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號聲請人 黃典隆 即原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聲請更正,並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前述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及聲請補充裁定之意旨,如附件一、二狀所示。
三、查本院民國105年3月10日105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係以不合法,駁回其訴,因程序不合,實體即無須審究。經查上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它類此之顯然錯誤;又本院係依其變更後之聲明為裁定,其訴訟標的亦無脫漏,聲請人附件一、二狀之聲請意旨,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俱無可採,於法均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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