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2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蔣忠浩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相對人 蔣家麒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蔣忠浩之母 林月雲 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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