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號異議人 洪玉如 相對人 周月琴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遷讓房屋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對於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或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裁定,始得向原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第48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3日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8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異議人提起上開再審之訴,已逾自判決送達起算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不合法,而於107年7月12日以107年度再易字第58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7萬6300元,有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80號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之規定,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是異議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已不得抗告,且本院上開裁定乃合議庭所為之裁定,並非屬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之裁定,依法不得聲明異議。準此,異議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高英賓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