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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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50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告 陳政淇
陳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俊樺 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陳政淇、陳瑞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4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92,346元,約定訴外人陳俊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15%)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民國108年2月12日)起改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15%)加年率1%計算。若經轉列催收款項,自催收款項日起,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內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1.15%+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其利率改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訴外人陳俊樺自107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180,5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陳政淇、陳瑞珍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情。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2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訴外人陳俊樺部分)等件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與訴外人陳俊樺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陳政淇、陳瑞珍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501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36,930元│自107年9月15日起至│1.15%│自107年10月16日起│0.115%││││108年2月11日止││至108年2月11日止││││││├─────────┼────┤│││││自108年2月12日起至│0.215%││││││108年4月15日止││││├─────────┼───┼─────────┼────┤│││自108年2月12日起至│2.15%│自108年4月16日起至│0.4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3│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4│47,88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合計│180,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