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明異議人 朱柏誠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12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人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依此項規定聲明異議者,至少以有受法院裁判變更或撤銷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期待利益為必要,若其所受異議之檢察官指揮執行內容,業已執行完畢,顯無再行異議之實益者,即難認為異議為有理由(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朱柏誠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10日以103年度執壬第1201號執行指揮書將其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命令、執行指揮書等附卷可佐,且經本院調取相關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是此部分之事實,至為明確。
㈡又異議人前揭有期徒刑2月之刑罰,已於103年9月9日執行完
畢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可見本件受刑人所異議之檢察官指揮執行內容,業已執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揆之前揭說明,本件異議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