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之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駕駛執照影本壹張沒收。
事實
一、乙○○為澳門籍人士,因在臺居留,而其駕駛執照業經吊扣,為行車方便,避免為警盤查起見,竟基於偽造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之機車駕駛執照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號四樓之住處內,將其於數日前在臺北市○○○路上某餐廳廚房內拾獲,遭人丟棄之「甲○○」駕駛執照影本一張,先換貼上自己之照片,再將之影印並護貝加以偽造,之後,將上開偽造完成之駕駛執照影本隨身攜帶,俾應付日後警員盤檢之用,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甲○○本人。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許,乙○○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北埔路口之不詳便利商店內,因違規停車,致遭警員 陳勝章 盤查,乙○○為應付陳員稽查起見,即基於行使上開偽造駕駛執照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向陳勝章出示上開偽造之駕駛執照影本,予以行使,惟遭陳員當場識破,而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偽造之駕駛執照影本一張。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不諱(偵查卷第八頁、第二十三頁),復有前開偽造之駕駛執照影本翻拍照片二張、被告之護照影本一份附卷(偵查卷第二十頁、第四十三頁至第五十一頁),及被告偽造之駕駛執照影本一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屬實,可以採信。被告持用偽造之駕駛執照影本,有使該駕駛執照之真正所有人「甲○○」因此受到不當追訴、舉發之危險,所為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及甲○○本人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應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再按,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與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故被告雖僅偽造上開駕駛執照影本,仍應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上開駕駛執照影本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員警盤查,而偽造駕駛執照隱匿身分,所為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並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我國九十五年度預測國民平均所得為每年新臺幣(下同)四十五萬一千三百四十四元,按此計算,每人每日平均所得約為一千二百三十六元之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一千元折算一日,以示懲儆。扣案之偽造駕駛執照影本一張係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末按,被告乙○○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本案被告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罪名亦非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亦未受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之宣告,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就上開所宣告之刑減刑二分之一,且因該罪係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被告僅科處拘役,爰依同條例第九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