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517號聲請人 鄭三傳 相對人 鄭連傳 相對人 鄭睿 緻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鄭連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鄭睿緻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負擔1/3。聲請人於本案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7,728元,爰依法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等語,並提出繳款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證審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即各負擔1/3。經核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納之裁判費為47,728元,則相對人鄭連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909元(計算式:47,7281/
3=15,9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鄭睿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909元(計算式:47,7281/3=15,9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