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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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黃信利 債務人 張何淑娥 債務人 楊朝金楊元本
一、債務人張何淑娥、楊朝金即楊元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黃信利已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黃信利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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