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俊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俊銘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聲字第52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4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03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