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被告臺北市立圖書館法定代理人 洪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萬4,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1,6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萬1,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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