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被上訴人即原告寬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珮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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