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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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項第1款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8月20日予以羈押。茲經本院審閱全卷,並訊問被告後,認對被告為限制住居之處分,已足以確保本案審判程序繼續進行,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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