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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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5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金山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金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且本院審酌被告僅因路過見被害人「牛車園生鮮超市」放置在貨架上之紫羅蘭沐浴乳1罐、光泉鮮乳1瓶、健達巧克力2個、西莎狗罐頭1個、抗菌柔濕巾1包、麵包1個(共價值新臺幣373元)無人看管,即徒手竊取該等物品,顯見其尚未建立尊重他人財產權概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復衡酌渠所竊取之物品,得手後均已返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警卷第47頁),被告並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兼衡其於警詢時自稱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3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資力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999號被告陳金山男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山於民國110年9月27日8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牛車園生鮮超市」,見店員 胡淑鄉 忙於結帳而疏於注意,認有機可趁,竟萌生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接續竊取貨架上之紫羅蘭沐浴乳1罐、光泉鮮乳1瓶、健達巧克力2個、西莎狗罐頭1個、抗菌柔濕巾1包、麵包1個(共價值新臺幣373元,已發還胡淑鄉,下合稱本件物品),得手後將之置於衣褲口袋內,並僅就所買之礦泉水結帳,即逕自離去。
二、嗣胡淑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當場逮捕陳金山,並扣得本件物品,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金山於警詢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胡淑鄉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各1紙、現場暨蒐證照片9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論罪與沒收: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㈡被告以一竊盜之犯意,在密接之時、地先後竊取本件物品,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㈢被告竊得之本件物品,雖屬犯罪所得,惟業已發還被害人,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檢察官粟威穆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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