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 黃蔡 見訴訟代理人 黃聖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6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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