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政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政雄因背信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0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
102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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