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告甲○○
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車城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乙○○新臺幣(下同)1,380,000元、甲○○1,118,209元、丙○○1,660,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4,662元、12,088元、17,533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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