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再字第1號聲請人 吳義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月30日105年度救字第7號確定裁定不服,具狀聲明異議,應視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建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