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