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