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杬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遇有連續三期以上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逾約定收取違約金部份,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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