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
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普通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普通竊盜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9日│95年7月28日│94年1月15日│95年1月10日│││下午5時許前│為警查獲採尿│;94年4月18│晚間10時許│││之某時│前回溯26小時│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5│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0│││17754號│4094號│985號│1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緝字│95年度壢簡字││審││第1868號│2069號│第26號│第806號││├────┼──────┼──────┼──────┼──────┤││判決日期│95年10月5日│95年10月30日│95年3月16日│95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壢簡字│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緝字│95年度壢簡字││││第1868號│2069號│第26號│第806號││├────┼──────┼──────┼──────┼──────┤││確定日期│96年1月9日│95年12月11日│95年4月10日│95年6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拾伍日│又拾伍日│├───────┼──────┼──────┼──────┼──────┤│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銀元叁佰元即│銀元叁佰元即││折算標準│││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玖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