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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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殷森貴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高玉玲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黃書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民國102年3月22日下午4時,因原告於同年月20日撤回起訴,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須經被告同意始生撤回效力,故於通知被告表示意見前不宜遽行判決,又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於展延宣判期日方面確有必要,核屬重大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予以延展,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宣判。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宜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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