(缺席)││││││││陳振興(1)││││││││賴治平(1)││││││││馬紹競(1)││├─┼───────┼─────────┼────┼────┼──────┤││二│六家工程案│92年11月27日│中興電工│黃朝福-│黃慶連(1)││││(中區施工處)│(406,150,000元)│公司│吳永春→│││││││├────┼──────┤│││││││張宏展(1)││││││││楊金石(4)││││││││辛其亮(1)││││││││黃朝欽(2)││││││││李秉乾(2)││││││││陳振興(1)││││││││賴治平(1)││││││││馬紹競(1)││├─┼───────┼─────────┼────┼────┼──────┼──────┤│三│林南工程案│92年8月28日│中興電工│黃朝福-│黃培華(1)│黃朝福於92年│││(北區施工處)│(419,998,000元)│公司│吳永春→│許溢适(2)│9月9日交付│││││││林昌佑(1)│800,000元予│││││││張宏展(缺席)│吳永春分配、│││││├────┼──────┤交付:│││││││郭俊麟(1)│㈠吳永春得款│││││││鐘振能(2)│300,000元│││││││吳家浩(1)│。│││││││田堯彰(3)│㈡黃培華於92│││││││吳世鴻(1)│年9月30日││││││││收受現金││││││││200,000元││││││││。││││││││㈢林昌佑拒收││││││││300,000元││││││││,轉為吳永││││││││春個人公司││││││││股款││││││││。│││││││││├─┼───────┼─────────┼────┼────┼──────┼──────┤│四│和順工程案│93年10月1日│華城電機│黃朝福-│黃慶連(1)│黃慶連於94年│││(南區施工處)│(436,800,000元)│公司│吳永春→│黃培華(缺席)│7月收受吳永│││││├────┼──────┤春現金│││││││鍾振能(3)│300,000元。│││││││江瑞利(1)││││││││許登波(4)││││││││魏永昌(1)││││││││劉明樓(3)││││││││劉金溢(1)││││││││張嘉祥(缺席)││├─┼───────┼─────────┼────┼────┼──────┤││五│保定工程案│93年11月26日│華城電機│黃朝福-│黃慶連(1)││││(高雄營業處)│(407,870,610元)│公司│吳永春→│││││││├────┼──────┤│││││││黃三郎(1)││││││││吳賢哲(1)││││││││鄭正義(1)││││││││陳太農(1)││││││││王永和(1)││││││││陳信松(缺席)││││││││晁立中(1)││││││││邱耀昌(1)││├─┼───────┼─────────┼────┼────┼──────┼──────┤│六│*五權工程案│94年4月8日│長興電機│張宏吉-│吳瑞南(缺席)││││(北區施工處)│(460,486,000元)│公司│陳傳恆-│││││││陳傳恆│劉書勝→│││││││├────┼──────┼──────┤│││││張宏吉-│蕭弘清(1)│││││││陳傳恆→││││││││劉書勝→│││││││├────┼──────┼──────┤│││││張宏吉→│陳堯(1)││││││││吳家浩(2)││││││├────┼──────┼──────┤│││││張宏吉-│邱彬山(2)│││││││余文釗→│││││││├────┼──────┼──────┤││││││ 李文興 (2)││││││││ 沈進發 (2)││││││││ 陳正興 (2)││││││││許文忠(1)││├─┼───────┼─────────┼────┼────┼──────┼──────┤│七│埔里工程案│94年4月14日│長興電機│張宏吉-│劉嘉政(2)│張宏吉於94年│││(中區施工處)│(495,600,000元)│公司│黃朝福-│江雨龍(1)│4月19日起3次│││││陳傳恆│吳永春→│魏忠必(1)│收受現金各│││││││伍勝民(缺席)│3,000,000元││││││││(共計││││││││9,000,000元││││││││)。││││││││其中:││││││││㈠張宏吉、許││││││││文宏各分得││││││││1,500,000││││││││元。││││││││㈡黃朝福分得││││││││6,000,000││││││││元,再由其││││││││中轉交吳永││││││││春800,000││││││││元:││││││││1.劉嘉政於94││││││││年4月28日││││││││收受現金││││││││200,000元││││││││。││││││││2.魏忠必、江││││││││ 雨龍均 拒收││││││││吳永春欲各││││││││交付之││││││││300,000元││││││││。│││││├────┼──────┼──────┤│││││張宏吉-│楊文雄(2)│陳傳恆交付││││││陳傳恆→││500,000元,││││││黃李進樹││由黃李進樹轉││││││││交楊文雄,楊││││││││文雄拒絕。│││││├────┼──────┼──────┤│││││張宏吉-│王進旺(2)│││││││許文宏→│││││││├────┼──────┼──────┤││││││林英俊(缺席)││││││││莊明堅(1)││││││││楊啟東(3)││├─┼───────┼─────────┼────┼────┼──────┼──────┤│八│虎科工程案│94年5月10日│華城電機│張宏吉-│魏忠必(1)│黃朝福於94年│││(中區施工處)│(592,526,970元)│公司│黃朝福-│蕭瑛星(2)│7月間, 自華 ││││││吳永春→│江雨龍(1)│城電機取得│││││││陳正炎(3)│12,000,000元││││││││,其中:││││││││㈠交付張宏吉││││││││、許文宏各││││││││1,950,000││││││││元。││││││││㈡交付吳永春││││││││1,500,000││││││││元,吳永春││││││││則:││││││││1.本人分配││││││││100,000元││││││││。││││││││2.欲分配魏忠││││││││必、蕭瑛星││││││││、江雨龍各││││││││300,000元││││││││,惟均遭拒││││││││絕。││││││││3.欲分配陳正││││││││炎200,000││││││││元,遭拒絕││││││││。│││││├────┼──────┼──────┤││││││李振南(1)││││││││沈永堂(缺席)││││││││邱彬山(1)││││││││ 許舜清 (2)││││││││鄭恆立(1)││├─┼───────┼─────────┼────┼────┼──────┼──────┤│九│*萬榮林道工程│94年6月23日│宜鋒營造│張宏吉→│林國源(2)││││案│(801,850,000元)│公司││陳水龍(2)││││(和工鳳林所)││廖珮琦├────┼──────┼──────┤│││││許文宏→│林添益(1)││││││├────┼──────┼──────┤│││││張宏吉-│江崇榮(缺席)│││││││黃朝福→│││││││├────┼──────┼──────┤││││││ 張垂龍 (3)││││││││張清祥(2)││││││││ 鄭富書 (3)││││││││ 石百倚 (1)││││││││ 劉瑞宗 (2)││├─┼───────┼─────────┼────┼────┼──────┼──────┤│十│*潭工工程案│94年12月15日│長興電機│張宏吉-│陳博亮(2)││││(中區施工處)│(450,760,000元)│公司│黃朝福-│林清一(缺席)││││││陳傳恆│吳永春→│溫志宏(1)││││││││蕭新祿(2)││││││├────┼──────┼──────┤││││││ 周元生 (2)││││││││ 蕭志勝 (2)││││││││ 賴加勳 (2)││││││││楊家堯(2)││││││││ 黃光霆 (4)││├─┼───────┼─────────┼────┼────┼──────┼──────┤│十│*越港工程案│94年12月29日│長興電機│張宏吉-│陳榮良(1)│││一│(中區施工處)│(471,896,000元)│公司│黃朝福-│許宏德(2)││││││陳傳恆│吳永春→│江篤信(2)││││││││沈永年(3)││││││├────┼──────┼──────┤│││││張宏吉→│吳世鴻(1)││││││├────┼──────┼──────┤││││││吳瑞南(1)││││││││李振南(3)││││││││林漢源(1)││││││││ 許國銜 (1)││├─┼───────┼─────────┼────┼────┼──────┼──────┤│十│*後壁工程案│95年1月24日│遠揚營造│張宏吉→│魏永昌(2)│││二│(南區施工處)│(1,103,983,860元│公司├────┼──────┼──────┤│││)│郭林│張宏吉-│吳奕德(3)│││││││黃朝福-│李德河(2)│││││││吳永春→│陳啟仁(4)││││││├────┼──────┼──────┤│││││張宏吉-│蔡再傳(4)│││││││黃朝福-│田明華(缺席)│││││││羅育韋→││││││├────┼────┼──────┼──────┤││││國登營造│林傳賢→│陳啟仁(1)││││││公司││吳奕德(1)│││││├────┼────┼──────┼──────┤││││││李文章(遠4)││││││││(國1)││└─┴───────┴─────────┴────┴────┴──────┴──────┘附表2:
1.五權工程案┌─┬────┬─────────┬─────────────────────┬───────┐│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通話內容│卷證所在;依據││號│├─────────┤│之通訊監察書(││││受話人B/電話││所在頁數)│├─┼────┼─────────┼─────────────────────┼───────┤││94/03/01│張宏吉/0000000000│A:傳總。│見6431號他卷第│││08:24├─────────┤B:你有在家裡嗎?│14頁;94年2月││││陳傳恆/0000000000│A:有。│23日94年北檢少│││││B:現在方便嗎?我去你家裡找你一下。│聲監字第216號│││││A:差不多幾點?│(見原審卷檢方│││││B:現在過去方不方便?│補充第56頁)│││││A:不然再半個小時好嗎││││││B:大約九點。││├─┼────┼─────────┼─────────────────────┤│││94/03/10│黃朝福/0000000000│A:你有空嗎?││││15:30├─────────┤B:我現在在醫院,什麼事?│││││張宏吉/0000000000│A:你電話有帶嗎?││││││B:那隻電話沒有帶,不然我再打給你。││││││A:不要緊,那個「 龍子 」,有在弄嗎?││││││B:喔,那個南區的嘛。喔,那個再說。││││││A:那個很快的樣子。││││││B:已經公告出來囉。││││││A:那個「 廖仔 」在吵,若沒有都加減撿,不然怎││││││麼辦。││││││B:好啦,我再跟你說啦,他有找我,我回絕了。││├─┼────┼─────────┼─────────────────────┼───────┤││94/03/30│張宏吉/0000000000│A: 黃董 ,五權,4月8日要開喔。│見6431號他卷第│││10:08││B:4月8日,好,清楚。│15頁反面;94年│││├─────────┤A:好。│3月24日94年北││││黃朝福/0000000000│B:你有沒有再跟他問問看,外面怎麼說那個「│檢大 少監 續字│││││中興」…│第80號(見原審│││││A:中興怎麼樣?│卷檢方補充第67│││││B:中興很穩。│頁)│││││A:很好阿,都是這樣說。││││││B:都這樣說嘛。我是怕臺科大那一掛,麻煩你││││││再跟他講,加強一下。││││││A:好。││├─┼────┼─────────┼─────────────────────┤│││94/03/30│陳傳恆/0000000000│A:張顧問。││││10:25││B:你好,你好。我跟妳說,五權,4月8日嘛,││││├─────────┤臺科那些朋友,要去坐一坐喔。│││││張宏吉/0000000000│A:有,有,是他跟我們講的,我們有去找過。││││││B:這樣喔。││││││A:那邊應該沒問題。││││││B:那後來那個你有去嗎?││││││A:那個沒有去,因為不熟,那個好像現在在東││││││南技術學院。││││││B:現在跑到那裡去了。││││││A:他好像臺科大退休了,現在在東南。││├─┼────┼─────────┼─────────────────────┼───────┤││94/04/06│黃朝福/0000000000│A:有沒有什麼新的消息?│見6431號他卷第│││09:47││B:沒有。│16頁;94年3月│││├─────────┤A:那個是初八嘛。│24日94年北檢大││││張宏吉/0000000000│B:對,所以你就…弄好就好了。│ 少監續 字第80號│││││A:我知道。│(見原審卷檢方│││││B:你回來囉。│補充第67頁)│││││A:對。││├─┼────┼─────────┼─────────────────────┼───────┤││94/04/07│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我剛剛有去陳教授(陳正興)那裡,│見6431號他卷第│││14:38├─────────┤沒問題,明天他沒問題。│16頁反面;94││││張宏吉/0000000000│B:好,謝謝。│年3月24日94年│├─┼────┼─────────┼─────────────────────┤北檢大少監續字│││94/04/08│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埔里那邊14啊。│第80號(見原審│││11:58││B:什麼?│卷檢方補充第67│││├─────────┤A:埔里。│頁)││││張宏吉/0000000000│B:不是16喔。││││││A:16禮拜天啊。││││││B:哦,這樣14,我記錯了。││││││A:對啦,我去,他們說14。││││││B:好。││││││A:我們裡面沒問題吧?││││││B:沒問題。││││││A: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比較穩了。││││││B:OK。││││││A:今天那個(指「五權」工程案)不曉得,還││││││沒有消息吧?││││││B:沒那麼快,下午啦。││││││A:好。││├─┼────┼─────────┼─────────────────────┼───────┤││94/04/09│陳傳恆/0000000000│A:張顧問。│見6431號他卷第│││10:41││B:你好。│17頁;94年3月│││├─────────┤A:昨天輸掉了。│24日94年北檢大││││張宏吉/0000000000│B:啊,那個,好像臺科那個都沒有。│少監續字第80號│││││A:他講他有阿。│(見原審卷檢方│││││B:沒有,查過了。│補充第67頁)│││││A:他講是臺電跑掉。││││││B:沒有,沒有。││││││A:有一個沒有來嘛,兩個沒有投。││││││B:兩個沒有投就對了,那兩個沒有投。││││││A:我們後續以後那二個案子,還是你什麼時候││││││比較有空,我們找張建築師,我們討論一下││││││。││││││B:我今天不在,明天再來談。││││││A:明天什麼時候方便││││││B:明天早上九點。││││││A:我請張建築師也一起過去。││└─┴────┴─────────┴─────────────────────┴───────┘
2.埔里工程案┌─┬────┬─────────┬─────────────────────┬───────┐│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通話內容│卷證所在;依據││號│├─────────┤│之通訊監察書(││││受話人B/電話││所在頁數)│├─┼────┼─────────┼─────────────────────┼───────┤││94/03/29│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我們要去埔里玩,是什麼時候?你知│見6431號他卷第│││11:04││道嗎?問問看?│19頁反面至20頁│││├─────────┤B:那個喔,那個異議書...我問問看啦,應該│;94年3月24日││││張宏吉/0000000000│是下個月中。│94年北檢大少監│││││A:下個月中喔。│續字第80號(見│││││B:下個月中旬左右。│原審卷檢方補充│││││A:因為我還要找一些朋友,要跟他們說時間。│第67頁)│││││B:這樣阿。││││││A:約過了啦,他們是在問說什麼時候,我跟他││││││們回復一下,再巡一下啦。││││││B:我馬上問。││││││A:大約看什麼時候,不然到時候散掉,大家不││││││要去,我就麻煩了。││││││B:那個虎尾有要繞過去嗎?││││││A:有,有。剛走而已,他說南部那個是他的換││││││帖的。││││││B:這樣啊。││││││A:那個有跟他說他是這裡的,南部我不知道是││││││哪一個,有南部的嗎?││││││B:南部的…有啊。││││││A:他說他南部有一個換帖的,是這一件的。││││││B:喔。││││││A:這樣最好,他換帖的,他自己去弄。││││││B:好。││││││A:那個照常啦,我們都講好的。││││││B:好。││├─┼────┼─────────┼─────────────────────┼───────┤││94/04/08│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埔里那邊14啊。│見6431號他卷第│││11:58││B:不是16喔。│20頁反面;94│││├─────────┤A:16禮拜天啊。│年3月24日94年││││張宏吉/0000000000│B:喔,這樣14,我記錯了。│北檢大少監續字│││││A:對啦,我去,他們說14。│第80號(見原審│││││B:好。│卷檢方補充第67│││││A:我們裡面沒問題吧?│頁)│││││B:沒問題。││││││A:這樣就好了,這樣就比較穩了。││││││B:OK。││││││A:今天那個(指「五權」工程案)不曉得,還││││││沒有消息吧?││││││B:還沒那麼快,下午啦。││││││A:好。││├─┼────┼─────────┼─────────────────────┤│││94/04/12│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後天的事情,可能你要裡面再跑一下││││15:41├─────────┤。│││││張宏吉/0000000000│B:有,我有再CHECK一次。││││││A:再凸槌就難看了。││││││B:當然不行啊。你茶葉有送嗎?││││││A:有,有,我那個沒問題。││││││B:OK,好。││││││A:若不夠就麻煩了。││├─┼────┼─────────┼─────────────────────┼───────┤││94/4/15│張宏吉/0000000000│A:傳總。│見6431號他卷第│││9:08││B:張顧問,謝謝。│21頁反面;94年│││├─────────┤A:昨天12比18嘛。12分18分嘛。│3月24日94年北││││陳傳恆/0000000000│B:啊19、21。│檢大少監續字│││││A:很散喔。我們這邊幾票?│第80號(見原審│││││B:3個1,3個2,1個3,7個人。│卷檢方補充第67│││││A:啊他們那邊呢?中興...│頁)│││││B:我沒有特別去查,好像每一組都有1。││││││A:這樣。││││││B:所以這個有點分散,有點奇怪,我現在正在││││││研究。││││││A:這樣我瞭解。││││││B:有點分散,有點怪怪的。那個部分,我可能││││││禮拜一再過去...││││││A:好。││││││B:不好意思。││├─┼────┼─────────┼─────────────────────┤│││94/4/16│張宏吉/0000000000│B:張兄,那個ABCDEF(指代號E或F的評選委員││││13:07││名字)那個,幫我看一下。││││├─────────┤A:我有在注意。│││││黃朝福/0000000000│B:因為後面那二個,我看是怎樣。││││││A:瞭解。││││││B:我叫人趕快去,因為我不在(黃朝福將於18││││││日下午出國),要叫別人趕快去,叫吳教授││││││去。││├─┼────┼─────────┼─────────────────────┼───────┤││94/4/16│黃朝福/0000000000│A:你那個ABCDEFG,找到了沒?│見6431號他卷第│││20:51││B:還沒。│22頁;94年3月│││├─────────┤A:因為我在跟我那個吳博士,現在在講啦,這│24日94年北檢大││││張宏吉/0000000000│些都是他在辦的,我不知道要如何講起。│少監續字第80號│││││B:那個回來再來講啦。│(見原審卷檢方│││││A:你幫我查查看,因為我不在的時候(出國)│補充第67頁)│││││,叫他幫我巡那些,我怕那個「虎」又跑出││││││來(指虎科工程案),就麻煩了。││││││B:瞭解。││││││A:我再跟他說,你幫我查查看。││││││B:好。││├─┼────┼─────────┼─────────────────────┤│││94/4/16│黃朝福/0000000000│A:我們那個朋友「長」的朋友(長興),他好││││21:03││像自己去的,說他自己去的,說他自己一個││││├─────────┤老頭子去簡報啦,說的零零落落,有一個劉│││││張宏吉/0000000000│教授,他說他打不下去,給我們打「2」啦。││││││B:這樣。││││││A:他說實在是有夠差啦。說他出來後,台電的││││││人都在搖頭啦。下次說要叫年輕一點,口才││││││好的人去說啦。││││││B:這樣喔。││││││A:他說真的很差,講的零零落落、結結巴巴,││││││他打第2啦,這個是劉嘉政。││││││B:瞭解。││││││A:他說他實在打不下去,可是他看旁邊打第一││││││,旁邊不知道是誰,可能都是教授吧。││││││B:瞭解。││││││A:這樣一個,他剛剛有打電話跟他聯絡,他這││││││樣講啦。他說實在講的很差,其他都很專業││││││,他就一個老頭,不知道是建築師還是老闆││││││在講。││││││B:築師都年輕的,老闆也年輕的。││││││A:他說要叫年輕的去講,不然都會倒。││├─┼────┼─────────┼─────────────────────┼───────┤││94/04/19│陳傳恆/0000000000│A:張顧問,像「埔里」跟「虎科」它寫的蠻清│見6431號他卷第│││21:16││楚,就計畫主持人簡報15分鐘及口頭答詢15│23頁;94年3月│││├─────────┤分鐘。│24日94年北檢大││││張宏吉/0000000000│B:嗯。│少監續字第80號│││││A:上面有特別寫計畫主持人。其他案件有的寫│(見原審卷檢方│││││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主要工作人員。│補充第67頁)│││││B:我看你這樣,主持人上去講幾句話後,換比││││││較會講的上去講。││││││A:這樣會不會…比如某個委員是那邊的人,搞││││││不好會提出怎麼換人報告。││││││B:這是 阿東 講的,應該是可以啦,他是主辦股││││││長。││││││A:會寫成這樣一定是有委員建議嘛,才會寫成││││││計畫主持人,以前都沒有寫計畫主持人,只││││││有寫簡報,後來也規定寫至少要主要工作人││││││員。││││││B:我明天再確定一下。││├─┼────┼─────────┼─────────────────────┼───────┤││94/4/21│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我剛回來,下午回來的,有沒有什麼│見6431號他卷第│││17:23││事情?│23頁反面;94年│││├─────────┤B:那個茶葉,差不多這個禮拜會結,結了我再│3月24日94年北││││張宏吉/0000000000│拿幾包給你泡泡看。│檢大少監續字│││││A:喔,那個喔,不是我是說下面那個有沒有消│第80號(見原審│││││息?中部那邊?│卷檢方補充第67│││││B:那個,大概...我們見個面,好嗎?│頁)│││││A:好啊,明天你有空嗎?││││││B:明天你上班,我們就來見面。││││││A:好,明天再跟你聯絡。││││││B:好。││││││A:那個茶葉小事啦,我只是問說臺中那邊是否││││││有什麼事?││││││B:喔,那個大概啦,也沒有百分之一百的確定││││││。││└─┴────┴─────────┴─────────────────────┴───────┘
3.萬榮林道工程案:┌─┬────┬─────────┬─────────────────────┬───────┐│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通話內容│卷證所在;依據││號│├─────────┤│之通訊監察書(││││受話人B/電話││所在頁數)│├─┼────┼─────────┼─────────────────────┼───────┤││94/03/11│張宏吉/0000000000│A:喂,廖小姐,你下午要找我是嗎?不好意思,│見原審卷檢方補│││20:13││因為我手機放車上。│充第64頁;94年│││├─────────┤B:要問你下禮拜那個,有什麼人會去開會。│2月23日94年北││││廖珮琦/0000000000│A:你另外用一隻好嗎?電話改一下。│檢少聲監字第│││││B:好好。│216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56│││94/6/10│廖珮琦/0000000000│A:我爸爸說,還是資料拿給你,由你直接跟他│頁)監續字第│││21:30├─────────┤討論。│165號(見原審││││張宏吉/0000000000│B:沒關係,他知道我們的關係。│卷檢方補充第85│││││A:會不會不好意思。│頁)│││││B:不會啦。││││││A:讓人家知道廠商每次都來這一套,會不會讓││││││人氣死。││││││B:不會啦,大家共同研究而已。││├─┼────┼─────────┼─────────────────────┼───────┤││94/06/16│張宏吉/0000000000│A:這次競爭非常激烈,要「7」才有辦法喔。│見原審卷檢方補│││10:34││B:好好。│充第89頁;94年│││├─────────┤A:要「7」才有辦法。│6月3日94年北檢││││黃朝福/0000000000│B:我會認真。│大少監續字第││││││165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85││││││頁)│├─┼────┼─────────┼─────────────────────┼───────┤││94/06/16│張宏吉/0000000000│A:它(指某工程案)本來四個才有標,但資格│見原審卷檢方補│││21:26││標一家沒過,剩三家,三家中的二家,其中│充第89頁;94年│││├─────────┤一家是有立法委員在挺,另外一家規模也不│6月3日94年北檢││││黃朝福/0000000000│小,這樣看起來要七票才會穩,這樣你知道│大少監續字第│││││吧。│165號(見原審│││││B:好好。│卷檢方補充卷第│├─┼────┼─────────┼─────────────────────┤85頁)│││94/06/20│張宏吉/0000000000│A:珮琦,跟 高教 授訂11點。││││09:51││B:我什麼時候要出門?││││├─────────┤A:我看這樣啦,就在○○○區○○○○○街,│││││廖珮琦/0000000000│他們在6樓,11點在大門等。││││││B:我知道。││├─┼────┼─────────┼─────────────────────┼───────┤││94/06/20│黃朝福/0000000000│A:明天下午一點半,你跟那個今天有去找高教│見原審卷檢方補│││16:47││授的那個黃先生,還有你,一點半去載高教│充第90頁;94年│││├─────────┤授好嗎?│6月3日94年北檢││││張宏吉/0000000000│B:好。│大少監續字第│││││A:我明天沒有空,要去找陳教授,水龍啦。│165號(見原審│││││B:喔。│卷檢方補充第85│││││A:那我再另外打給你,我再告訴你要如何。│頁)│││││B:那隻電話我沒有帶在身邊。││││││A:我晚點再打。││├─┼────┼─────────┼─────────────────────┤│││94/06/20│張宏吉/0000000000│B:現在是這樣,陳水龍我上次有跟他說過了,││││18:26││這次因為時間較緊,明天還要跟他講一次,││││├─────────┤他要去找他,約好了,二點到四點,高主任│││││黃朝福/0000000000│要帶你們去,高主任會藉故去上廁所,你直││││││接跟他說。││││││A:茶葉要帶嗎?││││││B:不用,直接跟他講就可以了,因為交情的問││││││題,不用現場馬上帶,得標再來,這樣你清││││││楚了,因為我明天約好了,沒辦法走得開,││││││不然我去是比較適當,我也跟他見過面,也││││││提過這件事。││││││A:對啊。││││││B:你就跟他提說我因為出國沒辦法過去,所以││││││請高主任帶你去。││││││A:好。││││││B:上次也是高主任聯絡他同學打電話給他,我││││││才去的啊,所以都一樣。││││││A:這個是叫他們本人去就好,還是我也要去?││││││愈多人知道愈不好,不是嗎?││││││B:本人去是最好啊。那你帶他去跟高主任見面││││││,不然他怎麼知道。││││││A:大家見過,吃過飯了,早才碰面。││││││B:這樣最好。││││││A:那我還要和高主任聯絡嗎?││││││B:最好是聯絡一下。││││││A:那這件事情他知道嗎?││││││B:他教我這樣做的,怎麼不知道,茶葉都是他││││││教我這樣做的。││├─┼────┼─────────┼─────────────────────┼───────┤││94/06/21│張宏吉/0000000000│A:我自己去的,我跟「 綿侯 」,還有「 高仔 」│見原審卷檢方補│││22:16││(高教授),「高仔」說跟他也不熟。│充第91頁;94年│││├─────────┤B:他的一朋友跟他比較熟。│6月3日94年北檢││││黃朝福/0000000000│A:今天去主要是跟他說明工程的屬性,說一說│大少監續字第│││││我是向他表示說,來了我們會…,他說不用│165號(見原審│││││說那些,我看是沒有把握,這個沒有把握,│卷檢方補充第85│││││我上次去也是這樣,要叫他的同學告訴他,│頁)│││││剩下兩個呢?││││││B:其中一個說叫我不要再去了,一個台大的說││││││就這樣,但上次台大的也是這樣講,但最後││││││也挺我們。││││││A:這樣可以說,有兩個沒有說很有把握。││││││B:但那個很難講,上次跟我講的很好,好,這││││││次是跟我說,就時間快到了,叫我不要去這││││││樣。││││││A:儘量啦,剩下的有再去巡一遍了啦。││││││B:好。││││││A:你那個禮拜四有決定嗎?││││││B:我還沒聯絡好,他說聯絡好會再通知我。││││││A:你再check。││││││B:我明天再打給你。││├─┼────┼─────────┼─────────────────────┼───────┤││94/06/23│張宏吉/0000000000│A: 佩琪 ,出來了嗎?│見原審卷檢方補│││15:21││B:出來了。│充第91頁反面;│││├─────────┤A:結果呢?│94年6月3日94年││││廖珮琦/0000000000│B:沒有中,排第二,二個第一的,其他的是第│北檢大少監續字│││││二或第三的。│第165號(見原│││││A:怎會這樣。│審卷檢方補充第│││││B:二票第一的,二票第三的。│85頁)│││││A:那「界興」呢?││││││B:五票第一的,一票第三的,其他第二。││││││A:這樣,那要瞭解一下。││├─┼────┼─────────┼─────────────────────┤│││94/06/23│張宏吉/0000000000│A:那個差很大尾啦。││││15:26││B:什麼。││││├─────────┤A:差大尾啦,沒有得標。│││││黃朝福/0000000000│B:這樣啊,只得二票。││││││A:才二票而已。││││││B:怎麼差這麼多。││││││A:是啊,對方有五票。││││││B:這樣,那事先他們「跑」的那些,也都沒有││││││用嗎?││││││A:都沒用。││││││B:七個而已吧。││││││A:一般都九個,見面再說吧。││└─┴────┴─────────┴─────────────────────┴───────┘
4.潭工工程案┌─┬────┬─────────┬─────────────────────┬───────┐│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通話內容│卷證所在;依據││號│├─────────┤│之通訊監察書(││││受話人B/電話││所在頁數)│├─┼────┼─────────┼─────────────────────┼───────┤││94/08/31│張宏吉/0000000000│A:傳總。│見776號偵查卷│││19:02├─────────┤B:你好,張顧問。想請教一下,中部另外一個│第90頁;94年8││││陳傳恆/0000000000│,不知道那個…│月22日94年北檢│││││A:拿到了,已經在做。│ 大玄 監續字第│││││B:不是,不是,另外一個。│247號(見原審│││││A:就是那個「潭」(潭工)的是吧。│卷檢方補充第│││││B:對啊。│120頁)│││││A:有,在做了。││││││B:那個也OK啦,那有空我再去你那邊一下好了││││││。││││││A:好啊。還有南部那個,你考慮了沒有?││││││B:我再算算看,在土建那個部分把它算一下。││││││A:OK。││├─┼────┼─────────┼─────────────────────┼───────┤││94/10/01│吳永春0000000000│A:黃董,我 吳明山 ,你下午…│見6431號他卷第│││09:26├─────────┤B:不在,我現在在路上,要去台中開會。│32頁;94年9月││││黃朝福0000000000│A:你要去台中喔。│16日94年北檢大│││││B:我今天在台中開會。│ 玄監 續字第278│││││A:今天在台中喔,我以為如果在台北,我就方│號(見原審卷檢│││││便跟你聊聊天。│方補充第135頁│││││B:沒關係我們禮拜一再聯絡,明天颱風嘛。│)│││││A:明天颱風不道會不會來,你今天是到何時結││││││束?││││││B:台中開會就很晚了,不知道開到幾點,我也││││││不知道。││││││A:哦,沒關係,不然再聯絡一下,反正,也許││││││在哪邊再碰個面。││││││B:有那麼急嗎?││││││A:沒有啦,就剛好來,喝個咖啡把事情聊聊天││││││。││││││B:你有下去了?││││││A:有,有。││││││B:好。那我再跟你聯絡。大概颱風過後吧。││││││A:好,沒關係。││├─┼────┼─────────┼─────────────────────┼───────┤││94/10/07│黃朝福/00-00000000│B:那個「潭工」好像初十就截止喔。│見6431號他卷第│││09:34├─────────┤A:好,知道。初十不是休息嗎?│34頁反面;94年││││張宏吉/0000000000│B:初十截止投標啦。│9月16日94年北│││││A:好。│檢 大玄監 續字││││││第278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35頁)│├─┼────┼─────────┼─────────────────────┼───────┤││94/10/10│黃朝福/0000000000│A:你好。│見6431號他卷第│││16:09├─────────┤B:黃董。│35頁;94年9月││││張宏吉/0000000000│A:我請教一下,那個「越的」(越港)比較快│16日94年北檢大│││││,還是「潭的」(潭工)比較快?│玄監續字第278│││││B:「潭的」比較快,「潭的」第一次19號。│號(見原審卷檢│││││A:「潭的」剩一個,而其他的都好了。│方補充第135頁│││││B:OK,好,瞭解。│)│││││A:但是有二位…蕭(蕭新祿)、溫(溫志宏)││││││,他們說「他們是嗎?他們如果是就沒有問││││││題」,他們這樣說啦。││││││B:你說怎樣我不是很瞭解。││││││A:他們自己也不知道啦。││││││B:他們自己不知道喔。││││││A:嗯,有二位自己不知道啦。││││││B:快要接到通知了啦,19號嘛。││││││A:好好。││││││B:另外那個拜託喔。││││││A:都沒問題,都有進行喔,詳細見面再報告。││││││B:不敢當,好││├─┼────┼─────────┼─────────────────────┼───────┤││94/10/25│吳永春/0000000000│A:你好,我吳明山。│見6431號他卷第│││12:22├─────────┤B:你好,我在機場裡面。│36頁;94年10月││││黃朝福/0000000000│A:在哪裡?│13日94年北檢大│││││B:我要去廣州,怎麼樣?│玄監續字第295│││││A:我現從台南要過去台北,我想說如果你有在│號(見原審卷檢│││││台北,我就要去找你。│方補充第147頁│││││B:沒有,我在機場裡面。│)│││││A:好。││││││B:那個沒問題吧?││││││A:沒問題。││││││B:你那個有給我匯嗎?還沒吧?││││││A:我忘記了。││││││B:我明天回來,後天就給你匯。││││││A:好。││├─┼────┼─────────┼─────────────────────┼───────┤││94/10/28│黃朝福/0000000000│A:你好,很久沒見。有消息嗎?潭的(潭工)│見776號偵查卷│││11:04├─────────┤跟那個?│第101頁反面;││││張宏吉/0000000000│B:喔,那個時間,我再check一下。│94年10月13日94│││││A:check一下我們再聯絡。│年北 檢大玄監 續││││││字第295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47頁)│├─┼────┼─────────┼─────────────────────┼───────┤││94/10/31│張宏吉/0000000000│A:潭的,總共4個人去,因為這4個人都有一些│見776號偵查第│││20:02├─────────┤問題,現在在澄清啦,所以大概要到月底,│103頁反面至104││││黃朝福/0000000000│預訂啦,時間還沒確定,要看他們答覆的結│頁;94年10月13│││││果再開。│日94年北檢大玄│││││B:那我們的朋友有沒有問題?│監續字第295號│││││A:沒有。│(見原審卷檢方│││││B:這樣就可以了嘛。│補充第147頁)│││││A:對,對,要看住。││││││B:這沒問題,他們有在說,怎麼還沒有通知他││││││們。││││││A:對,對,就現在還在澄清而已。││││││B:有的說是不是我,以前是,現在那麼久沒有││││││聯絡了。││││││A:要月底啦。││││││B:有一個說他出國的時間什麼的,那邊答覆他││││││說,會再跟他安排在他回來的時間。││││││A:OK,好,瞭解。││││││B:這邊潭的沒有問題,那個也沒有問題。││││││A:這樣喔。││││││B:我們都提早講,都沒有問題。││││││A:OK,好,這樣最好。││││││B:只是他們要知道時間啦。││││││A:好,時間還沒訂啦。││││││B:訂了之後你通知我一下。││││││A:好。那個「老大」( 郭竣惠 )最近有沒有什││││││麼要動的?││││││B:不知道啊,沒有聽說。││││││A:他不是已經滿65了?││││││B:還沒,明年才到。││││││A:明年才會滿65喔。││││││B:對啊。││││││A:那個任期是到幾歲?││││││B:到後年吧。那2年一任,應該也是明年就到了││││││吧。││││││A:明年喔。││││││B:應該是明年就到了,還是後年,任期好像是││││││到後年,但是他明年就滿65了,他現在65歲││││││了,可是他還沒有滿。││││││A:真複雜。││││││B:我們那朋友(許文宏)現在都在總公司上班││││││嗎?││││││A:沒有。││││││B:同樣在這邊喔。││││││A:只是掛一個名字,沒聽說有安排。││││││B:實際都這樣嘛。││││││A:嗯。││││││B:接下要安排哪裡不知道吧?那個也沒有安排││││││,董的也沒安排。││││││A:對啊,沒安排。他要升的那個位子,林的(││││││指 林文淵 )就回來了,所以位子就沒了。││││││B:啊?││││││A:他本來要去台積社。││││││B:林文淵就回了。││├─┼────┼─────────┼─────────────────────┼───────┤││94/11/29│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你好,可能要找你一趟?│見776號偵查卷│││15:18├─────────┤B:好啊。│第105-1頁;94││││張宏吉/0000000000│A:明天早上?│年11月14日94年│││││B:明天早上大約幾點?。│北檢大玄監續字│││││A:看你,大約10點左右吧。│第334號(見原│││││B:好啊,等候你上班啊。│審卷檢方補充第│││││A:我到公司再去啦。│156頁反面)│││││B:我這次要和 郭董 (郭竣惠)去歐洲喔。││││││A:什麼時候?││││││B:12月3日。││││││A:因為有一些事情要跟你講一下,上次遠揚那││││││個朋友在找啊。││││││B:我就是要跟你問這個啦。││││││A:在找了啦,自動打電話來了啦。││││││B:好啊,那個都差多啊。││││││A:另外呢?我們講的那個「潭的」呢?││││││B:12月下旬喔。││││││A:12月下旬喔?││││││B:現在比較慢。││││││A:我以為是這個月底。││││││B:12月下旬。可能…見面再說啦,10點啦。││├─┼────┼─────────┼─────────────────────┼───────┤││94/12/05│吳永春/0000000000│(語音信箱)│見776號偵查卷│││14:22├─────────┤A:陳教授,我是吳明山,吳永春,是 載振方 (│第106頁;94年││││陳教授/0000000000│音)戴教授的朋友,上次我們見過面,請用│11月14日94年北│││││0000000000和我聯絡,謝謝,再見。│檢大玄監續字第││││││334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56頁反面)│││94/12/05│吳永春/0000000000│A:蕭教授嗎?我是立德管理學院吳明山,我前││││14:24├─────────┤次有去拜訪你,你下午有在事務所這裡嗎?│││││蕭教授/0000000000│B:下午?我現在在外面。││││││A:在外面,你等等會不會回事務所那邊?││││││B:我可能晚的話,就不會回去了。││││││A:那你明天會不會在事務所?││││││B:明天早上有課,下課後,明天下午水保局有││││││一個會。││││││A:你明天上課是幾點?││││││B:明天早上4節課,8點一直上到12點。││││││A:差不多12點下課的時候,有問題想請教你一││││││下,幾分鐘,這樣可以嗎?││││││B:問題是我在土木系辦公室知道嗎?││││││A:我會找,沒有問題。││││││B:我是下課時間…││││││A:你的辦公室是在地下室嘛?││││││B:不是,不是。因為我上課在4樓,所以會在3││││││樓土木的辦公室那裡。││││││A:喔,3樓的土木辦公室。││││││B:你現在人在哪裡?││││││A:我現在人在苗栗,剛好等等有事要去台中一││││││下,所以才給你打電話。││││││B:不然你來台中啦,來台中時我可能已經回來││││││了。││││││A:這樣喔,再繼續聯絡。好,謝謝。││├─┼────┼─────────┼─────────────────────┤│││94/12/06│黃朝福/00-00000000│A:吳博士,那個…││││10:34├─────────┤B:有,昨天我有去辦一些事情,今天…│││││吳永春/0000000000│A:「潭」先生,「潭」教授有要開會嗎?應該││││││知道吧。││││││B:有,有,知道。││││││A:「潭」教授有要參加吧。││││││B:有,有,要。││││││A:是,好,都順利吧。││││││B:嗯,順利。││││││A:「潭」教授這個會比較早啦。││││││B:我知道。││││││A:他們都有跟你講吧。││││││B:我都有跟他們講。就這樣,那開會就在你那││││││邊就可以了嘛。││││││A:對,喔沒有,他們在台中開會││││││B:你要移台中喔,都可以啦。││││││A:那第二場…││││││B:我知道,我再聯絡。││││││A:那緊跟著要開的樣子。││││││B:我知道,我知道。││││││A:好,拜託拜託,都有去了嘛?││││││B:還沒,有的…,我今天還要去辦一些事。││││││A:謝謝。││├─┼────┼─────────┼─────────────────────┼───────┤││94/12/12│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你在台南嗎?│見776號偵查卷│││12:16├─────────┤B:我現在在開會,我待會再打電話給你。│第108-1頁;94││││吳永春/0000000000│A:你幫我問「潭」教授的情形。│年11月14日94│││││B:好,我知道。│年北檢大玄監續││││││字第334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56頁反面)│││94/12/22│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09:45├─────────┤B:你回來了。│││││張宏吉/0000000000│A:那個不曉得怎麼樣?││││││B:那個差一點點。││││││A:一個地方嗎?││││││B:對。││││││A:這樣喔。我們小的很多,但被做掉了,是嗎││││││?││││││B:對。││││││A:人家弄很低對不對?││││││B:嗯。││││││A:兩個地方嗎?││││││B:那個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反正││││││被人弄掉了。││││││A:只有一個地方而已吧。││││││B:對。││││││A:還有那個遠東有在找我們,你知道意思吧?││││││B:我知道。││├─┼────┼─────────┼─────────────────────┼───────┤││94/12/26│張宏吉/0000000000│A:我跟你講,那個29日要決,這次要注意的是│見6431號他卷第│││15:44├─────────┤,我們上次5個1的,對方4個1的,我們本來│42頁;94年12月││││黃朝福/0000000000│贏的喔,但我們輸在哪裡呢,我是輸在我們│15日94年北檢大│││││打1的,但都把對方打2的。│玄監續字第371│││││B:後來在討論的教授有在討論他們的proposal│號(見原審卷檢│││││做的很漂亮,打不下去。我說拜託,打不下│方補充第164頁│││││去就輸掉了。還差一個什麼你知道嗎,我們│反面)│││││14分啦,不是,我們17分,他們14分啦,他││││││們都把我們打第4的。││││││A:這樣輸掉的啦。所以這次…││││││B:中興的把它打3啦。││││││A:這次才3間而已。││││││B:對,對。││││││A:一間是陽不通的,陽不通那間無效啦。但你││││││若不打他們第3,他們還是會打我們第3。││││││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A:那個還沒決定。││││││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A:過年後的事情。││││││B:舊曆年後了嗎?││││││A:對對。││││││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B:剩3千1啊。││││││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A:還沒批下來。││││││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
5.越港工程案┌─┬────┬─────────┬─────────────────────┬───────┐│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通話內容│卷證所在;依據││號│├─────────┤│之通訊監察書(││││受話人B/電話││所在頁數)│├─┼────┼─────────┼─────────────────────┼───────┤││94/08/31│張宏吉/0000000000│A:傳總。│見776號偵查卷│││19:02├─────────┤B:你好,張顧問。想請教一下,中部另外一個│第90頁;94年8││││陳傳恆/0000000000│,不知道那個…│月22日94年北檢│││││A:拿到了,已經在做。│大玄監續字第│││││B:不是,不是,另外一個。│247號(見原審│││││A:就是那個「潭」(潭工)的是吧。│卷檢方補充第│││││B:對啊。│120頁)│││││A:有,在做了。││││││B:那個也OK啦,那有空我再去你那邊一下好了││││││。││││││A:好啊。還有南部那個,你考慮了沒有?││││││B:我再算算看,在土建那個部分把它算一下。││││││A:OK。││├─┼────┼─────────┼─────────────────────┼───────┤││94/10/03│張宏吉/0000000000│A:怎麼樣?│見6431號他卷第│││09:19├─────────┤B:就是那個郭的, 郭銓慶力麗 那個,在問說│45反面至46頁;││││黃朝福/0000000000│那個「新民」有沒有辦法。│94年9月16日94│││││A:哪一隻?│年北檢大玄監續│││││B:「新民」。│字第278號(見│││││A:「新民」喔,可能那個 李仔 …│原審卷檢方補充│││││B:你上次跟我講過了。│第135頁)│││││A:嗯,那個可能李仔的。││││││B:我知道,他如果叫 阿不拉 (游)去找那個李││││││仔呢?││││││A:這樣喔。││││││B:那我們有辦法弄嗎?││││││A:它那個都綁好的,在勾選名單的時候就已經││││││綁好了。││││││B:對啊,我清楚。││││││A:所以那個可能比較困難。剩下的現在怎麼樣││││││?「越港」那個現在怎樣?││││││B:有,有在進行。││││││A:喔。││││││B:那個應該沒什麼問題。還沒出來吧?││││││A:要出來了,不,已經出來了。││││││B:出來了。││││││A:它那個差不多十一月就結束。││││││B:好。另外那個…││││││A:也差不多…││││││B:二個一起講。││││││A:對啊。││││││B:還有一個,線路的,那個不知道到哪裡,他││││││有給我一份名單,外面二個教授都是我的好││││││朋友,一個電的,一個土木的,剩下都是裡││││││面的人,找看看有沒有人要做,我找不到。││││││A:嗯。││││││B:很多億的那個。很大,我上次有跟你說過一││││││次。││││││A:北部的吧。││││││B:中部的。││││││A:中部的?││││││B:不曉得是從「竹工」還是哪裡開始?做什電││││││纜的?││││││A:有,有,竹工出口,我知道,那個很高。││││││B:那個價格好幾十億不是嗎?││││││A:但是那個包括電纜在內。││││││B:對,對。那個他們拿給我的,教授拿給我的││││││,抄一些裡面的人我也不認識,也不知道有││││││誰要做。││││││A:喔,這樣試試看。││││││B:試試看,看有沒有人要做。好嗎?││││││A:好啊。││││││B:外面只有二個教授,但二個教授都是百分之││││││一百支持我們的。││││││A:這樣喔。││││││B:剩下都是裡面的,這樣比較好做。││││││A:喔。││││││B:這個算線路的嘛。││││││A:對。││││││B:也有「三四五」的,││││││A:對對,就超高出口的。││││││B:對,土木的很多啦。││││││A:對,試試看啦。││││││B:我本來是要問那個 余俊彥 要不要做。但余的││││││,他現在換去中技社了,剛換過去,上禮拜││││││,我不好意思去問他。││││││A:好啊,再看看。││││││B:裡面的人我一個也不認識,要找你啊。││││││A:那個是沒有關啦,他那個還包括電纜,不是││││││純土木,不是嗎?││││││B:我不知道,連那個名稱我都不知道。││││││A:OK。││││││B:過兩天見面我再拿給你,你再去查看看,還││││││沒公告的樣子。││││││A:瞭解,應該說很久了才是。││││││B:講很久了,但還沒公告。││││││A:OK。││││││B:再拜託你。││├─┼────┼─────────┼─────────────────────┼───────┤││94/11/22│陳傳恆/0000000000│A:張顧問,你上午有沒有空?│見6431號他卷第│││07:43├─────────┤B:上午我在。│49頁;94年11月││││張宏吉/0000000000│A:我大概什麼過去比較方便?│14日94年北檢大│││││B:大約10點左右好嗎?│玄監續字第334│││││A:好。│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56頁││││││)│├─┼────┼─────────┼─────────────────────┼───────┤││94/12/22│張宏吉/0000000000│A:越的(「越港」)月底喔。│見6431號他卷第│││13:56├─────────┤B:越的月底喔,好,清楚。│49頁反面;94年││││黃朝福/0000000000││12月15日94年北││││││檢大玄監續字第││││││371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64頁反面)│├─┼────┼─────────┼─────────────────────┼───────┤││94/12/26│張宏吉/0000000000│A:我跟你講,那個29日要決,這次要注意的是│見6431號他卷第│││15:44├─────────┤,我們上次5個1的,對方4個1的,我們本來│51頁;94年12月││││黃朝福/0000000000│贏的喔,但我們輸在哪裡呢,我是輸在我們│15日94年北檢大│││││打1的,但都把對方打2的。│玄監續字第371│││││B:後來在討論的教授有在討論他們的proposal│號(見原審卷檢│││││做的很漂亮,打不下去。我說拜託,打不下│方補充第164頁│││││去就輸掉了。還差一個什麼你知道嗎,我們│反面)│││││14分啦,不是,我們17分,他們14分啦,他││││││們都把我們打第4的。││││││A:這樣輸掉的啦。所以這次…││││││B:中興的把它打3啦。││││││A:這次才3間而已。││││││B:對,對。││││││A:一間是陽不通的,陽不通那間無效啦。但你││││││若不打他們第3,他們還是會打我們第3。││││││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A:那個還沒決定。││││││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A:過年後的事情。││││││B:舊曆年後了嗎?││││││A:對對。││││││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B:剩3千1啊。││││││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A:還沒批下來。││││││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94/12/26│黃朝福/0000000000│A:吳教授。│見6431號他卷第│││20:16├─────────┤B:陳老師剛剛告訴我說你找我?│51頁反面;94││││吳永春/0000000000│A:那個29。│年12月15日94年│││││B:好。│北檢大玄監續字│││││A:上次是我們第1的比較多,但被人家打第4的│第371號(見原│││││,第4的也比較多,1個第4的比過2、3個第1│審卷檢方補充第│││││的,我跟你說一聲,我們多他們一個1的。│164頁反面)│││││B:29號開會是嗎?││││││A:你叫我們的朋友儘量給他第3的。││││││B:我知道。││││││A:另外一間不如那個,他們既然這樣弄,我們││││││也這樣弄。││││││B:好。││││││A:上次我們第1,他們都第2的啊。││││││B:是。││││││A:他們第1我們都第4的,所以我們就輸掉了,││││││上次評鑑我們比較好啦。││││││B:好。││││││A:記得29日喔。││││││B:好。││├─┼────┼─────────┼─────────────────────┼───────┤││94/12/28│陳傳恆/0000000000│A:張顧問,你人在台北還是…│見6431號他卷第│││12:32├─────────┤B:我現在在台北。│52頁;94年12││││張宏吉/0000000000│A:那個人員這一些,要不要再確認一下?│月15日94年北檢│││││B:有啊,昨天就有再那個了。│大玄監續字第│││││A:有哪幾個比較有問題嗎?│371號(見原審│││││B:應該沒有,就「共仔」那邊沒去找他而已。│卷檢方補充第│││││A:喔。│164頁反面)│││││B:那2個沒有去找。││││││A:好。││├─┼────┼─────────┼─────────────────────┼───────┤││94/12/30│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早,昨天怎樣?│見6431號他卷第│││09:15├─────────┤B:差1分。│52頁反面;94││││張宏吉/0000000000│A:又差1分?│年12月15日94│││││B:就是那邊打這邊3分的2票,這邊又沒有人打│年北檢大玄監續│││││3分的給他們,不然是多他們1票,還是同款│字第371號(見│││││啦。│原審卷檢方補充│││││A:好。│第164頁反面)│└─┴────┴─────────┴─────────────────────┴───────┘
6.後壁工程案┌─┬────┬─────────┬─────────────────────┬───────┐│編│通話時間│發話人A/電話│通話內容│卷證所在;依據││號│├─────────┤│之通訊監察書(││││受話人B/電話││所在頁數)│├─┼────┼─────────┼─────────────────────┤│││94/07/15│張宏吉/0000000000│B:昨天怎麼樣?││││11:12├─────────┤A:那個OK啦,這二天拿過來。│││││黃朝福/0000000000│B:我看你什麼時候閒,我再過去你那邊。││││││A:好。││├─┼────┼─────────┼─────────────────────┼───────┤││94/07/25│張宏吉/0000000000│A:黃董,你好。│見6431號他卷第│││17:58├─────────┤B:你好。│62頁反面;94年││││黃朝福/0000000000│A:順不順?│7月5日94年北│││││B:有,有在活動。│檢大玄監續字第│││││A:哦。│195號(見原審│││││B:還好啦,還好。另外一邊呢?│卷檢方補充第94│││││A:有,都打過招呼了。│頁反面)│││││B:這樣啊,有問題嗎?││││││A:沒有問題。││││││B:已經確定了吧。││││││A:這沒問題。││││││B:好,我明天早上有空再去找你。││├─┼────┼─────────┼─────────────────────┤│││94/07/28│張宏吉/0000000000│A:那個…,你等一下。││││21:26├─────────┤B:陳的,陳的。│││││黃朝福/0000000000│A:陳啟仁。││││││B:對。││││││A:不是雄大嗎?││││││B:雄大有二個雄大,高雄大學有二個,還有一││││││個高雄技術大學,但二間都沒有。││││││A:在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沒有嗎?││││││B:他是土木的啊,都市發展與建築,他是這個││││││嗎?我看看。我叫人去找都找不到。││││││A:他是究所的助理教授。││││││B:研究所…助理教授…,雄大土木的,你抄給││││││我只有抄雄大土木而已。││││││A:雄大土木就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B:都市發展與建築研究所…││││││A:對對,助理教授,應該還很年輕才對,再試││││││試看。││││││B:再試試看,雄大就對了。││├─┼────┼─────────┼─────────────────────┼───────┤││94/07/28│吳永春/0000000000│A:你現在說話方便嗎?│見6431號他卷第│││21:30├─────────┤B:我現在查到了,他說是雄大建築與古物維護│63頁反面;94年││││黃朝福/0000000000│研究所的助理教授。│7月5日94年北檢│││││A:因為剛剛有一位教授,他告訴我,高雄有三│大玄監續字第│││││間大學啦,三間啦,不是兩間啦。│195號(見原審│││││B:他是第三間的…,我正要打電話給你。│卷檢方補充第94│├─┼────┼─────────┼─────────────────────┤頁反面)│││94/07/28│吳永春/0000000000│A:黃董,我吳明山,沒有錯,我朋友去幫我瞭││││21:53├─────────┤解,是第三個大學的啦。│││││黃朝福/0000000000│B:對。││││││A:沒有錯,我明天下去。││││││B:有那麼多哦。││││││A:對啊,現在每個大學都變成科技大學,很泛││││││濫,我都搞不清楚了。││││││B:他的真名是什麼?││││││A:確定了,你講的沒有錯。││││││B:好,好。││││││A:我那個朋友很熱心,他一直幫我查。││││││B:找有朋友嗎?││││││A:嗯…謝謝,謝謝。││├─┼────┼─────────┼─────────────────────┼───────┤││94/07/29│張宏吉/0000000000│A:早。│見776號偵查卷│││10:00├─────────┤B:有,有找到了,那是第三間,總共有三間,│第73頁;94年7││││黃朝福/0000000000│雄大。│月5日94年北檢││││││大玄監續字第││││││195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94││││││頁反面)│├─┼────┼─────────┼─────────────────────┼───────┤││94/08/08│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你好。│見6431號他卷第│││18:18├─────────┤B:我今天比較忙,沒有上去,你明天有空嗎?│63頁;94年8月2││││吳永春/000-000000│A:有,都有在。│日94年北檢大玄│││││B:我明天早上再去你那裡。│監續字第229號│││││A:那個報告,一篇而已…│(見原審卷檢方│││││B:當面講比較清楚。│補充第102頁)│││││A:好。││├─┼────┼─────────┼─────────────────────┼───────┤││94/08/09│張宏吉/0000000000│B:我們要去「後壁」玩,是什麼時候?。│見776號偵查卷│││10:34├─────────┤A:大概月底喔。│第77頁反面;94││││黃朝福/00-00000000│B:我知道是月底,是哪一天?│年8月2日94年北│││││A:哪一天我還沒check。│檢大玄監續字第│││││B:麻煩你幫我確認我們朋友要一起去玩是什麼│229號(見原審│││││時候。│卷檢方補充第│││││A:好啊,都約差不多了嗎?│102頁)│││││B:就時間說不出來啊,有的朋友也不能去,有││││││的說下旬要去外島,所以要確定的時間,比││││││較好安排。││││││A:都還沒接到通知就是了。││││││B:蠻有機會的啦,因為大家都要聚一聚嘛。││││││A:好啊。││││││B:但時間要講一下,萬一到時候不能去,少人││││││就少熱鬧了。││││││A:好。││├─┼────┼─────────┼─────────────────────┼───────┤││94/08/11│張宏吉/0000000000│A:昨天晚上才決定的,資格標是8月22日。│見6431號他卷第│││09:15├─────────┤B:822喔。│63頁反面;94年││││黃朝福/0000000000│A:決標那個是9月20日?│8月2日94年北檢│││││B:920喔。│大玄監續字第│││││A:資格標比較沒有關係,這樣瞭解嗎?│229號(見原審│││││B:822和920。│卷檢方補充第│││││A:對。有順嗎?│102頁)│││││B:很順,但是非常競爭,怎麼會有那麼多人知││││││道。││││││A:不知道啊,他那個有貼出去啊。││││││B:不是,我是說怎麼那麼多人去找。││││││A:這樣啊,那我瞭解了。││││││B:但是蠻順的,都遇到熟人的朋友。││││││A:這次就要顧住啊。││││││B:對啊,這次那麼大。││││││A:好。他們「總仔」你有沒有跟他們見過面?││││││B:有啊,剛跟我接觸的是他們副總,後來他們││││││ 李總 有來,這沒問題。││││││A:好。││├─┼────┼─────────┼─────────────────────┤│││94/08/11│黃朝福/0000000000│A:教授,9月20日才開會,8月22日是審查<證││││10:10├─────────┤件>。│││││吳永春/0000000000│B:好,我現在在台南,我在立德。││││││A:你去說一下。││││││B:好,我知道,謝謝,OK。││├─┼────┼─────────┼─────────────────────┤│││94/08/11│黃朝福/0000000000│A:郭副總?││││11:10├─────────┤B:是。│││││郭林/0000000000│A:你好,我是黃朝福啦!那個9月20日。││││││B:選舉是嗎?││││││A:不是,開是8月22日對嗎?││││││B:對。││││││A:但9月20日才有做事情?││││││B:沒變化吧?││││││A:沒變化,我只是跟你報告一下,因為時間是││││││昨晚才確定。││││││B:就是8月22日開,但9月20日才開始作業嗎?││││││A:9月20日才集合,9月20就可以做那個了。││││││B:它是那天開完標就決定了?││││││A:沒有。││││││B:丟進去以後,9月20日才宣布?││││││A:不是,是9月20日才大家集合評審。││││││B:這樣啊!││││││A:8月22日是要開技術標,技術標開完以後有一││││││段時間讓委員來看,9月20日才開會。││││││B:那幾號會知道?││││││A:當天知道,9月20日下午會知道。││││││B:沒變化吧?││││││A:沒變化,我跟你報告一下。││├─┼────┼─────────┼─────────────────────┼───────┤││94/08/11│吳永春/0000000000│A:黃董?│見6431號他卷第│││17:33├─────────┤B:是。│64頁反面至65頁││││黃朝福/0000000000│A:我吳永春啦!你今晚有要楊梅打球嗎?│;94年8月2日94│││││B:沒關係啊!我可以去,你要來嗎?│年北檢大玄監續│││││A:不是,我今天去立德,因為我一些資料都是│字第229號(見│││││在那邊準備演講的內容,大概3小時通通準備│補充原審卷檢方│││││好了。│第102頁)│││││B:真的嗎?恭喜!你要上來也可以,不上來也││││││可以,因為還早嘛!等你有空再上來就好了││││││。││││││A:我想說如果你有去楊梅,那我就可以就近跟││││││你報告一下內容,看這樣可以合適嗎?││││││B:沒關係你處理就可以了。││││││A:我是感覺蠻理想的。││││││B:3篇論文都好了嗎?││││││A:都差不多。││││││B:這樣最好了,等你上來再聯絡就好了。││││││A:等接近發表的時候...││││││B:好像不行,博士,好像不行,因為你要一兩││││││個禮拜,不能接近才去,這樣會出事情,萬││││││一他們學校有事情而不能發表時,或是怎樣││││││有事情,所以我們要逼緊一點。││││││A:好。││││││B:3位教授都有那個嗎?││││││A:有,都有準備。││││││B:都要寫論文嗎?都同意要寫一篇論文嗎?││││││A:對。││││││B:那最好了,有找我朋友去嗎?││││││A:有,都是老朋友。││││││B:老朋友,那就最好了,謝謝。││├─┼────┼─────────┼─────────────────────┼───────┤││94/08/11│張宏吉/0000000000│B:教授這邊都好了。│見6431號他卷第│││17:46├─────────┤A:OK,好。│65頁;94年8月2││││黃朝福/0000000000│B:那二個公務員,一個沒問題,一個還有問題│日94年北檢大玄│││││。│監續字第229號│││││A:這樣啊。│(見原審卷檢方│││││B:再儘量試試看。│補充第102頁)│││││A:再巡一下。││││││B:我們裡面兩個,不能凸槌啦。││││││A:喔那個不會啦,應該不會啦。││││││B:你還要再那個一下。││││││A:好,那個算老盤了。││││││B:還要去跑一下。││││││A:好啊。││││││B:我這邊應該沒問題了。││││││A:有困難那個是…││││││B:「曲」的,高雄市的。││││││A:瞭解。││├─┼────┼─────────┼─────────────────────┼───────┤││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見6431號他卷第│││11:10├─────────┤B:是。│65頁反面;94年││││吳永春/0000000000│A:你在新竹嗎?│8月2日94年北檢│││││B:是,我在新竹。你在公司嗎?│大玄監續字第│││││A:我在公司。那三篇論文都很好嗎?│229號(見原審│││││B:應該是不錯,品質都不錯。│卷檢方補充第│││││A:品質都很好嗎?│102頁)│││││B:對,我改天看你哪天有時間,我去…││││││A:說不定我下午會去新竹你那邊。││││││B:你來再聯絡,我會跟你說內容大概是怎樣。││││││A:你會在嗎?││││││B:我會在。││││││A:那我要下去時是會打電話給你,把事情辦完││││││就下去,如果可以就下去。││││││B:好,再見。││├─┼────┼─────────┼─────────────────────┼───────┤││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見776偵查卷第│││15:05├─────────┤B:是,你到了嗎?│78頁;94年8月2││││吳永春/0000000000│A:我下加油站了,但是我走錯了,不知道要怎│日94年北檢大玄│││││麼走。│監續字第229號│││││B:你現在走哪了?│(見原審卷檢方│││││A:我頭一個新竹下來,爬往高架橋來,現在正│補充第102頁)│││││在冬梅路什麼的…││││││B:好,我跟你說,你爬交流道後,往市區一直││││││走下來,一直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差不多50公尺後右轉,到底後穿過中光路。││││││A:走到底就對了?││││││B:你走到哪裡跟我講…││││││A:現在在健美路。││││││B: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左轉有斜路往││││││右邊,不要從那邊彎進去。││││││A:這我知道,現在交通大學、清華大學左轉。││││││B:不用左轉,一直直走,走到底,到T字型的路││││││再左轉,左轉的左手邊是一個愛買的大賣場││││││。││││││A:我現在到愛買這,左轉嗎?││││││B:左轉差不多50公尺那邊有個紅綠燈,那一直││││││走都可以右轉的,右轉就一直走。││││││A:那可能就知道了,接下來就是舊路吧?││││││B:穿過十字路口,穿過後左邊 萊爾富 ,不過現││││││在應該是一個照相店,右邊是新竹貨運。││││││A:若是走舊路我就知道了。││││││B:待會就會碰到舊路。││││││A:現在我在愛買左轉。││││││B:差不多50公尺就右轉,反正就一直直走就對││││││了,就會碰到一個大潤發的大賣場,過了大││││││潤發的圍牆,就是八德路了,再右轉過來你││││││就知道了。││││││A:忠孝路右轉對?││││││B:對。││││││A:忠孝路右轉就到你那,對嗎?對啊!我上次││││││就走錯,走到這來。││││││B:對。││├─┼────┼─────────┼─────────────────────┼───────┤││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A:我一些朋友在寫稿,寫論文,三個教授寫三│見6431號他卷第│││15:22├─────────┤篇論文,但是都沒有接到通知。│65頁反面;94年││││張宏吉/0000000000│B:沒接到通知?│8月2日94年北檢│││││A:他們問是否是要他們發表論文?不要弄錯了│大玄監續字第│││││。│229號(見原審│││││B:我現在不是很清楚,換個電話。│卷檢方補充第││││││102頁)│├─┼────┼─────────┼─────────────────────┼───────┤││94/08/12│黃朝福/0000000000│A:三個是都談的很密切啦,都沒問題,但是很│見6431號他卷第│││15:24├─────────┤奇怪,他們三人怎麼都沒有收到通知?│65頁反面至66頁││││張宏吉/0000000000│B:還沒接對啊,今天才決定而已啊。│反面;94年8月2│││││A:但是那個「拐的」(音)那個接到啦。│日94年北檢大玄│││││B:咦?│監續字第229號│││││A:「拐的」那個他知道,雖還沒通知,但是他│(見原審卷檢方│││││知道他有啊。而他們這三個都還不知道是他│補充第102頁)│││││們啊。││││││B:這樣喔。││││││A:不曉得對還是不對。我都講好了啦,問題是││││││對或不對,弄不對就麻煩了。││││││B:對啊對啊,咦,會這樣嗎?他說都沒接到通││││││知是嗎?││││││A:三個都沒有。││││││B:那我再check看看。││││││A:要是這三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只剩「市」的││││││那個有問題。││││││B:好。││││││A:我這四個都沒有問題,我這次都給他下猛藥││││││,沒關係我見面再跟你說,我還和對面商量││││││過了,他勢在必得叫我說要加倍,我就給他││││││加倍,你知道意思吧?││││││B:我瞭解。││││││A:你那個朋友也給他加倍啊。││││││B:好好。││││││A:對面那個說要「3」啦,本來「2.5」嘛,他││││││叫我用猛藥下去,勢在必得,我就給他弄下││││││去,那沒關係,沒差,「中」比較重要。││││││B:對對對,瞭解。││││││A:那你問問看,這三個是都沒有問題了,這三││││││個都是找他們的好朋友去的。││││││B:好。││││││A:但三個都說,怎麼還沒通知,是還沒有通知││││││20(日),還是沒有通知他是(評選委員)││││││,我搞不清楚,又不好意思問。││││││B:通知20是還沒有,沒有錯…││││││A:但應該也還沒通知他是(評選委員),不然││││││他們怎麼會不知道。││││││B:咦,會差那麼多嗎?應該不會吧。││││││A:照講是不會啦,你再check看看,你自己那二││││││個也要安頓好。││││││B:這沒問題啦。││││││A:你也跟他講說「2」啦。││││││B:OK。││││││A:拚下去沒關係,「中」了再說。││││││B:好啦。││├─┼────┼─────────┼─────────────────────┼───────┤││94/08/12│張宏吉/0000000000│B:我想要問你,有幾間去了?│見6431號他卷第│││15:30├─────────┤A:這個我還不知道啊。│66頁反面;94年││││黃朝福/0000000000│B:有,投了啊。│8月2日94年北檢│││││A:開始投了嗎?│大玄監續字第│││││B:早投了,你幫我問幾間投了,22號是審查資│229號(見原審│││││格標嘛,已經投了吧,還沒有嗎?│卷檢方補充第│││││A:今天12號,還沒截止喔。你說那三個,是哪│102頁)│││││三個?一個姓吳的…││││││B:吳奕德。││││││A:那個他說他沒有喔。││││││B:他說沒有通知他啦,陳啟仁、李德河啦。││││││A:這三個。││││││B:對不對? 吳亦德 、陳啟仁、李德河。││││││A:嗯,這三個都說…││││││B:都還沒接到通知。││││││A:這樣我瞭解,我馬上問。││├─┼────┼─────────┼─────────────────────┼───────┤││94/08/15│張宏吉/0000000000│A:黃董,那個沒有錯啦,他們這個算第二批的│見6431號他卷第│││12:47├─────────┤,第一批的都作廢嘛,他們有開過會。│68頁正反面;94││││黃朝福/0000000000│B:我知道,因為公務員那邊,他有收到。│年8月2日94年北│││││A:那也是用電話而已啦。│檢大玄監續字第│││││B:這樣啊,沒有正式的就是了。│229號(見原審│││││A:沒有,沒有。│卷檢方補充第│││││B:喔,清楚清楚。│102頁)│││││A:繼續下去就對了。││││││B:就這幾個朋友就說,要弄對,不要弄錯了。││││││A:百分之百啦。││││││B:我都是叫人家去的,都叫他們最好的朋友去││││││,所以這次可以講,很穩當啦。││││││A:儘量下去就對了。││││││B:我茶葉都送去了,這次沒中,要再去買茶葉││││││就麻煩了。││││││A:瞭解。││││││B:那邊二個朋友,就再拜託你了。││││││A:好,瞭解。││││││B:再拜託你,在二十幾號的時候,幫我看看有││││││多少學生要去考試。││││││A:接近時再說。││││││B:我知道。││├─┼────┼─────────┼─────────────────────┼───────┤││94/08/17│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你現在人在哪?│見6431號他卷第│││15:54├─────────┤B:我在新竹。│69頁;94年8月2││││吳永春/0000000000│A:上次我去你家討論3個的那張可以傳給我嗎?│日94年北檢大玄│││││B:好,你那邊幾號?│監續字第229號│││││A:00-00000000,我再5分鐘就會到公司,只要│(見原審卷檢方│││││傳那3位的那張就可以了。│補充第102頁)│││││B:你說差不多5分鐘,那我大概10分鐘後再傳給││││││你。││││││A:好。││├─┼────┼─────────┼─────────────────────┼───────┤││94/08/17│黃朝福/0000000000│A:吳教授?│見776偵查卷第│││19:19├─────────┤B:是。│82-1頁;94年8││││吳永春/0000000000│A:這幾天有空我會去找你│月2日94年北檢│││││B:好,我週五要下去南部。│大玄監續字第│││││A:那個要暫停的樣子。│229號(見原審│││││B:這樣啊!好。│卷檢方補充第│││││A:剛剛跟我說很久,那個不夠,我有跟他說了│102頁)│││││,他要是不做就得賠償。││││││B:跟人家都說好。││││││A:他說不合算,等你上來我再跟你詳細說明。││││││B:你明天有在公司嗎?││││││A:明天下午有。││││││B:那我明天下午再上來一趟。││││││││├─┼────┼─────────┼─────────────────────┼───────┤││94/08/18│張宏吉/0000000000│A:黃董,你好。│見原審卷檢方補│││10:47├─────────┤B:我下午正要去找你說。│充第124頁;94││││黃朝福/0000000000│A:樣啊,我現在就是要跟你約見個面啊。│年8月2日94年│││││B:是啊│北檢大玄監續字│││││A:你早上可以嗎?│第229號(見原│││││B:早上不行,我現在在打球啦。│審卷檢方補充卷│││││A:哦,不然就晚一點。│第102頁)│││││B:大約幾點?││││││A:、五點左右,不然大約五點啦。││││││B:好。我要跟說一聲,他們說他們不要標了啦││││││。││││││A:開玩笑。││││││B:就是啊,見面再說。││├─┼────┼─────────┼─────────────────────┼───────┤││94/08/18│黃朝福/0000000000│B:黃董?│見6431號他卷第│││17:11├─────────┤A:你怎麼知道是我?我怎麼聽朋友說你也有投│69頁正、反面;││││郭林/0000000000│入?│94年8月2日94年│││││B:哪一個?是昨天我跟你講的那一個?│北檢大玄監續字│││││A:對,就是後壁啊!│第229號(見原│││││B:我們沒有投。他們亂講。│審卷檢方補充第│││││A:啊!我朋友怎麼說你有投?我還想說 代誌大 │102頁)│││││條了。││││││B:真的沒有,我怎麼可能會騙你。││││││A:對啊!你不可能騙我,但這下糟糕了,那我││││││不知道要怎麼解釋了?││││││B:真的沒有投,我們本來有押標金都取消了。││││││你知道那個案嗎?││││││A:那個是北南建大樓,北南要搬去板橋新站那││││││裡。││││││B:對,看你啦!││││││A:那再說,因為我還要找人,那是不同單位的││││││人。││││││B:你試試看,因為有這個機會。││││││A:好。││├─┼────┼─────────┼─────────────────────┼───────┤││94/08/23│郭林/0000000000│A:黃董,遠 揚郭 副總。│見6431號他卷第│││14:38├─────────┤B:你好。│70頁反面;94年││││黃朝福/0000000000│A:今天流標你知道嗎?│8月22日94年北│││││B:我不知道。│檢大玄監續字第│││││A:昨天連寄都沒有寄。│247號(見原審│││││B:都沒有寄嗎?│卷檢方補充第│││││A:對。│120頁)│││││B:一間都沒有嗎?││││││A:對。││││││B:這樣好啊,這樣最好啊。表示我們還有機會││││││。││││││A:也跟你講,這是事實,我們沒有做就沒有別││││││人會做了。││││││B:你跟我分析時,我就認為你是對的。││││││A:那個東西不能做假嘛。││││││B:對,對。我就跟他們說這樣了,他們自己不││││││相信,你看,就相信了吧。││││││A:對啦,那現在就再進行啦。││││││B:是,我知道。││├─┼────┼─────────┼─────────────────────┼───────┤││94/08/23│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今天沒有人去。│見原審卷檢方補│││18:12├─────────┤B:沒有人去最好啊。│充第128頁;94││││張宏吉/0000000000│A:他打電話跟我講的。│年8月22日94年│││││B:誰?│北檢大玄監續字│││││A:那邊打電話給我的。│第247號(見原│││││B:我那個朋友還沒有回來。│審卷檢方補充第│││││A:他說沒人去,應該是廢了啦。│120頁)│││││B:好。││││││A:沒人去就表示他說的是實話,不然他今天不││││││會再打給我。││││││B:對,好,我那朋友還沒回來,我會再和他││││││check看看。││││││A:看要怎麼辦再來打算。││││││B:好。你那個有在進行嗎?││││││A:有。││││││B:好。││├─┼────┼─────────┼─────────────────────┼───────┤││94/08/30│張宏吉/0000000000│A:你回來了。│見6431號他卷第│││17:17├─────────┤B:我回來了,那天我就知道那個廢掉了,沒有│70頁反面至71頁││││黃朝福/0000000000│人去。那個沒有人去不是嗎?│;94年8月22日│││││A:你說什麼?│94年北檢大玄│││││B:我說那天那個沒有人去嘛。│監續字第247號│││││A:沒有錯,會再第二次。│(見原審卷檢方│││││B:那個都沒有人去啊,沒有人可以做,他(遠│補充第120頁)│││││揚郭副總)說的啊,他那天有打給我。││││││A:那個可以調整啦。││││││B:那項寫的太嚴重了,就拿掉,跟其他一樣就││││││好了,再說啦。││││││A:見個面,我要拿個東西給你。││││││B:明天好嗎?││││││A:好,明天早上。││├─┼────┼─────────┼─────────────────────┼───────┤││94/09/03│黃朝福/0000000000│A:教授你好。│見原審卷檢方補│││13:16├─────────┤B:我早上給你打電話,都打不通。今天你都會│充第131頁;94││││吳永春/0000000000│在台北,是嗎?│年8月22日94年│││││A:是。│北檢大玄監續字│││││B:在哪裡?│第247號(見原│││││A:現在還沒去哪裡,現在在家裡。你大概幾點│審卷檢方補充第│││││會上來?│120頁)│││││(最後雙方約9/4下午在台北見面)││││││A:那天那個我們弄的很好的那一個(指後壁案││││││),沒有人去啦。││││││B:這樣喔。││││││A:還有機會啦。││││││B:這樣好,這樣最好。││││││A:確實是沒辦法,大家都沒辦法,這樣我們最││││││好啦。││││││B:我有跟你朋友提到這個事情,因為他也有在││││││關心。││││││A:你就說那個沒人去,沒辦法啦。││├─┼────┼─────────┼─────────────────────┼───────┤││94/09/06│張宏吉/0000000000│A:第二個案有什麼問題嗎?│見原審卷檢方補│││19:10├─────────┤B:沒有。│充第131頁反面││││黃朝福/0000000000│A:沒有問題嗎?│至132頁;94年8│││││B:沒有。那個比較快嗎?│月22日94年北檢│││││A:差不多哦。│大玄監續字第│││││B:兩個都差不多嘛。│247號(見原審│││││A:對。│卷檢方補充第│││││B:好,都有在進行。│120頁)│││││A:我還一個…││││││B:什麼時候要弄?什麼時候要畢業考?││││││A:差不多這個月下旬。││││││B:好,好,知道。││├─┼────┼─────────┼─────────────────────┼───────┤││94/12/22│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見6431號他卷第│││09:45├─────────┤B:你回來了。│71頁反面;94年││││張宏吉/0000000000│A:那個不曉得怎麼樣?│12月15日94年北│││││B:那個差一點點。│檢大玄監續字第│││││A:一個地方嗎?│371號(見原審│││││B:對。│卷檢方補充第│││││A:這樣喔。我們小的很多,但被做掉了,是嗎│164頁反面)│││││?││││││B:對。││││││A:人家弄很低對不對?││││││B:嗯。││││││A:兩個地方嗎?││││││B:那個詳細的資料,我現在手頭上沒有,反正││││││被人弄掉了。││││││A:只有一個地方而已吧。││││││B:對。││││││A:還有那個遠東有在找我們,你知道意思吧?││││││B:我知道。││├─┼────┼─────────┼─────────────────────┼───────┤││94/12/26│張宏吉/0000000000│B:對啊,所以你裡面朋友也要交待,好吧?還│見6431號他卷第│││15:44├─────────┤有,那個大件的什麼時候要開?│51頁;94年12月││││黃朝福/0000000000│A:那個還沒決定。│15日94年北檢大│││││B:不是,是過年前還是過年後?│玄監續字第371│││││A:過年後的事情。│號(見原審卷檢│││││B:舊曆年後了嗎?│方補充第164頁│││││A:對對。│反面)│││││B:我要講清楚,因為有2個比較特殊的。││││││A:這樣哦,許的,可能會去台積社當董事長。││││││B:剩3千1啊。││││││A:3萬1啦。加減做啊,不然要怎樣。││││││B:做總經理一個名啦。││││││A:不知道那麼容易做,就做做啊。││││││B:什麼時候要去?送個花去。││││││A:還沒批下來。││││││B:批下來再告訴我,送個花籃給他慶祝一下。││├─┼────┼─────────┼─────────────────────┼───────┤││95/01/17│張宏吉/0000000000│A:你那個朋友,那個球場,是叫做遠東嗎?│見6431號他卷第│││10:09├─────────┤B:它叫做「遠揚」。│72頁反面;95年││││黃朝福/0000000000│A:揚,哪個揚?│1月11日95北檢│││││B:提手旁的揚,太陽,再一個提手旁的揚,遠│大歲監續字第│││││揚,就是遠東企業的。│17號(見原審卷│││││A:好,瞭解。│檢方補充第174│││││B:他有打給你嗎?│頁反面)│││││A:今天人下去。││││││B:好,那再聯絡,等回來再聯絡。││││││A:對對。││├─┼────┼─────────┼─────────────────────┤│││95/01/17│張宏吉/0000000000│A:那個24日要開。││││11:43├─────────┤B:24日就要開了喔。│││││黃朝福/0000000000│A:對,總共有4間。││││││B:4間我知道,24日就要開了喔。││││││A:對。││││││B:我知道,我再跑一次。││││││A:那個…││││││B:裡面,要拜託一下。││││││A:好。││├─┼────┼─────────┼─────────────────────┼───────┤││95/01/18│張宏吉/0000000000│A:我大約四點左右等你。│見6431號他卷第│││09:19├─────────┤B:我也是要找你說一下,有事情跟你報告。│94頁;95年1月││││黃朝福/0000000000│A:我想不講一下不行。│11日95北檢大歲│││││B:我們每次都那麼好,但都被人弄去。│監續字第17號(│││││A:所以我昨天有跟朋友排起來看,我們不稍微│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74頁反面│││││B:動個腦筋不行,硬碰硬我們不行。│)│││││A:好。││├─┼────┼─────────┼─────────────────────┤│││95/01/18│黃朝福/0000000000│A:副總,我黃朝福。││││16:09├─────────┤B:我知道。│││││郭林/0000000000│A:24啦。││││││B:24,那24就解決了嘛。││││││A:對。││││││B:早上還是下午?││││││A:早上…那個整天的啦,沒有早上下午的。││││││B:好啦。││││││A:那個開會都開整天的,早上就開了。││││││B:拜託你喔。││││││A:有啦,我那些朋友都有答應啦,都會出席參││││││加會議啦。││││││B:這樣好。││││││A:應該八九不離十啦,沒有什麼特殊狀況。││││││B:這個事情若順遂。││││││A:我那天晚上再找你聊天。││││││B:好。││││││A:大約3、4點回來再跟你說。││││││B:好。││├─┼────┼─────────┼─────────────────────┼───────┤││95/01/18│吳永春│A:我打好幾通電話給你都打不通。│見6431號他卷第│││16:39├─────────┤B:你現在在上海了嗎?│94頁反面至95頁││││黃朝福/0000000000│A:在昆山,要去上海了。│;95年1月11日│││││B:你回來要先找我喔,有很重要的事要請他們│95北檢大歲監│││││辦的,不一定說我們怎麼樣,別人也要怎麼│續字第17號(見│││││樣,不然我們每次都差人家那個…A:我知道│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74頁反面)│││││B: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你何時到?││││││A:我那天晚上8點多的飛機,到台北是10點多,││││││是不是10點多我們乾脆就…││││││B:我在機場等你好了,你是在中正機場嘛。││││││A:對。││││││B:你是禮拜天晚上,還是禮拜六晚上?││││││A:禮拜天晚上。││││││B:這樣來得及嗎?你先打電話給他們處理一下││││││好嗎?││││││A:我知道。││││││B:你有帶資料去嗎?││││││A:應該是有,再查一下。││││││B:你查一下,先說一下,不然到時跑掉,會找││││││不到人,好嗎?││││││A:好。││││││B:因為你剩一天而已,三個地方,三個朋友,││││││三個股東。││││││A:我知道,我繼續跟你聯絡。││││││B:好,當晚我去機場找你。││├─┼────┼─────────┼─────────────────────┼───────┤││95/01/20│張宏吉/0000000000│A:怎樣,你說。│見6431號他卷第│││11:46├─────────┤B:我有下去那個姓蔡(蔡再傳)的那邊,本來│72頁反面至73頁││││黃朝福/0000000000│不是都說好了,他說「森」(森榮)的有去│反面;95年1月│││││啦,還是臺電的人帶他去的。│11日95北檢大歲│││││A:這樣喔。│監續字第17號(│││││B:他說你怎麼那麼怪,怎麼每個人都知道,「│見原審卷檢方補│││││根」的也有去,「根基」,我叫他把「森」│充第174頁反面│││││的打第4,他不肯,他說不行,說那是他的朋│)│││││友帶來的,臺電的朋友,臺電的人,透過2個││││││人跟他去的。││││││A:那現在這樣怎麼辦?││││││B:他是說最壞打他第2啦。││││││A:打第2喔?││││││B:他答應了,我給他加碼啊,我知道這傢伙支││││││支吾吾,我下去給他加碼,這樣他有接受,││││││可能是這樣啦。││││││A:森的就是了?││││││B:我說森的要第4,但他說不行啦。││││││A:這樣喔,那根的呢?││││││B:根的,也有去啊,他說根的大概第3啦。││││││A:好啦,他只要不要給我們4就好了。││││││B:我先跟你說一聲,你那邊就要注意一下。││││││A:好,好。││││││B:那邊「森」的跟「根」的,一定要弄一下。││││││A:瞭解。││││││B:另外的,這幾天我會處理好。││││││A:禮拜二而已喔。││││││B:我知道。││││││A:OK,瞭解。││││││B:另讀書人我都有跑了,都跟我談的很那個。││││││A:好。││││││B:那些比較沒有問題,他們若有人去的話,就││││││不會給他們打第4的。││││││A:瞭解,還有一個呢?││││││B:還有一個,國登,他們說這家很多案都沒有││││││做成,要倒要倒。││││││A:除了這個蔡的以外,應該還有一個不是嗎?││││││B:還有一個,我去,他是很正派那一型的,說││││││不下去啦,他只說要打給財務最好的,穩可││││││以成的,4間比起來,我們(遠揚)財務最好││││││啊,我們全國10大企業裡面的啊,他說的很││││││明啦,意思我也有跟他說,他也是這樣講,││││││其餘的,我說不下去。││││││A:這樣喔。││││││B:其餘的由他自己去決定啦。││││││A:哈,哈,一票沒關係啦。││││││B:我們若第1當然是最好啊。││││││A:不要第4的。││││││B:當然不會,我們什麼都最好,他不會給我們││││││打第4的,不然真的要翻臉了。││││││A:這樣,好,瞭解,我下午會下去。││││││B:我就是怕你下去了,會來不及,所以趕快打││││││給你啊,昨天我趕快下去,沒辦法啊,我想││││││說我這邊這2個如果真的有什麼問題,要趕快││││││跟你講,也好安排。││││││A:瞭解。││││││B:我這邊變成就是說「森的」有去找他,因而││││││第4的打不下去,另外那個我無法肯定,他就││││││很正牌,你沒辦法叫他打什麼,我們講我們││││││自己就好了。││││││A:好,瞭解。││││││B:我們本來就沒打算他給我們打什麼,最好是││││││打我們第1,不然第2。││││││A:好,瞭解,辛苦了。││││││B:不會啦,我趕快跟你講一聲。││││││A:好。││││││B:可見「森榮」臺電的朋友很多,可以從臺電││││││的朋友去找到他,還跟這個有熟,他說是裡││││││面的人…││││││A:2個人帶他去的。││││││B:臺電的人認識臺電的人,帶他去的。那個臺││││││電的人是他的朋友。││││││A:瞭解。││││││B:可見中部那邊,有人那個喔。││││││A:這免不了啊。││││││B:當然是免不了,但我們要防止一下啊,我們││││││那二個朋友不要跑掉,跑掉就糟糕了。││├─┼────┼─────────┼─────────────────────┤│││95/01/23│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17:02├─────────┤B:我現在在高雄找個朋友。│││││吳永春/0000000000│A:這樣喔,有遇到嗎?││││││B:有。││││││A:有遇到你朋友喔?││││││B:有啦,我現在在高速公路上。││││││A:你現在要回去了嗎?││││││B:還沒,我要請教一個教授…││││││A:我同學的那個朋友還沒有去嘛…││││││B:那個去了。││││││A:我同學的那個朋友去過了。││││││B:現在要去高雄請教一些問題,我晚上跟你聯││││││絡,現在要進收費站。││││││││├─┼────┼─────────┼─────────────────────┼───────┤││95/01/23│黃朝福/0000000000│A:張兄,你下去有事情嗎?│見6431號他卷第│││17:18├─────────┤B:沒有,就照這樣。│74頁;95年1月││││張宏吉/0000000000│A:我這邊也是。│11日95北檢大歲│││││B:這樣很好。│監續字第17號(│││││A:我昨晚5點還去接一個朋友,剛坐飛機回來的│見原審卷檢方補│││││,清晨5點,因香港的班機都DELAY了,香港│充第174頁反面│││││10點多會到的,都到5點才到,在機場等很久│)│││││,那個沒問題啦,都進行的沒有問題?││││││B:那個在田中央做事那個呢?││││││A:啊?││││││B:在田中央做事那個,還是沒接到是嗎?││││││A:那個有接到,但是…││││││B:來硬的是嗎?││││││A:我不知道啦,反正應該做的事情都有跟他講││││││,但他沒有說什麼。││││││B:好。││││││A:另外他附近的朋友,沒問題啦,但是堅持別││││││人也不能太難看,做事情不能太難看。││││││B:瞭解。││││││A:那沒問題啦,那個說的時候我就砸了啊。││││││B:瞭解。││││││A:做田的就難講了,做田的,看他的表現啦,││││││我就說你東西要給我就是這樣。││││││B:瞭解。││││││A:明天等消息,有消息就趕快告訴我。││││││B:辛苦,好。││├─┼────┼─────────┼─────────────────────┼───────┤││95/01/23│吳永春/0000000000│A:陳教授,我吳明山,吳永春。│見776偵查卷第│││17:45├─────────┤B:你好。│124頁;95年1月││││陳啟仁/0000000000│A:你現在在台北開會是嗎?│11日95北檢大歲││││(評選委員)│B:還在開會。│監續字第17號(│││││A:我剛好下來高雄,想說跟你碰個面。│見原審卷檢方補│││││B:不要,不用了,因為我人還在台北。│充第174頁反面│││││A:還在台北喔。│)│││││B:今天開會整天的,不好意思。沒有問題啦,││││││沒有問題啦。││││││A:好。││││││B:吳老師謝謝。││├─┼────┼─────────┼─────────────────────┤│││95/01/23│吳永春/0000000000│A:我吳明山,我現在要回去新竹了,回去我再││││17:47├─────────┤與你聯絡,你晚上在哪裡?│││││黃朝福/0000000000│B:在台北。有需要嗎?││││││A:應該是不用啦。││││││B:不用就不用了,明天,明天吃尾牙啦,真的││││││要上來喔,6點半。││││││A:所以…││││││B:你那邊沒問題吧?││││││A:那些學生應該都是沒有問題了。││││││B:沒問題就好了。有一個去台北的…││││││A:對,我知道,那個,報告有放在我辦公室,││││││那個都沒問題。││││││B:這樣都沒問題了嘛,都可以畢業嘛。││││││A:對。││││││B:好,謝謝,辛苦。││├─┼────┼─────────┼─────────────────────┼───────┤││95/01/23│黃朝福/0000000000│A:博士,到家了沒?│見6431號他卷第│││21:47├─────────┤B:還沒,到竹南了。│98頁反面;95年││││吳永春/0000000000│A:辛苦辛苦。│1月11日95北檢│││││B:不會。│大歲監續字第17│││││A:你在北投還是哪裡?│號(見原審卷檢│││││B:我在北投,沒有吧。│方補充第174頁│││││A:沒有,不用上去了。│反面)│││││B:沒什麼事情吧,蠻順利的吧。││││││A:還順利啦。││││││B:還順利喔?有人要搶去做指導教授嗎?沒有││││││吧?││││││A:有。││││││B:那他現在要來我們這裡教嗎?││││││A:沒有親自請他做指導教授啦,是打電話先問││││││啦,問他要不要收學生。││││││B:他說滿了嘛。││││││A:對,現在期末了,太晚了啦。││││││B:好,清楚。││││││A:必要再聯絡。││││││B:應該沒什麼必要啦。││├─┼────┼─────────┼─────────────────────┤│││95/01/23│吳永春/0000000000│A:我現在下新竹交流道了,我剛才說的學生,││││21:58├─────────┤差不多就是叫他修3門到4門比較困難啦。│││││黃朝福/0000000000│B:那比較困難喔。││││││A:讓他們自己去選啦。││││││B:是,選修的比較麻煩啦。││││││A:是啊。││││││B:這樣我知道意思。││├─┼────┼─────────┼─────────────────────┼───────┤││95/01/24│郭林/0000000000│A:沒有中。│見6431號他卷第│││13:35├─────────┤B:啊?真的?│100頁;95年1月││││黃朝福/0000000000│A:你不知道嗎?│11日95北檢大歲│││││B:我不知道。│監續字第17號(│││││A:11點就出來了。│見原審卷檢方補│││││B:沒有中,哇,不好意思,我問問看。│充第174頁反面│├─┼────┼─────────┼─────────────────────┤)│││95/01/24│黃朝福/0000000000│A:你幫我問問看,那個好像沒有中。││││13:38├─────────┤B:這樣喔。│││││吳永春/0000000000│A:怎麼差那麼多。││││││B:差那麼多喔。││││││A:你幫我問問看,你昨天下去,他們都說好嘛││││││。││││││B:是啊。││││││A:奇怪。││││││B:這樣喔,那個壓力就很大了。││││││A:是。││││││B:我問問看。││├─┼────┼─────────┼─────────────────────┼───────┤││95/01/24│張宏吉/0000000000│A:國登拿到,再晚一些再來瞭解。│見6431號他卷第│││13:40├─────────┤B:好。│101頁;95年1月││││黃朝福/0000000000││11日95北檢大歲││││││監續字第17號(││││││見原審卷檢方補││││││充第174頁反面│├─┼────┼─────────┼─────────────────────┤)│││95/01/24│黃朝福/0000000000│A:竟然被那個最爛的國登拿到。││││13:47├─────────┤B:這樣喔。│││││吳永春/0000000000│A:害我們拼的要死,我叫他去拿裡面的來看看││││││,看是誰騙我們。││││││B:好。││││││A:不好意思,很可惜,這麼大件。││││││B: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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