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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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王麗美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七年0月000日出生,生前住台北市○○區○○路八0之三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