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張瑞玲 (即 楊祝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