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 劉育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929││1│1000││├──┼───────────────┼──────────────┼────┼───┼────┼───┤│0002│宏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5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