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7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氏玉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霍氏梅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