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李孟哲律師被告甲○○被告丙○○
定送達地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