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金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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