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陳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0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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